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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內部稽核師(CIA) 考試簡章
壹、考試類別:
1.第一類:初次應試或未具有效內部稽核師考試分科及格資格者之考試。
2.第二類:具有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仍有效之內部稽核師考試分科及格
資格者之考試。
3.第三類:原已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CIA)證書或考試全科及格資格者為取得中
華民國內部稽核師資格之考試。
4.第四類:具有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Qualified Internal Auditor,簡稱QIA) 證書或考
試合格證明書者轉換國際內部稽核師(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簡稱CIA)之考試。
貳、考試宗旨:
1.鑑定內部稽核專業人員所具備之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
2.確認內部稽核專業人員熟習內部稽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3.提昇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地位。
4.推展內部稽核師之名銜與功能,並取得社會之接受與肯定。
5.促進內部稽核專業之國際化。
參、報考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有證明文件者,得應第一類考試:
(1)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3取得國內外之會計師資格。
(4)政府高考或相當考試及格。
(5)在政府機關擔任內部審核或外部查核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
(6)在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員工人數二佰人以上之公、民營企業或機
構擔任稽核或會計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
(7)在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
核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
(8在大專院校修滿120個學分以上。
右項第(5)、(6)、(7)款之工作年資得併計之。
2.經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內部稽核師考試分科及格並至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止尚未超過有效期限,具有分科及格資格者,得應第二類考試。
3.具有國際內部稽核師(CIA)證書或考試全科及格資格者,得應第三類考試。
4.具有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QIA)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書者,得應第四類考試。
5.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加等地區會計師等資格者免考第四科(得免考第四科之證照表
列於附件一)。
6.應考人資格之審查,依「內部稽核師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作業規則」之規定辦理。
7.於申請發給內部稽核師證書時,須補驗正式學、經歷證件,並繳交「遵行內部稽
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同意書」一份;否則不承認及格資格。
肆、考試科目
1.第一類考試(各科考試範圍之明細資料請參考附件二)
(1)內部稽核過程(Internal Audit Process):80題測驗題
以下範圍佔65%~75%:稽核(Auditing)
以下範圍佔10%~20%: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
以下範圍佔10%~20%:舞弊(Fraud)
(2)內部稽核技巧(Internal audit skills):80題測驗題
以下範圍佔55%~65%:問題解決及稽核證據評估(Problem
Solving and Evaluating Evidence)
以下範圍佔20%~30%:資料蒐集、文件作成及稽核報告(Data
gathering , Documentation, and Reporting)
以下範圍佔10%~20%:抽樣及數量方法(Sampling and
Mathematics)
(3).管理控制與資訊科技(Management Control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80題測驗題
以下範圍佔30%~40%: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以下範圍佔10%~20%:作業管理(Operations Management)
以下範圍佔45%~55%: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4).內部稽核環境(The Audit Environment):80題測驗題
以下範圍佔15%~20%:財務會計
以下範圍佔15%~20%:財務管理
以下範圍佔15%~20%:管理會計
以下範圍佔40%~55%:政府法規(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勞基
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2.第二類考試
(1)、考試科目與第一類考試相同,惟只須報考尚未及格科目,或雖已及格
但已超過有效期限之科目。
(2)、原已應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QIA)檢定考試分科及格有效者,其考試
科目抵免如下:
「內部稽核理論與實務」抵免「內部稽核過程」
「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抵免「內部稽核技巧」
「管理與資訊系統」抵免「管理控制與資訊科技」
「內部稽核環境」抵免「內部稽核環境」
3.第三類考試:考「內部稽核環境」一科。
4.第四類考試
就第一類考試第(一)、(二)、(三)科合併為一科考試(試題有別於第一
類)。共一百題測驗題。前三科試題分三種程度,即專精程度(Proficiency
level)、瞭解程度(Understanding level)及知悉程度(Awareness level)。
除第四科「內部稽核環境」外皆有中文及英文試題,應試者應於報名時選
擇;未選擇者推定為使用中文試題作答。報名表上就中文或英文試題之選
擇,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伍、報考科別及及格證明有效期限
1.應試者得採分段應試方式,選擇單科或多科報考。
2.各科考試及格資格,其有效期限為自考試日起二年。
陸、報名:
1.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2.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
概不受理。
3.收件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七十號七樓。
4.報名手續:
(一)準備表件:
(1)劃撥報名費及考試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匯票或報名截止日前到
期之支票。
a報名費: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但大專院校講師以上專任
