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露餡 ! 當年港英放生緊急法的檔案啟示】
香港法制發展上仍然未有攪清的一大懸案,就是有近百年歷史的《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主體條文為何沒有在97前廢除,只在95年「靜靜雞」廢除了當中附屬規則了事【註一】,究竟當年英方在想什麼,留下惡法讓今日林鄭得以讓它死灰復燃?
除了直接問彭生,我們於英國國家檔案館找到最新解密的英國檔案 (FCO 40/4116 ARTICLE XIX PAPER 1993)【註二】,終於可在白紙黑字間尋獲一些解答。因90年代初香港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93年記協及「第19條」 (Article 19) 發表一份名為「URGENT BUSINESS: HONG KO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1997」的研究報告,數出港英法規中各種潛在影響表達自由的「惡法」,當然包含這條惡名昭著的《緊急法》。檔案中,該報告曾被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形容為「寫得好」(well-written)及「有道理」(generally sound),值得認真深究(deserve to be taken seriously),因而保留下來了一些官方機密書信往來,亦透露了《緊急法》條文為何保留至今的玄機。
當年的扎實研究招來官員內部討論,故此今天解密英檔裡,看到時任外交部法律顧問Jill Barrett認為記協指《緊急法》條文借緊急時期訂立規則會影響基本人權及表達自由,這觀點是相當有力的,追問港府如何看待此條文,與及有沒有相關跟進及修訂。
港英政府當年的解釋相當有趣。經Jill Barrett追問,港府先是被揭穿交不齊資料,期後終於交出了一份現行潛在有違人權法的法例檢討清單,讓當年港府對《緊急法》的立場首度「露餡」:認為基於港英時期的香港憲法 《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 Article VII (3) 已列明不會制定違反人權的法例,故此《緊急法》沒有明顯修改的需要 (No obvious need to amend the Ordinance)。這很可能就是當年港英為何將《緊急法》保留至今,當中一個能在歷史檔案找到的原委。
英國外交部官員沒有就此放過港府,抓著"no obvious need"這幾隻字繼續問下去,指出或許在97前跟足香港憲法並無問題,但當97後沒有香港憲法條文保障之時,《緊急法》是否違反人權法頓成疑問,需要清晰理據解釋,尤其法理上會否與人權法有抵觸。當年外交部的確問中問題,97後林鄭真的動用了《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不合比例地侵害港人表達自由,「反蒙面法」更被法庭裁定違憲,修改《緊急法》的需要,對公眾來說今天似乎是明顯不過(all too obvious)了吧。
港府憲政事務司在檔案完結前的最後回覆,說當時律政司署(AGC)仍在研究《緊急法》有沒有進一步修訂的需要,故此現階段沒有補充。但故事並未完結,接著一份相關主題的解密檔案,經我們現場向英國國家檔案館負責人查詢,雖然相關檔案已經解封,但暫時仍無法借閱,承諾給我們盡量在下星期內部查閱,到時再揭示英國外交部如何向港府就《緊急法》追討更多存在理據,為今天《緊急法》的問題尋找更多歷史真象及可能出路。
#倫敦直送 #緊急法 #本研解密 #陸續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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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註一:詳見【惡法之路:和你閱讀《緊急法》】https://www.facebook.com/localresearch/posts/2565198920242832/
註二:FCO 40/4116 ARTICLE XIX PAPER, The National Archive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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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的資料來自何方?
