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醫院檢驗醫學部可能必須出來說明一下
也就是說檢驗師只能報告「+」「-」,而不是報告數字,因為在這個項目,數字本身不具真正臨床意義。
「法治」、「人權」、「程序正義」是文明國家政府之基本條件。
此次監察院之彈劾,我卻看到違法亂紀的脫序行為。更讓我懊惱的是我去監察院說明時,還準備powerpoint詳細說明台灣器官捐贈之現況及困境,天真的以為出身醫界的尹監委有意幫忙我們的困境。後來才發現人家是主動請纓調查,唯一的目標就是修理你,邀功於當局,哪裡關心器官捐贈不足,很多病人等不到移植的機會就走了。去年十一月我被監察院約談兩小時,其間再無任何接觸,再來就是上星期突然被記者追問對彈劾案通過的意見。
如果經過調查認定我有罪,也應再傳訊我,展示證據並給我說明辯白之機會。其實移植醫學相當專業,很多誤解經過說明是可以解釋的。無奈你見獵心喜,以偏見收集資料,再以偏見解讀,最後喜孜孜的自以為立了大功,而迫不及待以記者會的方式宣布我的罪狀。你動用國家公權力,以媒體公審的方式對付我,我現在以一介百姓單獨挺身對抗。
針對彈劾文逐一反駁,首先回答醫療專業之問題:
1. 測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明確顯示受到感染。
ANS: 在第一時間,疾病管制局已公開否認尹監委所說:『明確顯示受到感染。』你用病人已被感染狀況悽慘,來加強你彈劾的正當性。但只能說: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那就要問專家! 移植之後初期測到受贈者體內有抗體,並不是感染造成的,而是捐贈者之抗體隨著器官移植到了受贈者身上,因此移植後初期在受贈者體內測到抗體,不能診斷為受到感染。在最重要的問題上,你都不肯花兩分鐘查證,你實在怠忽職責。彈劾文一出,就被打槍,更嚴重損及監察院多年建立之口碑與我國之形象(全部引用貴彈劾文之用語)。事實上,這個案子最詭異的地方在此,發現後48小時內開始投藥,也因為醫學的進步,目前抗愛滋病毒藥物相當有效,所以術後即使用最靈敏的方法也一直測不到病毒的存在,也就是說無法證明『有感染』。這些受贈者之追蹤研究是醫學上寶貴之資料,雖然陰錯陽差誤植愛滋器官,但如果後續的抗病毒治療有效,說不定和發現牛痘可預防天花一樣,造成醫學的意外突破。
要證明有感染,必須完全停藥半年,再檢測體內是否有病毒出現?不過如果我是受贈者,我也會選擇繼續吃藥,反正器官移植,本來就要終生吃抗排斥藥,再多吃一顆抗病毒藥也就算了,何必冒險停藥檢視是否真的感染?況且感染與排斥是移植術後兩大併發症,繼續吃抗病毒藥物,還有感染專科醫師親自定期追蹤,感染的風險等於多了一層保障。台大愛滋器官移植患者都持續得到最佳的醫療照護,目前健康情形良好。這就是為什麼國外愛滋器官已被考慮用於移植,患者術後也狀況良好。目前世界各國器官移植都是供不應求,大部分還是會等不到移植之機會抱憾過世。所以國內這次雖是意外事件,也可成為國際愛滋捐贈重要的醫學實證。
2. 協調師在與醫檢師進行口頭確認愛滋病檢驗結果時,雖於工作手稿上將HIV抗體檢驗值正確記錄為醫檢師所報之56.7(附件七,第92頁),該項檢驗結果已超出判斷標準值「1」甚多,卻仍紀錄為「-」(即陰性)(附件七,第92頁),且毫無警覺檢驗結果為陽性;另被彈劾人柯文哲亦於本院約詢時陳稱「這次HIV的報告,若是大家看到,都知道它是陽性,這個部分是最不應該錯的,竟然錯了。」(附件十三,第46頁)。
Ans: Anti-HIV用ELISA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作檢驗,只有檢驗值,無法判定『陽性』或『陰性』,必須有臨界點(cut-off point),作為比較才能判定。因為每批檢驗用的kit(耗材)不同,每次檢驗的條件不同,臨界點可能不同。因此單獨的『56.7』這個數字,並無法判定『陽性』或『陰性』。事實上,登錄系統上anti-HIV使用下拉選項,只有「+」「-」兩個選項,並不允許輸入數字。也就是說檢驗師只能報告「+」「-」,而不是報告數字,因為在這個項目,數字本身不具真正臨床意義。另外所謂判斷標準值「1」,是指該批號的anti-HIV檢測臨界點是「1」,而不是所有的都如此。真正專業能力不足的是尹監委你,專業問題要請教專家,不要花了十一個月調查還搞不清楚,更不要照抄前人的調查報告然後以訛傳訛。至於引用我說的話,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看到報告是陽性,當然知道它是陽性。我並不是說:如果看到56.7,就知道它是陽性。(這就是「以偏見收集資料,再以偏見解讀。」這種態度造成你今天這份彈劾公文貽笑四方毫無公信力的原因)
PS: (附件十三,第46頁)經查是(附件三)。你用了十一個月調查還錯誤百出,連校稿都不正確。不知你是否會因此而體諒移植團隊在半夜中分秒必爭匆忙工作有可能失誤?
