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移工合法聘僱權利
當外籍移工要轉換新雇主時,經常會遇到仲介以各種名目要求在法定的登記費、介紹費之外,提供一筆俗稱買工費的額外費用,這不僅僅造成外籍移工們長期受剝削,同時台灣雇主也會被迫支付法律允許外的費用才能聘僱移工。
今天,我與林楚茵委員、洪申翰 Sun-Han委員共同就相關議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林宏德副署長一起討論如何遏止買工費亂象,保障移工及雇主的權益。
以記者會上所揭露的陳情內容來看,有移工欲辦理轉出原雇主時被仲介索要一筆超額費用;也有新雇主陳情在遞送承接移工文件時,因為須附上原雇主「聘僱許可函」裡的資訊,導致部份原仲介以此要脅移工或新雇主多支付一筆費用,否則不返還「聘僱許可函」;其實這種情況目前在實務上屢見不鮮。
而當我與楚茵委員、申翰委員向勞動部詢問相關流程時,勞動部卻回應,移工或雇主向勞政單位申請「轉出或承接手續」,並不需要檢附原「聘僱許可函」,只需有該函的「文號」即可。
我認為這個回答顯示,勞動部並沒有充分掌握移工聘僱市場的實務狀況。要知道許多移工或雇主對相關規定不熟悉,甚至多數移工根本不懂中文,因此他們能詢問的就是仲介;這導致部份仲介利用資訊落差扣押相關文件,來謀取不當所得。
因此,我當場要求勞動部,除強力稽查不法業者之外,也要檢討移工轉換雇主相關流程;更必須讓移工轉換雇主時,可直接在官方網站簡單申請下載或查詢舊有聘僱資訊文件,使新雇主可以此資訊向地方勞政機關報備,避免部份不肖仲介憑藉資訊落差,誆騙移工或雇主以謀取不當所得!
#勞動部 #勞工 #勞權 #外籍移工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錯不在我卻受罰
#工作居留全泡湯
今天早上和多位跨黨派委員在移民署前,一起聲援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錯不在我卻受罰,#工作居留全泡湯」記者會,要求移民署積極解決,移工明明有工作許可,辦理居留許可時卻因仲介疏失,而被移民署要求出境的荒謬狀況。
故事差不多都長這樣,移工轉換新雇主,交付護照、居留證等文件委託仲介辦理居留。轉換之後,移工也有不斷提醒仲介辦理新的居留證,然後過了法定時間仲介才向移工坦承因為疏失逾期太久,無法辦理居留展延。
在過去一年間,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就接獲了數起居留逾期的移工申訴案件。然而移民署皆只看天數、不問緣由,作出要求移工出境的行政處分。
在記者會上,其中一位受害移工是用音檔的方式發言,因為她還在高雄照顧阿公,而除了記者會上所提的個案外,在看不見的角落,不知道還有多少移工因為這樣被要求出境。
❗不是移工不想辦,而是辦不了
申辦居留證文件中,移工的護照常被雇主或仲介保管,聘僱許可函更是勞動部直接發給雇主的文件,移工根本不會拿到,再加上申請時語言的門檻、多機關的窗口以及移工要請假的高難度,實務上移工只能委託仲介或雇主辦理,卻要因為仲介的疏失,面臨被要求出境如此強烈的行政處分,讓移工單方面承擔因仲介疏失的後果。
❗只要移民署行政協調就可以解決
相對於移工在付出巨大成本來台,卻可能被迫被強制出境的後果,其實只要勞動部與移民署兩個機關間行政協調就可以解決。
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代表著台灣允許這個移工在台工作,在台工作便是移工在台灣可以合法居留的原因,只要移民署的居留業務和勞動部聘僱許可業務相互協調,就不會發生移工明明有工作許可卻被移民署要求出境的荒謬狀況。
實務上非常簡單,僅僅需要勞動部在發出聘僱許可後 #直接副本 給移民署進行居留審查,兩個機關間建立互通的行政作業流程,為何至今做不到?
⁉白領外籍移工早有一站式服務,那藍領外籍移工呢
相較於藍領移工需要在不同機關各自辦理,早在107年,內政部移民署就為了外籍白領勞工設置了一站式的「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https://reurl.cc/GdAqox),其中直接包辦簽證、居留證、聘僱許可、健保卡,橫跨外交部、移民署、勞動部以及健保署的業務。
平台的介紹說:「本平臺整合您來臺工作之必要證件,包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以及重入國許可,您不必到各機關申請各別項目,可大幅節省您的寶貴時間。」。
然而,對於藍領的外籍移工現況卻是如此不友善,這是歧視還是怠惰呢?只要把對於白領移工的服務 #複製貼上 到藍領移工,建立一站式服務,沒有這麼難。當我們的社會,不管是營造業、製造業、家庭看護工都如此需要移工協助的當下,主管機關都應該有更積極主動的協助。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新聞稿看更多👉https://reurl.cc/qmLqag
1⃣針對三名個案,審酌個案特殊情形,予以回復居留身分。
2⃣會同勞動部,建立一站式服務,即在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時,副本給移民署同步辦理居留文件,避免相同個案一再發生。
3⃣在一站式服務建立前,若再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逾期居留情形,亦應審酌個案狀況,予以回復居留的空間。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 在 申辦服務-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初次招募 - E政府 的相關結果
1. 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 2. 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 3. 親自送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 ... ... <看更多>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 在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申辦單位 的相關結果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各類別工作聘僱 ... AF-D11 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家庭看護工工作聘僱) ... 入國者應一併檢附遞補招募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 <看更多>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 在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申請作業流程 的相關結果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 NAF-001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