【香港特區實行「緊急法令」問題研究】
自由黨名譽主席田北俊聲稱:香港商界普遍認為林鄭月娥並無能力解決危局,反而將香港越搞越爛,中央政府應該准許林鄭辭職。隨便那一個都可以代任,不作為亦可,因為香港需要止血。
商界越來越覺得勢色不對:林鄭竟考慮搬出英國殖民地時代塵封的「緊急法例」,仿效以前的港督,集任意逮捕、查封傳媒的絕對權力於一身。此舉如同由特首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令香港經濟陷於萬劫不復之地。
近日因香港局勢㿉爛,中港政府,誰應該負責,出現很奇怪的消息傳聞。
大陸網絡傳出習近平最新指示:「誰惹出來的麻煩誰解決」。路透社則爆出林鄭八月初向中國最高層提交報告,建議說出「撤回」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遭到中國高層拒絕,下令要堅持「五大訴求一項也不准讓步」。
路透社的新聞,當是特府最高層餵料,為即將可能發生的大規模流血甚至屠殺,預先撇清責任,尤其是對美國撇清責任。因為國會的香港人權法通過在即,香港如進入緊急狀態,特首可以任意逮捕、任意進入企業寫字樓捜查,目前香港發生的是一場外國指示的「顏色革命」,美國在香港企業和工作人員,當然也是「緊急法例」管束或制裁的目標。
此一後果,極為嚴重,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智商再低,必也知道若避免餘生全家遭到美國制裁追究,必須及時向外放風,表態不關我事,實身不由己。
最擅長「迎難而上」的林鄭,如何展示中華兒女的偉大政治魄力,毅然宣布執行緊急法例,展開新一輪對香港年輕人的前線衝殺,十三億人民非常振奮,連同世界,翹首以待。
閑話表過。現在研究一下「緊急法例」的歷史問題、性質問題,以及制度問題。
第一,殖民地總督可以通過並執行「緊急法例」,因為當時總督的權力來源是「皇室制誥」(Royal Letters Patent)和「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這兩大英皇文件,沒有一字,是承諾殖民地子民人身不受侵犯、免於任意被逮捕的權利。
因為香港是殖民地(Crown Colony),港督的權力來自英國皇室。在理論上,持佩劍穿軍裝就任的港督,在街頭任意拔劍殺死任何香港殖民地子民,可以不受追究審判。
在 20 年代,因為中共接受蘇聯「共產國際」指揮,在上海和廣州發起顫覆城市的省港海員和碼頭工人罷工。香港太古船塢也受波及,英國殖民地政府及早察覺,為避免香港的中國居民不明白,用更清晰的文字,將港督由皇室賦予的絕對權力,詳細說出來。
為何港督有權以不濫用?英國文化對權力有成熟而深刻的理性自制能力,英國也不實行遠東秦始皇帝制,而是君主立憲,皇室之下,有一個民選的政府和民選國會,還有十九世紀壯大的自由派知識分子,包括費邊社、劍橋大學、泰晤士報和衛報的新聞主筆,還有新聞自由,隨時可以監督。
但不論如何,港督生殺大權與皇室兩項文件的效力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午夜結束。
第二:今日香港特首的權力,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 11 條列明:「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而基本法第 28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基本法第 30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換言之,若限制通訊,必須由「有關機構」、依照「法律程序」,即必須由香港司法把關批准。
香港基本法由行政長官的職權,在第 48 條內列出共 13 項,不但沒有一條一字,賦予行政長官頒布「緊急法例」而任意沒收財產、逮捕公民、侵犯公民通訊私隱的權利;還在第二項內清楚列明: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換言之,沒有其他法律,包括所謂緊急法例,可以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第三:基本法第 18 條明確規定,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使人大常委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可以用駐軍維持治安,但也只對香港施行「全國性法律」。在今日大陸,即使沒收居民財產,也不可以由一個市委書記獨自要沒收就沒收,即使財產充公,也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且也可以上訴。
