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之「新的」
用語談專利法第99條之修正建議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後,根據WTO協定(WTO Agreement),台灣原則上一併受WTO的附件協定之約束,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協定),其目前為台灣所參與的唯一多邊國際智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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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美國商業表徵的功能性原則與判斷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25條工業設計的保護要件中,排除全然取決於技術或功能性需求之功能性設計,然而,第15條商標的保護客體(protectable Subject Matter)與註冊要件中並未有非功能性之排除規定。
美國專利法雖未有排除規定,不過隨著非傳統性商標或商業表徵(Trade Dress的發展,為了防止原本應以有期限性的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制度來保護的客體,而利用無期限的商業表徵制度來延伸其保護,因此各國紛紛在商標法中訂定排除功能性商標之法律規定。
#美國專利法 #商業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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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歐盟設計中功能性設計的審查與判斷
歐盟設計立法者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第25條的規定,參考英國設計法中法定排除之設計標的,在歐盟設計法(以下簡稱設計法)訂定排除僅取決於技術功能(technical function)設計之規定,同時也排除必須配合才能執行功能之設計 。本文藉由歐盟設計法立法理由、OHIM(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的無效部門及上訴法庭(Board of Appeal)的決定來說明功能性設計及功能性特徴的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