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蘋果日報的七月一日,香港的報紙就長這樣,太陽升,東方紅。2021直接變1984。
同事陳虹瑾蔣怡婷寫的《當蘋果落下》,照片來自Thomas Kuo(顧爾德)臉書。
《國安法》於去年6月30日落地香港,不到1年,剛過26歲生日的香港《蘋果日報》也落地了。
6月17日起,《蘋果日報》(以下簡稱《蘋果》)在短短1週之內被迫關門。直至截稿,至少有7名《蘋果》員工被抓,除了管理層級,更有負責撰寫評論者,港警並警告,未來不排除逮捕更多蘋果人。
蘋果終究沒能撐到今年七一。中共歡慶建黨百年的同時,香港的新聞自由正在急速死亡。曾是新聞自由堡壘的香港,在無國界記者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排名,從2002年的全球第18名,摔到2021年第80名。
本刊訪談的15名前香港《蘋果》員工,在《蘋果》年資最長者達25年半,最短者僅5個月,他們之中,不乏在《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仍堅持到《蘋果》報到的記者。走過自由的黃金年代,香港新聞界最壞的時刻可能還沒到,有人卻說,最壞的年代,最需要記者。
6月23日,收到《蘋果日報》正式停運的消息時,Ruby(化名)在旺角的咖啡店裡看著手機的新聞標題,幾乎不可置信。手機不斷彈出同事傳來的訊息,「回公司、回公司」,她忍不住流下眼淚。
工作最終日 公司的死期
2018年,Ruby加入《蘋果》港聞組擔任記者。這是她畢業後的第1份全職媒體工作。最初,她寫人物專訪、城市裡大大小小的人情故事,但沒過多久就遇上了反修例運動與香港政治環境變動最劇烈的時刻。「我好像是專門寫抗爭新聞…由2019年開始,全部的東西都是和抗爭有關。」
前一天,她已交出在《蘋果》的最後一份稿件。她想轉換跑道,幾週前辭職,只是沒想到,原訂工作的最後一天,竟成公司的死期。
香港《國安法》於去年6月30日深夜正式生效,阿婷(化名)在7月進入蘋果工作。其實,當時她也拿到其他媒體的工作機會,會選擇蘋果,有2個原因:「我待過親建制的媒體,想試試香港最自由的媒體;還有,我想見證歷史。」入職不到1年,歷史突襲阿婷和她的同事,她嘆:「大家都知道這一天會來,但來的時候,每個人做100次準備都不夠…」
6月17日清晨,港警以「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香港《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及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等5名高層,隨後正式起訴張劍虹、羅偉光,並凍結《蘋果》3間相關公司共港幣1800萬元資產。其後,警方動員逾500名警力搜查壹傳媒大樓,並帶走44部電腦和大量新聞材料。6月21日,黎智英顧問Mark Simon透露,《蘋果》缺乏資金,可能在6月25日前會被迫關閉。
恐懼纏繞著蘋果辦公室。6月21日下午,陳沛敏表示,如果同事決定辭職,可以不用通知期,即時生效。負責國際、突發及英文版的主管相繼離職,動新聞和財經版亦停止運作。6月23日,警方拘捕筆名李平的蘋論主筆楊清奇,《蘋果日報》當天表示,基於「員工安全及人手考慮」,宣布將提早於當晚關閉,並在6月24日出版最後一份報紙。
法治框架中 紅線在哪兒
滂沱大雨中,Ruby搭計程車趕回將軍澳壹傳媒大樓,路上買了5份《蘋果日報》,想回辦公室後分派給同事。2天前,她和一群同事像去戶外教學一樣參觀公司的印刷廠。看著機器吐出一份一份滾燙的報紙,她說當時有種看電影《Spotlight(驚爆焦點)》時的感受。《Spotlight》講述的是《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們如何揭發天主教會在波士頓性侵兒童醜聞。「我覺得對於任何一個做傳媒的人來說,那個moment都是一件好浪漫的事情。這是一個大家同心合力的結晶。」