在擬定基本法的時候,如果中國准許特首能分享全國人大才有的宣佈緊急狀態之權,一定會在基本法裏列明。但基本法第 18 條卻很清楚,宣布緊急狀態,權力只在全國人大,亦即「中央」。
另基本法第 14 條:「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這一條,尊卑有序地也更清晰地否決了香港特首可以自行宣布「緊急法例」自行接管全香港的可能。
此亦即香港和外國記者多次追問,中方記者會發言人多次宣稱「基本法已有規定」之由來。
當然,中國行人治,不是法治。若最新的指示是「誰的麻煩,誰自己去解決」,在美國虎視耽耽之下,為免陷入外交被動,「中央」一樣可以下令林鄭月娥服用「港英」留在櫥櫃最深處,這瓶早就過了最後服用期限而塵封的藥丸,仰頭一口氣吞下。
所以,林鄭模仿前朝英國主人執行緊急法例,仍有可能,雖然香港前後兩套制度,上承而嫁接的兩大權力源頭,性質完全不同。用生物界的譬喻:狒狒只能與狒狒交配,人只能與人交配,但一隻母狒狒不可與人跨類交配。
不過,歷史殖民地時代,執行緊急法例,絕不是港督一人,官方排頭必定是「港督會同行政局」。理由很簡單:殖民地英國人也與今日的中共一樣,若決策出現意想不到的大亂子,港督本人不會負全責,而是港督委任的全體行政局(包括內有之黃面孔)一齊擔當。
因此,一旦執行緊急法例,林鄭當與行政會議全體人員,一齊見記者,莊嚴宣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香港進入緊急法令管轄狀態。雖然行會中的湯家驊,最初是向林鄭獻此計者,湯議員大為緊張,即刻否認,並表示反對。此一反應,無疑相當奇怪。
在美國政府和國會關注之下,林鄭月娥的行政會議名單,官守人員如下:張建宗、陳茂波、鄭若驊、黃錦星、楊偉強、劉江華、劉怡翔、羅致光、羅智光、李家超、陳帆、陳肇始、邱騰華、黃偉綸、楊潤雄、聶德權。另有非官守人員陳智思、史美倫、李國章、羅范椒芬等共三十二名。人頭湧湧,芳名眾多,篇幅有限,恕不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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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實行「緊急法令」問題研究】
自由黨名譽主席田北俊聲稱:香港商界普遍認為林鄭月娥並無能力解決危局,反而將香港越搞越爛,中央政府應該准許林鄭辭職。隨便那一個都可以代任,不作為亦可,因為香港需要止血。
商界越來越覺得勢色不對:林鄭竟考慮搬出英國殖民地時代塵封的「緊急法例」,仿效以前的港督,集任意逮捕、查封傳媒的絕對權力於一身。此舉如同由特首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令香港經濟陷於萬劫不復之地。
近日因香港局勢㿉爛,中港政府,誰應該負責,出現很奇怪的消息傳聞。
大陸網絡傳出習近平最新指示:「誰惹出來的麻煩誰解決」。路透社則爆出林鄭八月初向中國最高層提交報告,建議說出「撤回」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遭到中國高層拒絕,下令要堅持「五大訴求一項也不准讓步」。
路透社的新聞,當是特府最高層餵料,為即將可能發生的大規模流血甚至屠殺,預先撇清責任,尤其是對美國撇清責任。因為國會的香港人權法通過在即,香港如進入緊急狀態,特首可以任意逮捕、任意進入企業寫字樓捜查,目前香港發生的是一場外國指示的「顏色革命」,美國在香港企業和工作人員,當然也是「緊急法例」管束或制裁的目標。
此一後果,極為嚴重,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智商再低,必也知道若避免餘生全家遭到美國制裁追究,必須及時向外放風,表態不關我事,實身不由己。
最擅長「迎難而上」的林鄭,如何展示中華兒女的偉大政治魄力,毅然宣布執行緊急法例,展開新一輪對香港年輕人的前線衝殺,十三億人民非常振奮,連同世界,翹首以待。
閑話表過。現在研究一下「緊急法例」的歷史問題、性質問題,以及制度問題。
第一,殖民地總督可以通過並執行「緊急法例」,因為當時總督的權力來源是「皇室制誥」(Royal Letters Patent)和「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這兩大英皇文件,沒有一字,是承諾殖民地子民人身不受侵犯、免於任意被逮捕的權利。
因為香港是殖民地(Crown Colony),港督的權力來自英國皇室。在理論上,持佩劍穿軍裝就任的港督,在街頭任意拔劍殺死任何香港殖民地子民,可以不受追究審判。
