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就是中國政府代理人
這家成立於2007年,登記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的「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有通訊稿業、報紙業、雜誌(期刊)出版業…
早幾年他會出現在社運場合記者會,逐一拍攝記錄每一個參與者的面孔(不是台灣攝影大哥那種:大家喊個口號一齊拍張照),並且就政治議題地毯式地採訪民進黨各地幹部意見,他實際上是在執行中國政府的情報蒐集工作。
最近幾年,應該是資料庫建的差不多了,開始發展新文體「北京來論」,他的編輯明明白白地說「“北京來論”是重要的專題,凡是反映大陸政治核心對台思路的文章,中評社都以此專題刊載,敬請兩岸讀者垂注」,相當貼切,沒錯,他就是中國政府的傳聲筒,代理人。
我的看法是:經濟部可以直接援引民法第三十六條聲請法院宣告解散這家公司,「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司法院秘書長(79)秘台廳(一)字第 01991 號函亦同意公司營利社團適用前開規定(個案為違法吸金的公司)。
這樣做會不會牴觸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我的答案是否定,先不必援引德國基本法防衛性民主條款,直接適用憲法基本人權基本理論-\-\「主體適格性地位」就可以解決這個疑問:
(1) 基本人權是人民對國家主張的,國家不可以主張基本人權。
(2) 外國政府不可以對我國政府主張基本人權。
(3) 外國政府的代理人,是外國政府的手足延伸,也不可以對我國政府主張基本人權(採訪、政治活動等)。當然,就算是外國間諜,其作為一個人的個人身分也應受到最基本的刑事司法保障,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
北京來論:兩岸要合作不要敵對
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作者 揚之水)(中評社編輯部按:“北京來論”是重要的專題,凡是反映大陸政治核心對台思路的文章,中評社都以此專題刊載,敬請兩岸讀者垂注。)
http://hk.crntt.com/doc/1017/3/2/5/101732547.html…
北京來論:藍綠反連訪京 實在荒謬
http://www.crntt.tw/doc/1039/1/9/0/103919054.html…
北京來論:民進黨助推“禁旗公投”是在玩火
http://www.crntt.tw/doc/1051/2/1/7/105121703.html…
北京來論:東亞青運會被取消 蔡當局應反思
http://www.crntt.tw/doc/1051/4/1/1/105141180.html…
北京来论:无九二共识 毁两岸现状
http://zp.fis3.com/doc/1042/2/2/9/104222905.html…
北京來論:民進黨又在上演台獨鬧劇
http://www.crntt.tw/doc/1051/2/1/6/105121688.html…
北京來論:放任台獨奇想只會惡化兩岸關係
http://hk.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
統一編號 28708478
公司名稱 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1,000,000
代表人姓名 俞雨霖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68號6樓之13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96年09月1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107年11月20日
所營事業資料
J302010 通訊稿業
J301010 報紙業
J303010 雜誌(期刊)出版業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J399010 軟體出版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C701010 印刷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中評社就是中國政府代理人
這家成立於2007年,登記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的「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有通訊稿業、報紙業、雜誌(期刊)出版業…
早幾年他會出現在社運場合記者會,逐一拍攝記錄每一個參與者的面孔(不是台灣攝影大哥那種:大家喊個口號一齊拍張照),並且就政治議題地毯式地採訪民進黨各地幹部意見,他實際上是在執行中國政府的情報蒐集工作。
最近幾年,應該是資料庫建的差不多了,開始發展新文體「北京來論」,他的編輯明明白白地說「“北京來論”是重要的專題,凡是反映大陸政治核心對台思路的文章,中評社都以此專題刊載,敬請兩岸讀者垂注」,相當貼切,沒錯,他就是中國政府的傳聲筒,代理人。
我的看法是:經濟部可以直接援引民法第三十六條聲請法院宣告解散這家公司,「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司法院秘書長(79)秘台廳(一)字第 01991 號函亦同意公司營利社團適用前開規定(個案為違法吸金的公司)。