明天待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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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在 柯文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治」、「人權」、「程序正義」是文明國家政府之基本條件。
此次監察院之彈劾,我卻看到違法亂紀的脫序行為。更讓我懊惱的是我去監察院說明時,還準備powerpoint詳細說明台灣器官捐贈之現況及困境,天真的以為出身醫界的尹監委有意幫忙我們的困境。後來才發現人家是主動請纓調查,唯一的目標就是修理你,邀功於當局,哪裡關心器官捐贈不足,很多病人等不到移植的機會就走了。去年十一月我被監察院約談兩小時,其間再無任何接觸,再來就是上星期突然被記者追問對彈劾案通過的意見。
如果經過調查認定我有罪,也應再傳訊我,展示證據並給我說明辯白之機會。其實移植醫學相當專業,很多誤解經過說明是可以解釋的。無奈你見獵心喜,以偏見收集資料,再以偏見解讀,最後喜孜孜的自以為立了大功,而迫不及待以記者會的方式宣布我的罪狀。你動用國家公權力,以媒體公審的方式對付我,我現在以一介百姓單獨挺身對抗。
針對彈劾文逐一反駁,首先回答醫療專業之問題:
1. 測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明確顯示受到感染。
ANS: 在第一時間,疾病管制局已公開否認尹監委所說:『明確顯示受到感染。』你用病人已被感染狀況悽慘,來加強你彈劾的正當性。但只能說: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那就要問專家! 移植之後初期測到受贈者體內有抗體,並不是感染造成的,而是捐贈者之抗體隨著器官移植到了受贈者身上,因此移植後初期在受贈者體內測到抗體,不能診斷為受到感染。在最重要的問題上,你都不肯花兩分鐘查證,你實在怠忽職責。彈劾文一出,就被打槍,更嚴重損及監察院多年建立之口碑與我國之形象(全部引用貴彈劾文之用語)。事實上,這個案子最詭異的地方在此,發現後48小時內開始投藥,也因為醫學的進步,目前抗愛滋病毒藥物相當有效,所以術後即使用最靈敏的方法也一直測不到病毒的存在,也就是說無法證明『有感染』。這些受贈者之追蹤研究是醫學上寶貴之資料,雖然陰錯陽差誤植愛滋器官,但如果後續的抗病毒治療有效,說不定和發現牛痘可預防天花一樣,造成醫學的意外突破。
要證明有感染,必須完全停藥半年,再檢測體內是否有病毒出現?不過如果我是受贈者,我也會選擇繼續吃藥,反正器官移植,本來就要終生吃抗排斥藥,再多吃一顆抗病毒藥也就算了,何必冒險停藥檢視是否真的感染?況且感染與排斥是移植術後兩大併發症,繼續吃抗病毒藥物,還有感染專科醫師親自定期追蹤,感染的風險等於多了一層保障。台大愛滋器官移植患者都持續得到最佳的醫療照護,目前健康情形良好。這就是為什麼國外愛滋器官已被考慮用於移植,患者術後也狀況良好。目前世界各國器官移植都是供不應求,大部分還是會等不到移植之機會抱憾過世。所以國內這次雖是意外事件,也可成為國際愛滋捐贈重要的醫學實證。
2. 協調師在與醫檢師進行口頭確認愛滋病檢驗結果時,雖於工作手稿上將HIV抗體檢驗值正確記錄為醫檢師所報之56.7(附件七,第92頁),該項檢驗結果已超出判斷標準值「1」甚多,卻仍紀錄為「-」(即陰性)(附件七,第92頁),且毫無警覺檢驗結果為陽性;另被彈劾人柯文哲亦於本院約詢時陳稱「這次HIV的報告,若是大家看到,都知道它是陽性,這個部分是最不應該錯的,竟然錯了。」(附件十三,第46頁)。
Ans: Anti-HIV用ELISA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作檢驗,只有檢驗值,無法判定『陽性』或『陰性』,必須有臨界點(cut-off point),作為比較才能判定。因為每批檢驗用的kit(耗材)不同,每次檢驗的條件不同,臨界點可能不同。因此單獨的『56.7』這個數字,並無法判定『陽性』或『陰性』。事實上,登錄系統上anti-HIV使用下拉選項,只有「+」「-」兩個選項,並不允許輸入數字。也就是說檢驗師只能報告「+」「-」,而不是報告數字,因為在這個項目,數字本身不具真正臨床意義。另外所謂判斷標準值「1」,是指該批號的anti-HIV檢測臨界點是「1」,而不是所有的都如此。真正專業能力不足的是尹監委你,專業問題要請教專家,不要花了十一個月調查還搞不清楚,更不要照抄前人的調查報告然後以訛傳訛。至於引用我說的話,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看到報告是陽性,當然知道它是陽性。我並不是說:如果看到56.7,就知道它是陽性。(這就是「以偏見收集資料,再以偏見解讀。」這種態度造成你今天這份彈劾公文貽笑四方毫無公信力的原因)
PS: (附件十三,第46頁)經查是(附件三)。你用了十一個月調查還錯誤百出,連校稿都不正確。不知你是否會因此而體諒移植團隊在半夜中分秒必爭匆忙工作有可能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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