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哲法 jurisprudence 漫談】理解法律須靠經驗
普通法由案例為主所構成,是人所共知的,也是與大陸法基本上不同的理解法律思考方法。高院及上訴法院不理立法會十多年來處理議員宣誓的經驗,而只是用機械的字面理解及目的論去解釋法例,屈從於政治現實壓力是悠悠之口的質疑;也是明顯違反了自普通法在英國出現時就有的傳統,那就是重視經驗(legal empiricism)。這簡直就是離經叛道。筆者要為這羣高智低能的法律動物補補課!
法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的大名相信人人皆知,他是文學家、政治家、科學家、哲學家,是經驗論的重要人物。較少人留意的是他還是一名法學家,他在1613年是英國的律政司,1617年是法律御前大臣。他將他的經驗論學說應用於法律的運作,強化了普通法重視案例的傳統。
所謂經驗論,是強調科學的歸納思維方式 (Inductive Method)在大量的先例作支持之下,就可以引申出有力的法律原則,大量的法律原則就成為普通法能穩定可靠運作的基礎。在今天的法庭,儘可能引用相關而有力量的先例成為說服法官的最普遍形式。
培根指學習是需要大量閱讀而不是只追隨幾個學術上「獨裁者」的學說,例如亞里士多德之類,便可以得到智慧。培根對在學院中混的學院派 (schoolmen)評價甚低,他說學生應在自然中學習自然(nature),而不在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及其在文藝復興後的追隨者及演繹者的學說中去理解自然。
他在文章「何謂司法(Of Judicature)」中叫法官謹記,法官的責任是宣示法律(jus dicere),而不是制定法律(jus dare),那是議會的責任。法官應在學習而非表現智慧;似神職人員的謙卑,聆聽,不是灌輸道理;要聽意見而不是表達自信。法官應準備將不平變為公平,以達成公義的裁決。有耐性而認真地聆聽是公義重要部份。在聆案過程中過份多言的法官(overspeaking),或多多問題以阻止意見表達的法官,與嘈吵的街頭藝人無異。
讀到這裏筆者不禁笑了起來,400年前的法律先賢預見到法官的通病,他的告誡更似在教訓今天香港高院及上訴法庭的法官:區慶祥,張舉能,林文瀚及潘兆初,他們不停地駁斥辯方的觀點,拒絕聆聽,是有預設立場,有違公正!◇
《 黃覺岸 2016年12月23日 __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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