這樣做會不會牴觸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我的答案是否定,先不必援引德國基本法防衛性民主條款,直接適用憲法基本人權基本理論-\-\「主體適格性地位」就可以解決這個疑問:
(1) 基本人權是人民對國家主張的,國家不可以主張基本人權。
(2) 外國政府不可以對我國政府主張基本人權。
(3) 外國政府的代理人,是外國政府的手足延伸,也不可以對我國政府主張基本人權(採訪、政治活動等)。當然,就算是外國間諜,其作為一個人的個人身分也應受到最基本的刑事司法保障,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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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來論:兩岸要合作不要敵對
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作者 揚之水)(中評社編輯部按:“北京來論”是重要的專題,凡是反映大陸政治核心對台思路的文章,中評社都以此專題刊載,敬請兩岸讀者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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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來論:藍綠反連訪京 實在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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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28708478
公司名稱 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1,000,000
代表人姓名 俞雨霖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68號6樓之13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96年09月1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107年11月20日
所營事業資料
J302010 通訊稿業
J301010 報紙業
J303010 雜誌(期刊)出版業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J399010 軟體出版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C701010 印刷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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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99999營業項目 在 許維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有限公司聲明:
一直以來,許維恩著重於自有品牌的主導經營,包括面膜、飾品、服裝,都是親自瞭解原物料與製程並參與設計,由媒體的報導可得知,連新的美睫店裝潢也是一點都不偷懶馬虎的獨立主導親自監工,而除毛與美睫是單純可見的營業項目,所得即見無法誇大,因為代言美睫而認識袁小姐所以才合作來開設自有品牌的沙龍店,而非投資併入他人事業如皙之密。美體沙龍店為獨立品牌「Sharon & Sharon」,以自己英文名做為其一招牌,因為當初代言美睫而認識袁小姐想要以美睫之技術合作許維恩主導自己品牌的態度是有跡可尋而明確的。
對於medpartner提出的問題,公司有以下幾點聲明:
1. Medpartner指出:請問一下,這個皙之密的宣傳是怎麼回事呢?好,我再相信一次,妳是不知情被盜用照片?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許維恩小姐在當時是代言美睫商品,並非代言皙之密,所以她在美睫的的優惠卷上簽名是合理的,並非我們推廣皙之密。
2. Medpartner指出:以下這張照片(活動現場與眾多人合影)的解釋?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 請注意背板上方所提為睫毛,許維恩是美睫睫毛之代言人,當天為出席美睫之一日活動與廠商合影有甚麼問題呢?為何要刻意引導去皙之密的代言
3. Medpartner指出:許維恩跟(袁健菊)一起合夥開了一家店,今天還是持續甜蜜蜜,這樣是「無端」被捲入?那位之前謊稱肝斑改善90%是使用皙之密,結果被抓包是打了雷射的Shraon。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袁小姐只是合夥人,無論她謊稱肝斑改善使用皙之密或是雷射,請問與許維恩有何關聯?為何要刻意將2件事情轉向許維恩所經營之副業,合夥之個人行為並不代表許維恩也會參與。
