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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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竹市這幾年簡訊報案的經驗:
這幾年每天中午路過「光復路一段」從介壽路到89巷間,整條光復路含關東路口,每天中
午都是滿滿的併排停車。
所屬管轄單位為「關東橋派出所」
只要有路過看到太多併排,便會打110報案,久而久之,110的接線生常常接到報案,變得
也不太耐煩的口氣,甚至常常現場也等不到員警前來!
於是改用簡訊報案,因為只要使用複製貼上即可,反正每天一樣的地點,一樣的時間不斷
發生。
好處是,不用被110接線員的應付了事口氣影響,也不用和他們多費唇舌。
這兩三年報案的內容及他們回覆的訊息如下:
但不知為何,近期他們的罐頭簡訊改為此回覆方式:
想說他們是欺負報案人怕麻煩,或是不好意思打110,進而「懶的報案嗎?」
更誇張的是,他們現在常常會直接不回覆是否報案成功,或是有沒有「派遣處理」
再來,看到「聾啞人士」火就來了,於是我直接問他們,如果我有報案需要,但我現在不
方便說話,喉嚨不舒服,那可以使用簡訊報案嗎?
接線生開始鬼打牆的,一直回覆我罐頭簡訊:
接線生回覆說可以給我他員警編號,但又退縮消失了@.@
由於這個地點我之前檢舉過,也和回覆我的巡官電話溝通過,當初他說如果有問題,可以
繼續使用簡訊報案,再發生就直接打給他。
於是上週我就直接再打給這位邱巡官一次,他當下馬上幫我和勤務中心確認,勤務中心也
回覆他,只要有需要,都可以使用簡訊報案,也會派單。
我親自和他確認過後,還是覺得有必要寫個1999、市民信箱、警察局長信箱、法務部信箱
等單位,因為一樣的事情,一樣的地點,一樣的時間,每天都不斷發生,長達好幾年,這
個關東橋分局實在是做事能力很差。
很快的,他們回覆我:
上面明確的說到,只要有需要,絕對可以使用簡訊報案!並會交代值班接線生一定要回覆
是否「派單」或是「報案成功」。如果有問題,請洽勤務中心,035224168轉2007蕭先生
。
本以為事情就此落幕,今天中午又被違停併排擋著,於是再次簡訊報案:
第一封報案,隔了八分鐘,沒有回應。
於是再傳一次,還是沒回應。
當下馬上打給那位勤務中心蕭先生,蕭先生很客氣的幫我問在場的接線生,結果,一直說
不好意思,他們有收到,但沒回覆,但允諾不會再次忽略,下次一定會回覆!
那就讓我們看下去!
反正每天都會發生,我也常常在現場等看看員警到底有沒有來 XD
上週打給之前投訴回覆的邱巡官,電話中和我說,如果下次還是這樣,他直接給我督察室
的電話
03-5235344
他說下次再這樣就直接打過去。(他說的喔)
打了這麼多,主要是分享一些報案的經驗,還有看到某些社團裡,有人在抱怨被新竹市的
簡訊回覆內容(聾啞人士)氣到,搞的心情不好。
邱巡官說,那只是罐頭簡訊,要我們不要在意XD
※ 引述《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之銘言:
: 簡訊報案不用錢!
: 簡訊報案不用錢!!
: 簡訊報案不用錢!!!
: ※ 引述《linda0215 (linda0215是要用中油聯名)》之銘言:
: :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LpZbKK
: : 發布單位:警政署
: :
: : 臺北市警察局0911-510-914
: : 新北市警察局0912-095-110
: : 桃園市警察局0917-110-880
: : 臺中市警察局0911-510-915
: : 臺南市警察局0911-510-916
: : 高雄市警察局0911-510-917
: : 基隆市警察局0911-510-918
: : 新竹市警察局0911-510-919
: : 嘉義市警察局0911-510-920
: : 新竹縣警察局0911-510-921
: : 苗栗縣警察局0911-510-922
: : 彰化縣警察局0911-510-933
: : 南投縣警察局0911-510-923
: : 雲林縣警察局0911-510-924
: : 嘉義縣警察局0911-510-925
: : 屏東縣警察局0911-510-926
: : 宜蘭縣警察局0911-510-927
: : 花蓮縣警察局0911-510-928
: : 臺東縣警察局0911-510-929
: : 澎湖縣警察局0911-510-930
: : 金門縣警察局0911-510-931
: : 連江縣警察局0911-510-932
: : 備註:自從立法限縮民眾檢舉後
: : 我就不再錄影違停了 一律簡訊報案
: : 後續也確實警方都會到場取締
: : 供大家參考
: : 附圖:
: :
: : -----
: 延伸討論
: 1.警察來之前違停就開走了怎麼辦?
: 不怎麼辦,隨便他去
: 若你在意違規仔沒受罰
: 那就趁現在能檢舉就自己檢舉
: 若你擔心警察懷疑你謊報
: 免驚,你報案的時候確實有違停事實就好
: 是警察要去翻監視器找證據來證明你謊報
: 重點就是你要有所憑據再報案
: 2.警察打來要求提供違規車號、顏色、車型之類
: 這種通常我會嗆回去,我家轄區基本沒人再問了
: 他跟你要違規車資料根本沒正當性
: 到場後有違停開單,沒違停滾回去
: 要車牌是要幹嘛?大家自行想像
: 3.要在現場等警察嗎?警察很久才來怎麼辦?
: 不用等,除非你有空來監督警察
: 派出所警察很忙,多跟身邊警察朋友聊聊關心他們一下
: 基本上接獲報案30分鐘沒看到警察我會再發一次
: 一小時沒來我會考慮投訴
: (節假日、活動、大官出行之類的日子就別太嚴格了)
: 4.吃案……
: 簡訊等同110報案,沒有吃案的問題
: 只有警察要不要依法處理的問題
: 如果你家附近常常有沿路晃過去假裝沒看見的警察
: 那就投訴他
: 別說中南部,北部也會有很皮的警察
: 交通再亂就是不開違停只會在那邊蹲左轉的
: 我希望大家能多體諒一下夾在違規仔、違規仔民代跟善良老百姓中間的基層警察們
: 他們也是媽生的
: 如果因為我們的報案
: 讓他開到大人物們的車子被狗官叫去拉正怎麼辦?
: 干我屁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07.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46132385.A.947.html
回覆
※ 編輯: jimehang (114.34.232.198 臺灣), 03/01/2022 19:59:30
聯想到「摩托車往前」
話給勤務中心的蕭先生,他才回我說,他們沒看到。
所以,如果沒有回覆的話,我就隔幾分鐘再傳一次,直到確認有報案成功。
另外他們警察局信箱回覆:
我問過邱巡官,他安撫我說可能那個時間點員警在處理交通事故,但我反問一句:
如果長期報案,有超過70%都不見員警前來,那麼每次都這麼剛好在處理事故嗎?
我下次開始要打督察室了
其實是有差欸,我今天中午的例子是,值班的人員根本沒看到我報案訊息,直到我打去勤
務中心的蕭先生,他現場電話那頭,馬上確認,才和我說不好意思,他們疏忽我的報案訊
息!
所以如果沒回覆,根本無法知道到底有沒有報案成功
※ 編輯: jimehang (114.34.232.198 臺灣), 03/01/2022 22:19:55
※ 編輯: jimehang (114.34.232.198 臺灣), 03/01/2022 2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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