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咬警、罵警妨害公務竟無罪?為甚麼?
https://tw.news.yahoo.com/%E5%95%A5%E7%B1%B3%EF%BC%81%E6%9C%AA%E6%88%B4%E5%AE%89%E5%85%A8%E5%B8%BD%E6%8B%92%E6%AA%A2%E5%92%AC%E4%BA%BA%E9%82%84%E8%AD%99%E8%AD%A6-%E7%94%B7%E5%88%A4%E7%84%A1%E7%BD%AA-230821026.html
據新聞即判決內容指出,警方兩位證人證稱,被告「因未戴安全帽」,「警察懷疑其有酒駕或為通緝犯便將其攔停」,但因「其車速緩慢,故告知沒有要開紅單」,「接近被告時,並無發現被告身上有酒氣或其他有喝酒的情狀,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此時警察要查證被告身分時,被告表示要上樓拿證件,為警員所反對,且遭警員以身體擋住去路,因無法查證被告身分,所以警方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被告情緒漸激動,且質疑警員查證其身分之依據,直至警員以手搭上被告左肩、手部後,被告始為劇烈之肢體反抗、咬人、謾罵等情。
這樣的情況為甚麼一審法院給予無罪呢?理由是甚麼?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
Q: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
A:
一、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舊法「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中對於警察對於人民查證身分時,為影響、干預人民自由權的行使,已涉及有行為法的性質,法律明文規定做規範,以符合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且應有其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而也因此催生了這次要討論的法律之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法源依據來自「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罰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上述情況都是屬於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情況。
而本次新聞中提到警方盤查被告的理由,是警職法中的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Q: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要告知人民法源依據嗎?
A:是的,如前述,警察對於人民的身分查證,是屬於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的一種,所以像是警察對你開紅單、攔檢等等,請你接受身分查證,都是須要告訴人民為甚麼要這樣行使他的職權,並不能甚麼都不告知直接行使職權,而如果警察未告知行使職權的目的、或是行使職權實際上於法無據,人民都是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有像是貓助理因為趕時間紅燈右轉或其他違規經驗的朋友們,應該有喚起你們的印象,警察都會問:「你剛剛是不是紅燈右轉?」、「這樣是違規」....等等等的情況,記得下次不要再犯嘿!)
Q:那為甚麼被告咬、謾罵警察了,地方法院會判決被告妨害公務無罪呢?
A:本次被告涉犯的起訴法條,是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篇章第第135條第1項、與140條第1項,也就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與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而兩者之構成要件上皆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而依據地方法院判決認為:
警方當時證稱,「因為被告行車速度緩慢,認為沒有立即危害」,所以並沒有要依據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做開罰,於此也就不符合行政罰法中對行為人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又查閱錄影畫面與警方證稱後發現,「警方接近被告時並沒有酒氣,且客觀上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故地方法院認為警方當時要查證人民身分時,並沒有法源依據,自非合法依法執行職務,也就不符起訴法條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構成要件,因而判決妨害公務部分無罪。
而網友另外提問既然不是執行職務時,那傷害、 辱罵警察為甚麼無罪?
這部分法院並沒有判決無罪,因傷害與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如警方認為本案有涉及傷害或公然侮辱,可以另外提起告訴。
#各位如果有想了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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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曾蔭權刑滿於馬麗醫院出獄,帶公務員思維。北京為救孟晚舟,不惜追求人質外交,重審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改判死刑,全球排華風浪蠢蠢欲動。羅致光中年論,當大家120歲 ,60歲剛是中年。林鄭自得習近平祝福,對香港市民更傲慢無禮,包括港共建制派的癈柴。林鄭認為,提高申領長者綜援至65歲乃反影現實,非...