在 20 年代,因為中共接受蘇聯「共產國際」指揮,在上海和廣州發起顫覆城市的省港海員和碼頭工人罷工。香港太古船塢也受波及,英國殖民地政府及早察覺,為避免香港的中國居民不明白,用更清晰的文字,將港督由皇室賦予的絕對權力,詳細說出來。
為何港督有權以不濫用?英國文化對權力有成熟而深刻的理性自制能力,英國也不實行遠東秦始皇帝制,而是君主立憲,皇室之下,有一個民選的政府和民選國會,還有十九世紀壯大的自由派知識分子,包括費邊社、劍橋大學、泰晤士報和衛報的新聞主筆,還有新聞自由,隨時可以監督。
但不論如何,港督生殺大權與皇室兩項文件的效力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午夜結束。
第二:今日香港特首的權力,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 11 條列明:「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而基本法第 28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基本法第 30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換言之,若限制通訊,必須由「有關機構」、依照「法律程序」,即必須由香港司法把關批准。
香港基本法由行政長官的職權,在第 48 條內列出共 13 項,不但沒有一條一字,賦予行政長官頒布「緊急法例」而任意沒收財產、逮捕公民、侵犯公民通訊私隱的權利;還在第二項內清楚列明: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換言之,沒有其他法律,包括所謂緊急法例,可以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第三:基本法第 18 條明確規定,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使人大常委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可以用駐軍維持治安,但也只對香港施行「全國性法律」。在今日大陸,即使沒收居民財產,也不可以由一個市委書記獨自要沒收就沒收,即使財產充公,也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且也可以上訴。
在擬定基本法的時候,如果中國准許特首能分享全國人大才有的宣佈緊急狀態之權,一定會在基本法裏列明。但基本法第 18 條卻很清楚,宣布緊急狀態,權力只在全國人大,亦即「中央」。
另基本法第 14 條:「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這一條,尊卑有序地也更清晰地否決了香港特首可以自行宣布「緊急法例」自行接管全香港的可能。
此亦即香港和外國記者多次追問,中方記者會發言人多次宣稱「基本法已有規定」之由來。
當然,中國行人治,不是法治。若最新的指示是「誰的麻煩,誰自己去解決」,在美國虎視耽耽之下,為免陷入外交被動,「中央」一樣可以下令林鄭月娥服用「港英」留在櫥櫃最深處,這瓶早就過了最後服用期限而塵封的藥丸,仰頭一口氣吞下。
所以,林鄭模仿前朝英國主人執行緊急法例,仍有可能,雖然香港前後兩套制度,上承而嫁接的兩大權力源頭,性質完全不同。用生物界的譬喻:狒狒只能與狒狒交配,人只能與人交配,但一隻母狒狒不可與人跨類交配。
不過,歷史殖民地時代,執行緊急法例,絕不是港督一人,官方排頭必定是「港督會同行政局」。理由很簡單:殖民地英國人也與今日的中共一樣,若決策出現意想不到的大亂子,港督本人不會負全責,而是港督委任的全體行政局(包括內有之黃面孔)一齊擔當。
因此,一旦執行緊急法例,林鄭當與行政會議全體人員,一齊見記者,莊嚴宣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香港進入緊急法令管轄狀態。雖然行會中的湯家驊,最初是向林鄭獻此計者,湯議員大為緊張,即刻否認,並表示反對。此一反應,無疑相當奇怪。
在美國政府和國會關注之下,林鄭月娥的行政會議名單,官守人員如下:張建宗、陳茂波、鄭若驊、黃錦星、楊偉強、劉江華、劉怡翔、羅致光、羅智光、李家超、陳帆、陳肇始、邱騰華、黃偉綸、楊潤雄、聶德權。另有非官守人員陳智思、史美倫、李國章、羅范椒芬等共三十二名。人頭湧湧,芳名眾多,篇幅有限,恕不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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