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我看著每個月的績效評比結算表,
「線上刑案績效」欄位的200分陷入沈思,
崇尚佛系警察的我,不應該有線上績效呀,
後來我想起來了,是那件酒駕車禍肇事,
撞傷人而且酒測值超標的公共危險案。
是個年輕人,目光略顯呆滯,全程配合,
交通分隊到場酒測器一吹下去,嗶嗶兩聲,
學長帥氣的比了個「他是你的了」的手勢,
要我們宣讀三項權利,上銬帶返所偵辦。
其實公共危險辦起來相對簡單,
少許附卷弄一弄,筆錄問完,
快得話大概一小時結束。
但年輕人表示,要通知他的爸爸到場。
半夜四點、叫爸爸來,你確定?
看著他懇切的眼神,我心裡暗自盤算,
也許這個「爸爸」有什麼來頭吧。
大概兩小時後,一對白髮夫妻走進派出所,
爸爸行動遲緩走路顛簸,由媽媽在旁攙扶,
毫不避諱多名員警在現場,扯破喉嚨大罵:
「我怎麼告訴你的?怎麼告訴你的?」
「不要酒駕、不要酒駕、不要酒駕!」
「為什麼你就是不聽?為什麼?為什麼?」
年輕人目眶泛紅,幽幽地吐了一句:
「爸,救我。」
原來爸爸也是警察,剛辦理完退休沒多久,
因中風導致行動困難,右半邊反應慢半拍。
在罵完兒子後,馬上關心對方傷者的傷勢,
聽到被撞的一方現在還在加護病房觀察,
不由得更激動了,抄起拐杖朝兒子招呼,
臉紅脖子粗,看得我都替他擔心了起來。
「我就是怕你一事無成,最後跟我一樣!」
「畢生的積蓄都用在你身上,有什麼用?」
「讀到台清交成 研究所,有什麼用?」
「送你到國外拿博士學位,有什麼用?」
「毋路用!」一棍棍紮實地打在兒子身上,
相信自己內心的折騰不亞於皮肉的疼痛,
害怕他再次中風的我趕緊搶下拐杖阻止他。
等待筆錄的過程中,爸爸把我拉到一旁,
稍微瞭解了整體狀況,沒有一丁點刁難,
告訴我「公事公辦,給他一個教訓」。
「學弟,我的人生差不多就這樣了。」
「要不是我手腳不利索,肯定打死他。」
「你們生小孩就知道,這種扎心的感覺。」
「很抱歉,沒有把我的小孩教好。」
看著眼前這位老學長歪嘴吃力地哽咽,
太太在一旁拭淚不乏一語,蠻揪心是真的,
只好依自身經驗安慰他,沒事啦,別擔心,
我們不會為難他,請他照實回答筆錄就好。
除了在回答筆錄外,年輕人始終不發一語,
案件也很順利地送出去,也不怎麼被刁,
看著在拘留室內眼神空洞的酒駕肇事者,
我心裡盤算著。
身為父母,大多希冀兒女能有一番成就吧,
自然而然會把全部的資源投入在教育養成,
但相對的,當他們了無法接受的行為時,
伴隨的挫折感也加倍奉還到父母親的身上。
如果哪天我有幸有了家庭、生了小孩,
受上天眷顧小孩也健健康康的長大成人,
我對他的期望大概就是—想做什麼都好,
能養活自己,養活家人,別作奸犯科就好。
這樣的期望說不定其實是種奢求吶。
#不要酒駕
#你傷害的不只是用路人
#你的家庭也許受到更大的傷害
#酒駕上路前請好好想想自己的家人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台灣警察 #酒駕
Photo by 硬碟裡不知道幾年前的舊照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5的網紅陳允萍 Peter Ch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三項權利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蘇魚遊記】
那天非常開心跟著 台北律師公會 的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去到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參訪٩(˃̶͈̀௰˂̶͈́)و
本人自奉為嘻哈甜心hip-honey,當然要對音樂人的權利深入了解一番
原來原來~是這樣的!
👇
【MÜST怎麼管理音樂著作的】
所謂的 #著作財產權 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而MÜST執行的業務包含👉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所以!音樂著作權人是用 #專屬授權 的方式,授權MÜST集中管理,統一收費與分配,因此因此,MÜST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可以為訴訟或非訴訟上的行為喔!
🤔🤔🤔
章程中也有規定,可以不加入會員,只簽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委託契約」的方式來委託管理的唷(•̀ᴗ•́)و
【利用人,可以透過MÜST的網站,簡單取得授權,】
不曉得你想使用的音樂是不是需要透過MÜST授權呢?簡單簡單,網站提供搜尋服務
只要輸入關鍵字,不論是歌名或者創作者的名稱,都可以找得到喔
像是👉我想找燙奶子這首歌,我就輸入燙奶子,這首歌的作者、授權來源都一清二楚啦!
或者我想找👉張伍的所有著作,我就輸入名稱,有託管MÜST所有作品,就都一覽無遺囉٩(˃̶͈̀௰˂̶͈́)و
然後點進【音樂使用人頁面】依照使用的類別、內容填寫,就可以知道授權報價金額囉!