教師免費;參加第二、第三及第四類及以第一類考試第(8)款
資格報考之全職學生(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在此列)應試者,考
試之報名費為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整。
b各科考試費:每科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但大專院校講師
以上專任教師免費;以第一類考試第(八)款資格報考之學生(推
廣教育之學生不在此列)應試者,每科考試費為新台幣柒佰伍
拾元整。
使用郵政劃撥或匯票者,劃撥帳號:12052420,戶名:中華民國內部稽核
協會,請用收據正本寄驗;使用支票者,請用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抬頭請寫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2)報名表(請用正楷親自仔細正確填妥,並貼牢最近兩個月之同式脫帽正
面半身照片三張(限光面),正、副報名表及准考證各一張)務必填寫英
文名字。
(3)身份證影印本一份。
(4)參加第一類考試者學歷證件影印本一份。
(5)參加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考試者分科及格證明或國際內部稽核師證
書(CIA)或及格證明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書影印本
一份。
(6)無學歷證書或會計師資格或考試及格證件者,須附服務證明或修習學分
證明。
(7)以教師身份報考者,須附最近專任講師以上聘書影本一份;以學生身份
報考者,須附最近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一份。
(8)免考第四科之會計師等證書影本。
(9)專用信封(隨簡章附有三個信封,大型者為裝寄報名表專用,另二小信
封為寄准考證專用及寄發成績單專用,均須分別填寫清楚,隨報名表寄回
並請貼好掛號回郵郵資)。
(二)裝寄表格:
前述表件請依「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註明之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用迴
紋針在左上角夾妥,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中,信封正面各欄位均須填
寫清楚。若行動重度不便或懷有身孕者亦請註明,以為編排考場之參考。
於收件日期內用雙掛號寄出,逾期切勿寄送,否則退件而不退報名費及部
份考試費。
(三)審查表件:
本協會考試委員會將擇期審驗應試者表件,未通過者概以退件處理。審查
通過者之准考證及驗印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將於五月五日前掛號寄給
考生。考生若在五月五日仍未收到准考證者,可電話(○二)二七六八○
九三六號查詢,在此之前切勿來電,以免干擾作業。
(四)准考證若有錯誤等問題,須於五月十日前來函(或電話(○二)二七六
八○九三六、傳真:(○二)二七六八○八九七),請求更正。逾期不予
受理,考生自行負責。
5、報名注意事項:
(1)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繳交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影本及中譯本各一
份,以供查驗。
(2)所繳驗證件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不發給及格證明
文件。
(3)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若用收據影本寄驗,概不受理。若因表件不全而
遭退件致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4)「免考第四科」者,如經考試委員會審核不符合免考第四科資格,俟接
獲本協會掛號通知時,得於規定期限內補足第四科考試費用,而參加第四
科考試,或選擇不參加第四科考試或完全不參加考試。
(5)報名費不退費。
(6)考試費用除第七條之狀況外不退費但可申請遞延。除第四類考試外,依
書面申請可全部或部份遞延至下次考試時使用:
於三月二十日以前申請遞延應考者,可全部遞延。
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遞延應考者,可半數遞延。
遞延之申請以郵戳為憑。最多僅能遞延兩次。
(7)因資格不符或逾期寄(補)件等,而遭退件者,僅退還考試費半數。
(8)原已報名並經遞延者,仍應依本簡章規定辦理報名手續,於「報名表報
考科目欄」註明「遞延」,並繳交報名費及考試費差額。
柒、考試:
1.考試日期:
A.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考試∣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星期
三)、二十日(星期四)。
B.第四類考試∣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六)。
2.考試地點:
A.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考試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六十九號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請注意:非
民生東路校區)。
台北市安居街三十九號(輔仁大學城區部)。
B.第四類考試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六十九號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請注意:非
民生東路校區)。
3.第一類考試各科考試時間:
(一)內部稽核過程
五月十九日
星期三
上午八點半至十二點
(二)內部稽核技巧
五月十九日
星期三
下午一點半至五點
(三)管理控制與資訊科技
五月二十日
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三
條第六款及本協會之內部稽核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協會應本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
,以昭公信。本協會得與國際內部稽核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簡稱IIA) 合
作,依據「國際內部稽核協會內部稽核師考試合約(IIA CIA Agreement)」辦理內部稽核
師(CIA)檢定考試。
第 三 條 本協會辦理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其目的包括:
一、 鑑定內部稽核專業人員所具備之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
二、 確認內部稽核專業人員熟習內部稽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三、 提昇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地位。
四、 推展內部稽核師之名銜與功能,並取得社會之接受與肯定。
五、 促進內部稽核專業之國際化。
第 四 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起,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分下列三類:
第一類:初次應試或未具有效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分科及格資格者之考試。
第二類:具有效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分科及格資格者繼續報考其他科目之考試。
