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藥?新藥?該吃那一樣?〉
一般人,通常在覆診的時候,也會領藥,那麼,究竟,我應該先吃上次剩下來的舊藥,還是吃剛剛領回來的新藥呢?
這個問題,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如果患者患的,是一些偶發性、短暫性病患,例如傷風、感冒、流感,覆診的時候,突然領到與上次完全不同的藥物,這代表患者這次的病情,已經跟上次不一樣,可能是漸入佳境,可能是急轉直下,總之,一句話,就是不同!病情不一樣,用藥自然不一樣,所以,在這個情況下,舊藥已經幫不上忙,所以,當然是應該吃新藥啊!
你可能會問:「那麼,上次剩下來的舊藥,可以留下來,待到下次有需要的時候,再拿出來用嗎?」
基本上,我不建議各位看倌這樣做。
其一,除非你是專業的醫護人員,而且能夠正確的為自己作出診斷,否則,你可以肯定,上次吃剩的藥物,今次一定能夠派得上用場嗎?
其二,如果上次剩下來的藥物,是散裝藥物,不管是從大藥罐倒出來,放進藥袋裡的藥片,還是倒進膠樽裡的藥水,大多不是在無菌的環境下調配出來的,這樣會大大 縮短本來的有效期限,待到下次有需要的時候拿出來,藥物會因為存放太久,而增加藥物變質、發霉、變壞,甚至失效的風險,這時候,你要怎麼辦?吃?還是不吃?
就算藥袋、膠樽上的藥物標籤,清楚標示它的有效日期,我還是不建議各位看倌這樣做。
所謂「有效日期」,是指藥物在特定的儲存條件下,所能保持、保證、保障其質量的期限,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明確的時間,在所指明的期限內,能夠確保藥物的質量、安全、療效。
因此,藥袋、膠樽上的有效日期,表示的,只是藥物還在醫院、診所、社區藥房的時候,所處的儲存環境下,所得出來的日子,你將它帶回家中的時候,溫度不同,濕度不同,儲存環境已經大相逕庭,所以,標籤上的有效日期,只不過是一個相對的參考值,絕對不能盡信!
根據《美國藥典》,如果是這類散裝藥物,一般建議,存放的期限,不應該多於6個月。
"In the absence of stability information that is applicable to a specific drug and preparation, the following maximum beyond-use dates are recommended for nonsterile compounded drug preparations that are packaged in tight, light-resistant containers and stored at controlled room temperature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For Non-aqueous Liquids and Solid Formulations-
Where a USP or NF Substance is the Source of Active Ingredient-The beyond-use date is not later than 6 months."
所以,我會建議,倒不如揮劍斬情絲,乾脆丟棄它吧!眼不見為淨,不要吃,吃新藥吧!
第二種情況,如果患者患的,是一些慢性、長期性病患,例如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按時定期覆診,每一次覆診的時候,是領相同的藥物來控制病情的,既然是一模一樣的藥物,患者大可以運用會計學上的「先進先出法」,先吃舊藥,然後吃新藥,便是了。
當然,如果患者的病情已經逐漸惡化、舊的藥物已經開始無效、新的併發症已經不斷出現,需要開始轉換新藥,那就丟棄舊藥,改用新藥。
話是這樣說,無錯。但是,看到這裡,不知道,各位聰明的看倌,有沒有發現一個很大的問題呢?
噯!噯!既然依時覆診領藥,為什麼還會有舊藥剩下來呢?多出來的藥物,是從那裡來的?假如多出來的,只是一天、兩天的藥量,還可以看作是醫生多開給病人的藥物儲備,以備不時之需,否則,如果給藥的沒數錯,領藥的沒吃錯,怎麼會有舊藥的情況呢?
好吧!就算你是提早前往醫院、診所覆診罷了,但無論如何,藥物的數量,總是會銜接得上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下,舊藥、新藥這個問題,根本是不應該存在的!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大問題!
這個問題,之所以出現,多半是跟用藥者沒有按照藥物標籤上的指示,正確服用藥物有關,所以,作為一個藥劑師,遇到這個問題,必須探討背後的原因,是不能也?還是不為也?是生理上的排斥?還是心理上的抗拒?
藥劑師,有時候,會反其道而行,透過點算用藥者剩下來的舊藥(Pill count),來評估用藥者服藥的依從性,這是一個藥劑師應該做的工作,應該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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