但過了這一晚,這些都要成為歷史。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表示,從以《國安法》起訴黎智英,到拘捕公司管理層、打壓《蘋果》,這些動作背後,港府想傳遞給香港新聞界訊息很簡單,「就是做報導、做評論、做新聞工作是會有後果的。」他指出,香港新聞界在《國安法》落地後的一年內經歷多次打擊,例如整肅香港電台、撤換有線電視與《Now新聞》高層,又例如記者蔡玉玲運用查車牌資料做報導,就被控「虛假陳述」並遭定罪。「整個氣氛都是對新聞業不友善,是不是記者知道太多事情,對整個(政府)管治會不好呢?」
《蘋果》熄燈後2天,香港政府公布新人事任命,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升任政務司司長、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出任保安局局長。以往,政務司司長這個香港政府的「第二把交椅」均由政務官擔任,李家超上任後,成為首名具保安局背景的政務司司長,香港負責制定政策的機構和實際執法的機關,現在都由有保安局背景的人出任。
6月23日,李家超在接受商業電台專訪時表示,《國安法》公布1年來,國家安全的嚴重風險已降低,但須防範資金以「基金」形式透過「媒體、藝術、戲劇」等「軟性」途徑進行思想方面的滲透,「宣揚港獨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對傳媒的整肅,可能尚未到頭。
陳朗昇觀察,香港的傳媒工作者一直站在法治的框架中思考紅線在哪裡?到底什麼樣的報導、評論會有問題?但從特首到警方,沒人說得出標準在哪裡。「不是法律,而是政治問題。」他說.......
·········《蘋果》前總新聞主任李家聰是《九點半蘋果新聞報道》的負責人,今年6月從《蘋果》離職,卻以特約方式持續參與節目製作,對外他都說:「離職原因很複雜。」《九點半蘋果新聞報道》是他去年八月底一手規劃的節目,彼時,香港2家主要電視台《Now新聞》及有線新聞台均有高層人事異動,立場親中的空降新團隊引發電視台大批記者離職,「網路上很多年輕人說,現在沒有一個可以看的電視台了,都給建制派說話了,《蘋果》可不可以開一個新聞播報?」
「我想了很久,很想做,我主管、最近被捕的(動新聞總監)張志偉就跟老闆提,他(黎智英)一口就說,『應該做,馬上做。』那是(去年)810大搜捕後,黎智英被抓進去調查,2天後放出來時,」李家聰在電話那頭笑道,「《蘋果》是很奇怪的公司,很自由,沒有規範,可以讓你不停做你想做的事情,黎智英是不能停下來的人,隨時有新想法,要做就做,企劃案都無需提。」於是他和團隊從零開始,訓練同事當主播,用現有機器建出「很山寨」的攝影棚,不到1年,《九點半蘋果新聞報道》每日直播都有1萬多人收看,最後一天直播甚至有3萬6千人在線觀看,單集點擊率已近40萬次,「香港話講,我們是『用蔗渣價錢做出燒鵝的味道』。」
彼時親民主派的香港新聞台節目正在消失,「像是47人案(47名泛民主派因「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審訊,我們都會在法院門外做直播,別家媒體肯定不會放在重要位置,但我們用一整節15分鐘做,人家不敢做、怕做的,我們更應該站出來。」
國安法逼迫 當局眼中釘
港聞靜態組採訪主任蔡元貴工作到公司營運的最後一日。他1999年入職,至今已22年。他說《蘋果》政治立場向來鮮明,這些年受到不少壓力。「2019年之前,報紙和網路經營狀況很差,被一些廣告商杯葛嘛,就算政府不搞我們,可能也會很辛苦。」但他回憶,自他入職以來,《蘋果》的編採政策從沒因政治壓力而改變。「從1999年開始做,感受到外界政治壓力越來越緊縮。所以在《蘋果》好幸運,當很多人都不敢講話的時候,你還敢講。」
但今年4月開始,前所未有的壓力,逐漸逼到《蘋果》眼前。4月15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稱會依照《港區國安法》「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對國家安全事宜的處理」,時任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強調「假新聞和國家安全直接有關」,將採取調查,並影射批評《蘋果日報》。5月17日,香港警方根據《國家安全法》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多數股份,及黎智英擁有的3家公司銀行帳戶內的資產。當天,台灣《蘋果日報》宣布停止印製報紙。
