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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敗在天文題⋯
「藍月」是什麼意思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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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好,判滿,真難。
八仙塵爆意外,已經整整一年了。
這起因為玉米色粉遇上高溫電腦燈,所引發的粉塵爆炸事件,造成15人傷重死亡,484輕重傷,其中41人燒燙傷面積超過80%,直到一年後的今天,還有358人,在咬牙辛苦復健中,這樣的慘劇,到底誰負責了?
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因為「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4年10個月有期徒刑。家屬不解:「死了15個人,近五百人受傷,這麼大的公安意外,居然只判四年多?有沒有搞錯」?
害死15人,只能判五年?
面對家屬的抗議,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表示:「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呂忠吉最重也只能判五年,所以最後判他4年10個月,已屬重判」。
等等?就算依法最重只能判五年,那判呂忠吉四年十個月,是什麼意思?許多被害人不解:「法官省這兩個月幹嘛」?「判好、判滿,很難嗎」?
來看看「業務過失致死」判例一覽表:
1992年5月15日,桃園發生「健康幼稚園遊覽車火燒車」意外,當時造成23死9傷。幼稚園負責人吳文道,最後被判刑1年2個月。
1995年2月15日,台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火災燒死64人,11人受傷,事後餐廳總經理陳永津,判刑5年。
再來看1999年9月21日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事件」,這起「天災」造成87人死亡,但當時北台灣只有這棟大樓發生這麼嚴重的倒塌災情,最後,監工徐茂雄,被判刑1年6個月。
看到這裡,大家心裡應該很明白,在台灣,只要重大公安事件的原因,被導向刑法第276條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那麼不管意外再嚴重?最多,就是五年。
呂忠吉一人全扛?
除了「刑度」的質疑,為什麼查到最後,只有「呂忠吉」一人全扛?也是家屬難以接受的結果。
去年十月士林地檢署宣告「八仙塵爆案」偵結,除了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呂忠吉之外,租借八仙樂園場地的「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負責人周宏瑋」、「東世多媒體總監邱柏銘」、「特效人員廖俊銘」、「現場噴粉的色粉機槍手沈浩然與盧建佑」、「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八仙樂園總經理陳慧穎」以及「行銷總監林玉芬」等8人,竟獲不起訴處分。
當時檢方的理由為:
1、八仙沒有和呂忠吉拆帳,只出租場地。派對與八仙門票分開販售,所有責任由呂忠吉負責。
2、八仙並非刻意抽乾泳池中的水之後才出租場地,且該泳池非觀光設施。
3、八仙後門連結「自行車道」,不管有沒有鎖死都無法讓救護車通行,非延誤送醫原因。
4、八仙樂園安檢符合規定,認定八仙高層沒有刑責。
直到今年四月底,台灣高檢署認為全案尚有待釐清之處,才發回士檢,要求重新偵查。
這麼大的公安事件,不但傷亡慘重,事後還引起世界各國對於「粉塵派對」的全面檢討,然而台灣的法令制度僵化,卻只能對活動主辦人「一人追究」。不但相關合作單位全無刑責,連負責督導的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也都沒人負責。先前曾傳出新北市政府有7名官員,意外發生前曾到八仙樂園進行安檢,當時園方涉嫌贈與總價超過2萬元門票給安檢人員,有沒有因此「放水」?一年過去了,還沒有查。
15條的人命,484人的哭喊,一年前舉國關注,一年後雲淡風輕。就算真的翻遍法條,也找不出對呂忠吉祭出比五年更重的懲罰好了。可以判「五年」,卻判「四年十個月」,省下來的這兩個月?到底為了什麼?叫死者的家屬,怎能服氣?
只能說:「判好、判滿,真難」。
暐瀚 2016-6-27 de 台北
#八仙塵爆 #呂忠吉 #業務過失致死罪 #陳柏廷
(註:原PO圖片顯示出現異常,本文與前文內容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