是不是很簡單呢😊
❤️呼籲大家❤️
#尊重著作權 #合法使用音樂 是很重要的喔
畢竟這樣才能餵飽我們辛苦創作的 #音樂人 讓他們有辦法創作更多更好聽、更精緻的音樂讓我們欣賞,平庸的天才ㄉ情節這太可惜(;´༎ຶД༎ຶ`)
愛他們就抖內起來❤️
【音樂人你知道嗎】
遇到生活上的困境的時候
音樂人也是有補助可以申請的,你們知道嗎❗️
依照章程第九十條,MÜST收入中有一部分會提撥為的公益基金,提撥費率依照每年收入調整(這是因為在民國86年的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裡面,有規定必須提撥的規定~但現在修法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後,就沒有硬性規定了,但MÜST還是每年保留公益基金的提撥)
然後在公益基金執行辦法裡面
有明列可以申請補助的情況喔✔️✔️
包含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還有 #災害救助 ,救助的金額和還有分為 #一次性救助 、#定期性救助 、#特殊性救助 、#慰問金 不等,各位音樂人都可以上去看看,也有申請表可以線上下載申請
也有 #獎助學金 、#文化活動計畫、#資深會員銀髮年金辦法 的申請辦法和要點唷🌟
一起多多支持台灣音樂٩(˃̶͈̀௰˂̶͈́)و
有任何著作權相關的問題,也很歡迎📪#蘇魚 來幫忙,對於 #取樣 、#編曲 等等的著作權問題,之後有空再來跟大家聊聊(˶‾᷄ ⁻̫ ‾᷅˵)
#台灣音樂 #著作權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律師 #大胃袋律師 #智慧財產權 #台中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三項權利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
這一回合我們要分析的判決是高等法院去年8月的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桃園地院證據排除的無罪判決。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提出了,在無令狀下,如何判斷被告/犯嫌人是否出於真摯「同意」的標準(本案為驗尿,但在同意搜索情況應該也適用)。
這件案件的案情是,被告和他的朋友從鄭某的租屋處走出來,看到警察來了,於是對著屋內大喊「警察來了」,警察看到門沒關,就走了進去,發現屋裡有毒品和槍枝,鄭某承認東西是自己的。
警方認定當時在門外的被告和朋友不是現行犯,沒有逮捕被告,而是要求被告和他的朋友配合回警局以「關係人身分」接受調查。
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踐行被告/犯嫌人的三項權利告知,筆錄也是註明「關係人」身分。
☆按:其實「關係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並不是正確的用語,但如果沒有進行權利告知,一般認為應該是「證人」,而非「被告」。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並非經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而係經警方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一併帶回製作筆錄,足見被告並無配合警方採尿之義務」。
後來警方要求被告驗尿,被告於勘 察採證同意書上「同意人出於自願同意」欄上載明「#非自願」3字。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並非自願同意採尿,因此證據排除而為無罪判決。
💥重點來了:#如何調查被告是否同意?
參見二審判決:
〔原本欠缺授權依據之干預行為,藉同意為名,以「經同意」之合法外衣規避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實則進行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與侵害者,其情形絕非不能想像,實際上亦非罕見。故如何能認為受強制處分之人民對於國家機關要求其 接受強制處分,確係基於「真正之同意」而同意,實應予重視。關於強制處分之同意,我國刑事訴訟法除於第131-1條針對同意搜索設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規定外,針對其他基於受處分人同意而 進行之強制處分,如本案警方基於被告「同意」而對其採集尿液送驗之行為,刑事訴訟法則未有相關條文規範其要件及程序。為確認真意並杜絕將來可能之爭議,學者或有認為應以書面同意為之,或認為應事先告知受處分人其並無配合或忍受之義務,固為將來法律修正時可考慮之方向。於法律修正並定有明文規範前,針對自願或同意接受強制處分之認定與證明,並非易事,然法院仍應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調查被告之供述、詰問承辦員警、調取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等),適度參酌刑事訴訟法關於自白任意性之判斷原則,尤應考慮包含以下因素:其同意或自願是否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有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處分人簽名,或有無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之旨;同意者主觀意識之強弱、所處之環境情狀與壓力程度(例如係以何種身分同意接受強制處分、同意當時有無受到身體拘束等)、有無面對類似偵查程序之經驗、接受強制處分事後之反應態度等,予以綜合審查判定。〕
至於檢方的上訴二審理由(詳見圖三):
1.推測被告的策略:
被告如果不願意配合,何必要在採尿同意書上簽寫「非自願」,若遭員警當場發現,必然會令被告再行重新簽其姓名,以免留下不正程序之蛛絲馬跡,如此一來一回往復下,被告自然無從達到其提早離開警局之目的,足見被告所辯與其所採取之應對策略不符。
2.權衡法則大絕招:
被告於採尿同意書上雖簽寫「非自願」,至多僅屬輕微程序瑕疵,無從證明員警有何違背法定 程序之惡劣主觀意圖,且被告於偵審中均坦認施用毒品犯行,足認此證據取得之程序瑕疵...(略)
至於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的理由,請見圖三。
判決原文: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97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VMzVIK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1702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UHS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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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三項權利 在 逮捕之被告時,違反應告知得行使緘默權之規定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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