侮辱公務員非告訴乃論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曾蔭權刑滿於馬麗醫院出獄,帶公務員思維。北京為救孟晚舟,不惜追求人質外交,重審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改判死刑,全球排華風浪蠢蠢欲動。羅致光中年論,當大家120歲 ,60歲剛是中年。林鄭自得習近平祝福,對香港市民更傲慢無禮,包括港共建制派的癈柴。林鄭認為,提高申領長者綜援至65歲乃反影現實,非不近人情,非節省公帑。談己亥豬年風水佈局。為政談孝,領袖秘訣。(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長者綜援 #羅致光 #香港儲備 #孟晚舟 #三權合作 #貿易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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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1月15日 星期二下午5:00pm
夏鼎基當年告誡香港那班華籍政務官,當麻煩沒有找你的時候,不要主動的去找麻煩。
林鄭月娥將老人綜援,申請門檻,由六十歲拉高到六十五歲,她說:我也六十多歲,每日仍工作十多小時。有關做法是反映社會現實,沒有其他目的,亦不是為慳錢或不近人情。
那班未滿六十五歲的老人,要改領成人綜援,較舊制每月少領一千元左右,受影響人數約萬五人。
#林鄭違反香港核心價值
《論語》說:
「禮之用,和為貴。」
禮,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價值,是社會的秩序。禮是做什麼的?在社會上起一個中和的作用。
人與人之間,總有偏差;事與事之間,總有矛盾:階級與階級之間,總有不同的角度。中和這些矛盾,調整這個偏差,就靠禮,一個核心價值,法律只是禮的輔助。
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林鄭這個提高老人綜援門檻的政策,違反了香港的核心價值。
#林鄭眼中沒有弱勢族群
香港整體沒有因此而得益;受影響的弱勢老人,要執多少紙皮來追回那千元差額?背後的精神,更是惡劣,「鰥寡孤獨癈疾者,皆有所養。」這是為政的總目標。
林鄭以自己為例,證明她眼中沒有弱勢社群。
林鄭自從得到習近平的信任和祝福,對香港市民愈是傲慢無禮,包括那班港共建制派的癈柴。
#林鄭侮辱建制議員
林鄭大巴掌摑在民建聯、工聯會的議員臉上。你們只是舉手機器,你們連支持什麼議案都不清楚。法案通過後,又想在電視鏡頭前攞攞彩,騙騙老人家扮質詢!
對林鄭來說,這些建制議員不值得尊重,侮辱了你們,你們仍要舉手支持她的政策。
這些人,沒有獨立人格,不需尊重。
但亦反映了今日立法會,監察政府,審議法案工作的現實情況。
#林鄭視老人為社會負累
香港的老人政策是什麼?
當政府視老人為社會的負累,家庭上孝道就難以建立。
《論語》二十篇,第二篇《為政》講述領袖之道。
春秋亂世,人人重視的是權力的鬥爭,社會秩序混亂,文化衰敗。孔子面對這種時代,認為為政,做一個政治領袖,權力是沒有用的,唯有用內心的德性而已。
因為,孔子認為,凡事沒有偶然的,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論語問孝談為政
《為政》篇共二十四章,其中有四章,通過四個背景不同的人物問孝。
首先,是孟懿子問孝。
他向孔子問孝,孔子只告訴他:
「無違。」
跟著,孟懿子的兒子,孟武伯,又向孔子問孝,孔子答他:
「父母唯其疾之憂。」
父親是權臣,兒子是公子。父親目前有生殺大權,兒子將來會執掌權力,這是政治。
對權臣,孔子只有「無違」兩字。
在家對父母,做到無違,是了不起的孝子;對國家,做到無違,是了不起的大臣。
有權力的人,對天下要負起公道責任,視天下人為父母,不要違反人心,這才是真孝,是大臣的風度,是真正的領袖。
兒子,是世家公子,不識民間疾苦,對於孝,只要如對自己子女生病的心情,對待父母便是了。
這就是為政的道理。執掌權力的,要知道民間疾苦,知道基層生活的艱難,如父母瞭解子女健康一樣。世家公子將來從政,執掌權力,必須記住這個道理。
跟著孔門兩位高弟,子游和子夏,又分別問孝。
孔子答子游: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
至於犬馬,皆能有養,
不敬,何以別乎?」
孔子點出,光是養,沒有敬,不是真孝,孝不是形式,不等於養狗馬。
孔子答子夏:
「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
孔子點出,態度最難。
敬,是內心的;態度,是外在的。
四章說孝,在為政篇,領袖學問上,兩章由上而下,兩章由下而上,用一個「孝」字貫通。說的是孝,也是做人長官,行使權力上的考慮;做人下屬,配合工作的基礎。
這便是為政的學問。
林鄭到六十歲仍自驕於讀書好,中學名列前茅,又考上香港大學,但她為政,沒有掌握孔門精神,欺負弱勢老人,有違於香港人心,核心價值,驕矜自負,不是香港父母官。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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