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QIA)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書者轉換內部稽核師(CIA)
之考試(即轉換考試)。
前項第三類考試自本辦法修訂後,舉辦兩次轉換考試後停止辦理。
第 二 章 應 考 資 格
第 五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得應第一類考試:
一、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二、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 取得國內外之會計師資格。
四、 政府高考或相當考試及格。
五、 在政府機關擔任內部審核或外部查核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
六、 在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員工人數二佰人以上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擔任稽
核或會計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
七、 在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核工作,
累計滿三年以上。
八、 在大專院校修滿120個學分以上。
前項第五、六、七款之工作年資得併計之。
第 六 條 於考試時仍具未超過有效期限之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分科及格資格者,得應
第二類考試。
第 七 條 應考人資格之審查,依「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作業規則」之規
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則由考試委員會另訂之。
第 八 條 舉辦考試應收報名費及考試費,其金額由本協會訂之。
第 九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依簡章規定繳交報名費及考試費,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三 章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第 十 條 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 第一類考試:共計四科
(一) 內部稽核過程。
(二) 內部稽核技巧。
(三) 管理控制與資訊科技。
(四) 內部稽核環境。
二、 第二類考試:
1.與第一類考試相同,惟只須報考尚未及格科目,
1.或雖已及格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科目。
2.原已應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QIA)檢定考試分科及格有效者,其考試科目
抵免如下:
「內部稽核理論與實務」抵免「內部稽核過程」
「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抵免「內部稽核技巧」
「管理與資訊系統」抵免「管理控制與資訊科技」
「內部稽核環境」抵免「內部稽核環境」
此項抵免辦法有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終止。
三、 第三類考試:
就第一類考試第(一)、(二)、(三)科合併為一科考試。
第 十一 條 取得經本協會認可之特定專業執照者,得免考「內部稽核環境」之考試。
第 十二 條 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科目、範圍、與方式之變動,應於考試前三個月公
布。
第 四 章 試 務
第 十三 條 檢定考試得視需要分區舉行,考試日期由本協會於考試前三個月公告。
第 十四 條 考試委員會依工作需要,得設典試委員會及試務工作小組。典試
委員會由考試科目相關之學者專家七至十一人組成之。典試委員由考試委員會遴選,
提報本協會理事會聘任之。
第 十五 條 下列事項應由典試委員會依照「內部稽核師檢定試務暨監試作業規則」之
規定辦理:
一、 命題及翻譯、閱卷。
二、 評分標準。
三、 及格人員之榜示。
四、 考試成績之複查。
五、 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作業規則由考試委員會另訂之。
第 十六 條 為維持檢定考試之公正性,應設監試委員一至三人,由本協會聘請社會公
正人士,或請相關政府機關人員擔任之。
第 十七 條 辦理檢定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
第 五 章 內 部 稽 核 師 證 書
第 十八 條 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之各考試科目,其及格分數為七十五分。
第 十九 條 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應試者,得採分段應試方式,選擇單科或多科報考。
第 二十 條 檢定考試及格科目由本協會或國際內部稽核協會發給內部稽核師 檢定
考試分科及格證明;其及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自考試日起二年。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之應試科目全部及格者,本協會發給內部稽核師
考試合格證明書。
前項合格證明書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起不再發給,由各科分科及格證明代之。
第二十二條 取得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四科分科及格證明及從事稽核或相關工作滿二年
者,備齊前述證明及工作證明文件,得向本協會申請發給中文內部稽核師證書及由本
協會代向國際內部稽核協會申請發給英文內部稽核師證書,並由本協會刊載於會訊。
前項內部稽核師證書,本協會得 酌收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經本協會及國際內部稽核協會發給之內部稽核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或內部
稽核師證書,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協會及國際內部稽核協會得註銷之: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報考或應考證件。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違反本協會及國際內部稽核協會相關規定者。
第二十四條 領有內部稽核師證書者,應持續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以維持內部
稽核師之專業素養。其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協會另訂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考試委員會決議,並報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月 日第六屆第 次
理監事會議通過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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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Boulez.DormC.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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