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市場中,有些事業單位朗朗上口的「責任制」,其實在法令上要運用是有非常多限制的。最重要的前提,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工作者」才能適用,與變形工時不同的是,主管機關除了指定行業,更要求須是該行業下的特定工作者才能適用,而且勞資雙方應簽訂書面的約定書後送交地方政府核備,才是完整與合法的約定責任制程序。
同樣地,我們發現在勞動部的官網上對於第84條之1工作者的資訊並不是這麼直覺,因此我們彙整出這些工作者的範圍、核定日期與適用依據(點選後可連結至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希望可以更有效率地讓有需要的讀者取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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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核備 查詢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揭示工作規則核備證明,保障勞工知的權益]
妳簽過這樣內容的工作規則契約嗎?
「違反本院管理規章被解聘,本院永不錄用,不寫推薦信」
「因醫療特性,雙方約定可提出離職日期為一年一次,離職月份以乙方到職日之前一個月為原則」
「凡未於約定之離職月份離職者,須賠償違約金一個月全薪」
妳是否有這樣被要求過?
「阿長說最近人力吃緊,妳先積假」
「阿長說今天病人比較少,妳先機調」
那妳知道這些契約內容或是勞動要求都是違法的嗎。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跟勞工之間簽訂的工作規則,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始能公開揭示,修正時程序亦同。且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應與勞方協商合意。http://www.mol.gov.tw/topic/6035/
那,勞工如何知道雇主提供的工作規則,是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的,還是雇主自己設計的?
如果照標準程序,不論84-1的業種,或是工作規則,都必須經過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但是勞工如果不清楚勞基法規定,根本不會查詢自己的業種是否屬於84-1,也無從得知自己要簽署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是否合法。許多甚至要等到離職不歡而散,提告的時候,才知道根本簽的是無效的契約!
勞資關係和諧,彼此信任坦誠,其實對於勞動環境和條件都是比較好的。今天質詢時以此要求勞動部,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若是通過該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必須有核備之後的流水號或者證明文件,與該工作規則一起揭示,方便勞工知道簽署的是符合勞基法規範、主管單位認可的工作規則。讓對於勞工的保障更直接透明!
84 1 核備 查詢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核備之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但是,求職者多半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否屬於勞動部核備的特殊性質工作,是否可以使用84-1之規範。甚至有些工作並非核備可以符合84-1的項目,卻被要求以84-1的工作樣態去執行。
在六月份的質詢時,我們的臨時提案,要求個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自今年八月起,每月5日之前,均應於機關網頁公告上月核備可以符合84-1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供求職者、在職者,可以方便查詢自己的業種與工作,是否真的是屬於核備的勞動基準法84-1規範項目。
同時,屬於84-1規範的事業單位及工作者,除了勞動部定期查核是否應修改其認定之外,也可由工作者自行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勞工處,提出是否取消將其工作型態列為84-1之規範,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