4. Medpartner指出以下照片(袁健菊小姐貼文合照)如何解釋?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許維恩與袁小姐合夥經營該項目為美睫除毛店,在貼文中所說一起加油意指美睫店之管理,及在店內服務客戶又有何問題?我們在此重申我們與皙之密無任何關聯,與袁小姐一起投資美睫店純屬投資事業並非加入皙之密,呼籲有無心之人勿盲目轉發回應。
Medpartner說:愛美時尚美睫,就是皙之密林總監的公司,這樣夠了嗎?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上面說明與許維恩合作美學沙龍(美睫除毛店),袁小姐培訓技術,與許維恩無關,此po文也由愛美睫po出並非是許維恩小姐的意思。
5. Medpartner指出: 性感女神Sharon維恩和美睫女神Sharon健菊,共同攜手打造一所專屬女性的美麗花園阿不就是你們共同攜手打造的嗎…許維恩小姐說:「我們只會做美體除毛及美睫的服務」。但更勁爆的來了。林總監在開幕前一天下午五點,手機直播現場。完整影片在這裡,大家可以看看。這要感謝皙之密受害的用戶幫我們從群組中翻拍出來。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 視訊中所拍攝的影片為愛美時尚的店面,大家可去店內參觀,許維恩小姐是分租出去各自經營,在許維恩的店內只有除毛及美睫之服務並無推銷皙之密商品以及直銷拉下線的任何情事,我們也將提出租賃契約做以證明,由於分開獨立經營事業我們並無權力去干預愛美時尚所零售之商品,但是如果經由查證愛美時尚在許維恩小姐店內非法推銷商品我們將提出法律訴訟,也感謝medpartner所提供的資訊,但是希望把事情先了解完善再來指控。
6. Medpartner指出: 許維恩的 Sharon & Sharon Salon 美睫除毛店賣皙之密且不登記美容業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美睫除毛服務為不分類登記並非登記為美容業,也非常謝謝Medpartner的疑問,維恩原創在經濟部商業司所登記營業項目中明確登記zz99999可經營美睫除毛項目,對於medpartner所指控許維恩為違法開業我們也已經相關證明圖片交由律師
7. Medpartner指出: 這間「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的代表人「許維恩」應該是您本人吧?「原創」跟「國際」,聽起來很威,我腿有點軟,只能跪著繼續往下看。結果登記的營業項目:主要是「化妝品批發」、「化妝品零售」這些。阿,這就怪了,這不就是全美皙之密的營業項目嗎?賣化妝品跟保養品啊~(國內的保養品跟化妝品在法律管理上是同一件事情)所以你們根本一開始就知道,要在這邊賣皙之密啊!!!甚至在105年8月那次的變更,都還是不改登記美容業。如果你是想做美睫除毛,你會登記什麼?
v海王天璽聲明內容: 在此我想說明維恩原創所登記之「化妝品批發」、「化妝品零售」為許維恩之自創面膜品牌,上網搜尋”SG維恩的祕密花園”早在去年至現在都已經公開在網路販售,並合法登記以及取得廣字號之一切規定,並非是為了銷售皙之密商品而去設立之公司,對於Medpartner所指出: 你現在登記化妝品買賣,卻不登記美容業,不就坐實了這個說法?但賣皙之密也還好啦,只是證明你公然說謊而已。經紀公司希望貴公司將事件了解清楚再指控,並由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公司基於保護藝人聲譽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將交由律師處理
v總結: 我非常感謝Medpartner專業的醫師團隊對於許維恩小姐的關心及提醒合夥人有何問題?這也會讓我們特別注意及進行下一步的切割,但對於以下幾點我們公司有必要說明清楚:
1. 我們並無如Medpartner所指出刻意賄絡及對媒體施以壓力讓眾多媒體不得報導,也並無如貴公司所po文許維恩小姐神功護體施壓各媒體不敢報導之情事。
2. 記者會當天所邀請來之各媒體如東森新聞、三立、蘋果…..等等皆為媒體自由心證之報導並未如貴公司所說一則新聞我們支付6-8萬元,各媒體也並無收受任何費用,貴公司之這樣言論已經造成媒體名譽及許維恩小姐名譽受損,我們也將會委由律師了解狀況
3. 對於林姓夫妻所經營之皙之密與我們藝人許維恩並無任何關聯,我們從未由許維恩小姐口中、或是文章內容中說明推銷及推廣,也並無加入皙之密之情事,由Medpartner對許維恩小姐指控:許維恩小姐說謊、騙人、裝可憐、全力護航皙之密及貴公司”直接說重點,許維恩的回應,「沒有一句話是實話」之指控為不實指控並已嚴重毀損許維恩小姐之名譽。
4. 我們真心希望medpartner所謂專業的4位醫生可以出面與我們說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指控,並出示貴公司人員之醫生執業執照,我們將偕同律師處理此問題後續衍伸之事項,也會了解林姓夫妻之問題不排除切割清楚
5. 皙之密非關沙龍店經營項目也非許維恩管理品牌,許維恩可以包容所有來自網路的建議及指控,我們海王天璽及許維恩小姐保證:我們將會嚴格管理店內經營,如發現愛美時尚及皙之密有任何不法之推廣我們將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提出訴訟並嚴厲切割,但希望網友依循正確方法途徑或窗口,理性看待實際情況處理問題。
6. 再次強調,除毛美睫店與愛美時尚為分開獨立經營,帳目獨立分開。房租也各自依照使用坪數分開支付並向法院申請公證。
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公司 董事長 劉亭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