報導不具名 是認輸了嗎
5月底,港聞組記者阿凱(化名)身邊已有4、5個同事離職,其中包含他的主管。當時,除了年資淺的同事,還有一批中高層主管離職。阿凱證實說,「當時真的有幾個中高層的人走,他們對外都說是個人理由,但其實也是透露《蘋果》可能會關,記者可能會被抓…」那幾個月,公司迎來更詭異的低氣壓,上層甚至開始盤點人力,問人員:「有沒有想要走?」傳言流竄,「有人說他們是逃兵,但我覺得,他們不是害怕而離開的,中高層的人總是會被找到,比較像是提醒同事,每個人都應有不同考量。」
「我想自己還可以留多久呢?我還有3、4個採訪沒有做完,我一定做完,所以傾向要再待一陣子。但下一步是什麼?要等到總編被抓時走嗎?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堅定說,要跟《蘋果》走到最後。」5月初,阿凱在越洋電話那頭說。
當時他的工作已比過去艱難得多。官方活動這兩年已很少邀請《蘋果》記者,《國安法》實施後,他的受訪者紛紛拒訪,「大學教授以前很樂意回覆採訪,現在敢說話的很少,『刊登在蘋果』會不會被視為支持《蘋果》?」報導紅線在哪?哪些是「敏感詞」?「現在很流行說勾結外國勢力,像採訪外交新聞、流亡人士,都要小心,不然就會被認為是宣傳港獨思維,我們要引用比較多官方內容,盡量平衡報導,也是保護自己。」
據悉,去年中《國安法》落地,港蘋記者從此幾乎不在報導中使用真名。今年4月,《蘋果》曾舉行內部編採會議,將報導中使用的「武漢肺炎」,一律改為「COVID-19」。「這是很重要的改變,像黑警這樣的詞改掉,我覺得OK,但武漢肺炎並沒有情緒化,只是形容某個疾病從哪裡發生,感覺公司更保守了。我們不應該禁止、不能用哪個字眼,這是一個重要的訊號,編採做法變了,」6月底,當阿凱再次接受我們的採訪,他無奈提及那場會議。
蔡元貴也證實,港聞靜態組近期曾舉行內部編採會議,將報導中使用的「武漢肺炎」,一律改為「COVID-19」,涉及國外制裁的內容也都盡量避免報導。
幾乎每位受訪的港聞記者,都提到「武漢肺炎」一詞用法的轉換。不少人也提及,《國安法》去年通過後,稿頭幾乎不再放記者名字,有些記者對此安心,卻有人對公司做法感到憤怒。雙方妥協後的做法是:若記者堅持要掛名才掛名,其他報導一律隱去記者真名。
6月24日清早,香港書報攤湧現購買最後一期《蘋果日報》的排隊人潮。(達志影像)
這一年之中,阿婷曾訪談香港本土青年組織與其他敏感題目,類似稿件,她都堅持在稿頭掛上本名。「我主管再三問我:『真的要掛嗎?妳確定喔?』我說:『確定。』」為什麼如此堅持?「我想…表現一種:『我就不怕』的態度吧…」
港聞記者駱嘉輝(化名)說得直接:「光榮和安全,我不用思考,安全第一。」這整年,他做的重要報導都不具名。港聞記者阿海(化名)說:「可是,自己的獨家或重要故事,還是會想給自己credit啊。」阿海又說:「雖然我不知道自己何時會出事,但受訪者是具名受訪,我們不下byline(記者署名),對受訪者也不公平。」記者阿強(化名)曾經質疑公司的做法:「我為什麼不要具名?我覺得這樣好像是我們認輸了。有同事問公司,為何要後退一步?為何讓人家覺得你怕《國安法》呢?」我們問阿強,此刻回頭來看,如何看待公司1年前不讓你們掛名的決定呢?「我不知道…」他沉默了一會兒,答道:「也許他們(主管)的危機意識很高吧。」
雖然阿強的立場是「不向《國安法》低頭」,但他仍不諱言,這一年中,經歷過前所未有的自我審查。例如在報導裡,「港獨」字眼是萬萬不可出現了;就連報導《國安法》後街頭的零星民主行動,有人高舉或高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到最後他連受訪者說的原句都不敢寫,自動替受訪者隱去「那8個字」,轉而改寫成隱晦的「光時」2字。駱嘉輝更曾在挑照片時,和同事討論半天:照片裡的人手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那8字是否該打上馬賽克?
