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考前複習02:承攬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來談民法第495條第1項關於「承攬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的規定,此規定在國家考試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事實上,最高法院單單針對此規定,即已作成96年第8次與106年第5次等二則民庭決議。
首先,96年第8次民庭決議所處理的問題是,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本條項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固有利益之損害,抑或僅限於履行利益之損害而已;至於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則是在處理,定作人欲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而於承攬人不修補瑕疵後,定作人使能請求損害賠償?
我認為,這兩則決議在這兩三年內一定會在國家考試上出現,所以請各位務必熟悉。另外,我也針對最新的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簡單說明個人的不同想法與論述,以供各位在司律考試上作為個人見解回答的依據。
(詳細說明請參見網站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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