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台灣通>
金魚我又過了好幾天沒有記憶的日子。
每天下課都在幼稚園旁的公園和同學玩到晚上7,8點,週日也不停的移動。想吃什麼就立刻跳上腳踏車出發,沿路看到什麼心動的就停車跑去吃。
想著星期一,豆豆終於要去幼稚園了,我可以好好整理一下這陣子的記憶了。結果莫非定律就應驗了,豆感冒了,要在家跟媽媽黏個幾天吧!(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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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晚上待在公園的時間越來越長,雖然有很大部分的時間我都處於靈魂出竅的狀態,但還是要靈活的躲球,和爸爸媽媽們聊天,每天要認真準備讓豆豆和同學在公園要交換的零食。(媽媽們的包包都越背越大包了!)
不知道「台湾カステラ」(台灣古早味蛋糕)在日本是不是太人氣了,幾乎每位媽媽在公園遇到我都要問這個問題。
「妳小時候在台灣有時常吃這蛋糕嗎?」(想不太起來啊......)
「那吃起來是什麼口感啊?」(可不可以不要考我日文的形容詞......)
「在東京要去哪邊買好吃的台湾カステラ啊?」(我沒有到處去買來比較......)
某天大家又在公園談論得很熱烈,當天來公園的媽媽們全員有去過台灣,而且還有好幾位都很熟門熟路這樣。
「好!既然是中秋節,我們來辦個誰是台灣通比賽吧!」
「由台灣人的我提供獎品台灣カステラ另外加上一顆裡面有鹹蛋的台灣蛋黃酥給冠軍!」
「好啊好啊來比賽!」
爸爸媽媽們熱血沸騰到不行。(大概也感覺這位台灣人很瘋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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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生小孩之前,有去台灣環島過喔!」K君媽說。
「我以前還沒有結婚的時候,每年都去台灣喔!」M將媽媽是一匹黑馬,之前從來沒有聽她說過。
「我是王心凌的粉絲!」Z君爸爸中文說得超流利,連台灣偶像劇都看。
突然M將媽媽眼睛閃著火焰,那是我第一次看到平時超文靜的她充滿戰鬥力的樣子,感覺眼睛都要從單眼皮變成雙眼皮。(不知道是不是有貼膠,眼睛張大時突然變成兩折)
「九份,貓空,猴硐我都去過了!全部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去的,就拿著一支筆沿路和大家筆談問路。中秋節的時候我也有去過,還看過大家在便利商店門口烤肉!」
當她說出猴硐還有烤肉的事時,其他人都露出太扯了,只能甘拜下風的表情。當然冠軍就只能頒給她了!
「所以蛋黃酥裡面有包鹹蛋黃妳可以嗎?」我問。
「當然!皮蛋我都OK!」她露出勝利的微笑,抖了一下背巾裡才剛滿月的嬰兒。
(去年送蛋黃酥給美國媽媽友,她一邊吃一邊露出很害怕的表情使我難忘,後來送給外國人我都會確認一下。台灣カステラ後來我在7-11買了隔天補給M將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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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台灣人的我不僅沒有環島過,連猴硐都沒去過實在感覺有點汗顏。今年的雖然無法回台灣,但也算是度過了熱鬧有趣的中秋節。
要不是疫情不好回去,不然實在有股衝動想邀幼稚園媽媽們和我一起回家去大吃大玩,感覺應該會嗨到爆。
以上,金魚腦母親的幼稚園日常。
IG最近都是騎著腳踏車帶豆到處吃的美食紀錄
https://www.instagram.com/mentaikoto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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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某天騎車時閃過眼角立刻讓我們停車的可愛彩虹刨冰,是我們今年夏天的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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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腳踏車 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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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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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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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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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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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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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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