身陷恐懼中 憂被警抓走
「《蘋果》死掉,只是反映了整個行業快要死掉的問題。每個人的『最後』是不一樣的,我不一定能承受那種恐怖(挑戰底線),在香港,沒有記者認為自己是在做非法的事情,以前在香港做記者是挺好的,但現在要想,為了做對的事情,要付出什麼代價?讚美政府的文章沒有新聞價值啊,要批評它,找出問題才是我們的工作。」但恐懼不時鑽進阿凱腦中,「我有時候會想像這個畫面,早上6點鐘,警察上我家的門要抓我。我是不是該跟家人討論、做好心理準備?不能當沒有這一回事,但這很難跟家人討論,他們一定會叫你不要做啦。我心裡也一直有一個人在呼喊,『走啊!走啊!不可以留下來!』」
阿凱終究留到最後一天。6月17日,羅偉光等人被抓那天,他在外頭採訪,他用訊息告知我們,「我問了採訪主任,他說如常採訪,我就繼續做已約好的訪問。有同事說:『做好今日,才有明日。』」
同樣留到最後一天的港聞組記者S則說,早有心理準備了,只是沒料到會有500港警上門搜公司,她見長官被港警押出《蘋果》大樓,「那種感覺很差,不是害怕,而是憤怒。」6月17日,她回到公司時見電腦被抄走,抽屜被亂翻,唯一慶幸是,她把重要資料都處理掉了,「其他所有文件都被翻過了,去年公司被搜之後,我就只在抽屜放食物、零食。」但她顯然還是不甘心:「我們之前覺得,《蘋果》能熬過六四,是不是能熬過七一呢?」答案很明顯了,話筒那頭沉默許久,傳來一聲慘笑。
凶險超乎預期。6月17日中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稱,《蘋果日報》有數十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危害國家安全。他並稱:「行動是針對利用新聞工作為工具,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般新聞工作者與他們不一樣,不要和他們扯上關係,要和他們保持距離。」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甚至形容《蘋果》大樓是「犯罪現場」,媒體追問,一般人轉發《蘋果》文章、市民購買或訂閱《蘋果日報》是否違法?李桂華竟稱:「要視乎其企圖。」
6月19日,羅偉光等人出庭那天,李家聰去了法庭旁聽,「我在公眾席上一直在想,他們到底做了什麼的大錯事?現在要面對牢獄之苦?我不禁想,如果今天坐在裡面的是我呢?」那天羅偉光對來支持他的同事們比了個握緊拳頭的手勢,示意「要加油」,卻讓旁聽的同事們哭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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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rrormedia.mg/premium/20210628pol001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1999 如何 撤 案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蘇獨」背後:英國獨立運動的歷史淵源 - 何越
100年前,愛爾蘭與英國分家靠打仗;因為英國過去70多年政治力量急速向人民大眾方面傾斜,獨立運動已轉化成了和平的全民公投形式。
作為曾經的獨立國,蘇格蘭已與英格蘭合并逾300年。走到2021年,分家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上周英國地方選舉結束後,「蘇格蘭民族黨是否將會舉行第二次獨立公投」成為英國媒體的高度關注點。
英國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包括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國(nations)。其領土是過去幾百年中多次分合的結果,其中英格蘭一直是構建英國的主體部分,其語言英語亦是英國國家語言。
