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可疑活動報告(SAR)
作者:林宛樞律師
兆豐銀行未遵守反恐及洗錢防制規範而遭美國紐約當局裁處高額罰鍰的消息,近日來在國內也鬧得沸沸揚揚。根據主管當局即紐約金融署(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發佈之新聞稿,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未就可疑活動報告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且不論紐約分行或台灣總行皆未定期檢視可疑活動監管標準都是招致裁罰的重要原因。
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通常縮寫為SAR。顧名思義,此一規定係要求銀行在發現客戶欲進行之交易有「可疑」之處時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此一作法並非美國獨有,例如我國《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皆有相同規範。
SAR制度旨在打擊金融犯罪及恐怖份子資金活動,但由於此二種犯罪行為通常不僅影響重大,犯罪跡證更經常複雜隱微而難以察知,因此如何透過金錢流向及早發現並防堵犯罪發生,便是SAR制度職責所在。SAR之提報並不一定以有確切證據為必要,反而通常只要交易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上,金融機構就需準備進入SAR程序。例如美國銀行秘密法規定,若交易在美金五千元以上且該交易有違法可能或不具合法交易原因,銀行即需通報;在台灣則只要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即需留存紀錄並向調查局申報。
另外,除了金額高低以外,也應當注意金融機構如何透過一般簡稱KYC的認識客戶程序(Know Your Customer)決定哪些交易或帳戶有「可疑」之處而有回報必要。不論所涉客戶為個人戶或公司戶,在KYC中金融機構皆應確認客戶身份、職業或營業內容、通常營業或往來對象甚或企業實質受益人等資訊,並對於涉及政治公眾人物(Political Exposed Person,簡稱PEP)或特定地區之交易應特別留意。
眾多國際組織及國家皆呼籲世界各國應聯手進行國際反恐與洗錢防制,台灣身為世界金融體系之一員,亦難自外於此,對於SAR等相關規範更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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