威爾士在 1535年成為英格蘭的一部分,至今保留威爾士口語以及文字。1603年,英格蘭王國和蘇格蘭王國兩國成為共主邦聯(當時的蘇格蘭詹姆士六世被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指定為駕崩後的英格蘭王),1707年正式合并為大不列顛王國。1801年,大不列顛王國和愛爾蘭合并,組成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不過100年後,愛爾蘭首先鬧獨立,和英國軍隊打了一場硬仗,最後分成兩家,北愛爾蘭繼續留在英國,愛爾蘭直接獨立了出去。英國國名也在1927年改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如今英國繼續朝分家方向演化,蘇格蘭是目前的領頭羊。威爾士獨立的聲音亦已開始,不過仍很微弱。100年前,愛爾蘭與英國分家靠打仗;因為英國過去70多年政治力量急速向人民大眾方面傾斜,獨立運動已轉化成了和平的全民公投形式。
愛爾蘭獨立運動(1870-1919)
隨著英國白人中產男子開始獲得選票,19世紀的英國政治越發開明。此時的英國兩大黨是保守黨和自由黨。與今天工黨的位置類似,當時的自由黨支持社會弱勢群體,願意團結一切支持本黨的選票。
早在1886年,自由黨就開始支持愛爾蘭自治。不過那時英國上議院(貴族院)的權力還在,要通過一項法案,第一關是要通過下議院,第二關是上議院,然後才送到王室手中(這一關往往就是走程序了)。威廉•格拉德斯通(William Gladstone)的自由黨政府在1886年提出愛爾蘭第一自治法案時,因為自由黨內部分裂,在下議院被挫敗。格拉德斯通於1893年提出了第二次地方自治法案,該法案通過下議院,但在上議院被挫敗。
到了1911年,上議院的否決權被撤消了,這等於為通過自治法案除掉了一大障礙。時任自由黨首相阿斯奎斯 (Asquith,1908-1916年在任)於1912年提出了第三次自治條例法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不久,頒布了該法案。不過直到戰爭結束之前,該計劃的實施都一直暫停。
愛爾蘭的獨立,最後是由發動戰爭實現的。愛爾蘭獨立戰爭從1919年1月21日始,到1921年7月11日簽訂休戰協議。這場獨立戰爭始於愛爾蘭共和軍在愛爾蘭發動的游擊戰,最終獲得成功。但其後爆發的愛爾蘭內戰,其傷亡遠大於之前的愛爾蘭獨立戰爭,並為愛爾蘭社會留下深刻裂痕,對今日愛爾蘭與北愛政治的影響仍顯而易見。
蘇格蘭獨立運動(1835-)
與愛爾蘭獨立幾乎同期起步的蘇格蘭,走的則一直是和平路線。
要想獨立,首先要有自治政府。1835年,蘇格蘭成立了「全國維護蘇格蘭權利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Vindication of Scottish Rights),儘管其活動影響不大,但奠定了蘇格蘭脫離英國的第一步。
19世紀,在當時的自由黨政府心裡,蘇格蘭自治問題並沒有愛爾蘭問題那樣的緊迫性。當格拉德斯通的自由政府在1886年提出愛爾蘭第一自治法案時,蘇格蘭人也想效仿,但被自由黨政府認為條件不成熟。
第一個蘇格蘭自治法案於1913年被呈送到了下議院,但1914年一戰爆發,法案被擱置。
1930年,蘇格蘭發起要求英國政府建立蘇格蘭自治政府的請願,稱為Scottish Covenant。請願獲得200萬蘇格蘭人(1951年人口普查顯示當時蘇格蘭人口超過500萬)簽名。但請願沒有達到多少政治效果。
成立於1934年的蘇格蘭民族黨一直默默無聞。1967年,其黨員尤因(Winnie Ewing)意外贏得「漢密爾頓補選」(Hamilton by-election),成為第一位進入英國國會的蘇格蘭議員。蘇格蘭民族黨第一次在全英國層面嶄露頭角。
蘇格蘭最終在1999年得以建立自治政府,此前經過了兩次權力下放的全民公投。第一次在1979年,但因為支持權力下放的票數沒能達到總投票人數的40%,故此失敗。
第二次是1997年,當時狂勝大選的布萊爾領導了蘇格蘭第二次權力下放的全民公投,並獲通過。次年,英國頒發了1998年蘇格蘭法令,賦予成立蘇格蘭自1707年以來首個議會的法律依據,並規定議會成員的選舉程序和法則。1999年5月6日,蘇格蘭舉行首次議會選舉,工黨奪魁,但因未能取得多數,故與自民黨組建聯合政府。蘇格蘭民族黨那時還未成大氣候,地位在工黨之後。
但工黨在蘇格蘭的地位很快受到了民族黨的挑戰。因為民族黨自建黨以來就是走「蘇格蘭獨立」路線。距離成為獨立國家,蘇格蘭只剩下獨立公投一個障礙。但工黨代表的是全英國利益,絕對不會支持蘇格蘭獨立。故此,當時民族黨的當務之急,是要取代工黨成為執政黨。
2007年,蘇格蘭民族黨在選舉中以一席之差擊敗執政多年的工黨,並組成少數派政府。
2011年蘇格蘭議會選舉,蘇格蘭民族黨取得大勝,首次取得蘇格蘭議會的控制權,工黨在蘇格蘭的得票大幅下降,成為最大反對黨。此後舉行獨立公投成為該黨重中之重。2012年1月,時任首相卡梅倫同意蘇格蘭議會舉行獨立公投。他為自己的決定辯解說:這是蘇格蘭人民選舉出來的政黨的決定,我不希望看到蘇格蘭議會和英國議會就此糾纏不休。讓蘇格蘭人舉行公投是公正的。但2014年公投失敗了。
在上周結束的地方選舉中,蘇格蘭民族黨在129個議席中取得64席,聯手同樣支持獨立的綠黨第四次執政。黨魁尼古拉•斯特金表示疫情過後將再次舉行獨立公投。在2016年脫歐中,大多數蘇格蘭人選擇留在歐盟,蘇格蘭獨立為那些希望留在歐盟的蘇格蘭人提供了希望。與前任卡梅倫不同,約翰遜已經明確表示反對第二次公投。但英國政府也已經表示,不會走高等法院路徑去阻止公投。鑒於約翰遜在脫歐的幾番衝殺中曾奇招百出,疫情之後,英國政府將如何與蘇格蘭鬥法,有待觀察。
英國曾經是依靠科技與戰爭打遍天下的「日不落帝國」,在世界各地,其殖民活動的後遺症仍無處不在,英國本國對此反省不夠。但作為現代民主的發源地,英國內政仍然是世界的標兵和典範。從以暴力治國的王朝時代,在光榮革命後進入上流社會統治的和平時代,其中民主力量不斷進化,政治天平最終在二戰後向廣大人民傾斜,人民最終成為國家力量的源泉。這樣的國家權力源泉力量大反轉,扭轉了英國人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定義。例如,新聞自由和遊行示威曾被視為對國家利益和安全的損害,現在,它們成了維護英國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因為所有不滿都能得到儘快宣洩與表達,而不會被掩藏,以防日後成為火山爆發的隱患。
英國脫歐,是人民的決定,所以就是符合國家利益的決定;蘇格蘭如果日後投票要獨立,那也將是人民的決定,亦是符合國家利益的決定。英國的和平內政方式,改變了世人對何為國家利益的舊認識,不再以國土面積、經濟利益與國家實力作為第一判斷條件。21世紀的英國,處於世界民主先鋒試驗地的第一線。
原文: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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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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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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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