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真辛苦,民眾大小事都投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51326
「合格酒測器」的推薦目錄: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KisPla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分享] 航空酒測小研究(文長慎入) - 看板Aviation 的評價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酒測器實體店面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酒測器實體店面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osts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酒測器台北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手搖飲社群資訊站 的評價
- 關於合格酒測器 在 酒測器台北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手搖飲社群資訊站 的評價
合格酒測器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總質詢(5/12)】part2
#場地租借系統 #智慧鎖運用
智翔長期追蹤的場地租借系統,感謝民政局、資科局的努力,目前據民政局所說,進度仍停留在溝通部分地區的使用習慣問題,例如特定團體的空間使用、里長協助鑰匙管理、清潔等問題。
其實智翔希望的很簡單,市民所共同擁有的空間,使用的權利上應該是平等的,資訊也更應該讓想要使用的人可以知曉,所以實務上若有問題,也再麻煩局處來告知。
例如活動中心的門禁問題,是否可以比較大樓社區或保全公司提供的電子智慧鎖來協助解決,提供給申請使用的市民密碼或金鑰,也是個可以參考的方向。
#校園設施開放
對於校園設施開放委外經營的議題,教育局長表示若有新設活動中心,附屬設施諸如游泳池等,都會朝委外的方向進行,智翔的建議則為,老舊校園的空間也能來做規劃,因為許多市民居住的區域並沒有適合運動的場地(公園、運動中心),若能針對上述需求來開放,將學生與校外人士動線分開,委外經營也能降低校園人力的負擔。
#空閒校園活化
同樣牽涉到老舊校園的問題,之前智翔曾為老校改建請命,許多舊城區的學校,面臨了社區週期進入人口老化、外移的階段,不僅招生困難,在校舍改建或保存的議題上,也有沒有使用執照的問題。
至於建議部分,無論是協助改建,或是以併校、接駁、學區重劃等手段來解決學校地理區位以及校園改建的問題,再請教育局思考看看了。
#噪音科技執法
桃園市噪音科技執法從去年開始試辦,截至今年四月底,總計通知到檢車輛696輛、到檢車輛286輛、不合格車輛26輛,今天剛好用這些數據來檢視一下目前科技執法的效果。
由於目前的檢測器材,是採取移動式到路口監測,需要警察人力到現場守株待兔,因此有類似酒測臨檢的問題,噪音製造者可能從遠方得知,並提早迴避,如果換個方式,事先向地方里長搜集噪音熱點,並採用類似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的作法,來揪出噪音車,來個甕中捉鱉也許是可行的作法。
而後端的噪音車開罰問題,由於法規尚未修正,目前僅能通知到檢,雖然在帳面上不合格車輛看似稀少,但其實也有讓噪音車主將改造的部分移除的效果,也辛苦環保局與警察局的努力,我們再陸續觀察執法的效果。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ofv7YQUiskA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合格酒測器 在 KisPla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嗯...機師工會的訴求跟很多報導差異很大
只能說華航機師的網路社群與議題操作能力太弱,但這也沒辦法,絕大部分的飛行員都是熱愛飛行且單純的人,要說他們是阿宅也不是不行。
而華航官方只要拿著根本不是他們這次罷工訴求的酒測零檢出,就可以讓一些完全不去追根究柢的人開罵了。更不用說去了解當初為什麼在前一次的訴求中有這一項要求。
先講一下飛行員怎麼檢測酒精,就是拿著一根沒有經過國家標準局檢驗合格的小小酒測棒檢查,標準就是一點數值都不能有,也就是 0。但儀器一定有誤差,如果不為 0 就要落到血液檢查。但血液檢查只有陰性與陽性反應,檢驗師也不能寫出 0 檢出這件事情。
然後只要有檢出,最高罰則就是開除,所以你早上可能不能用漱口水漱口、可能不能吃容易發酵的水果、吃完澱粉的食物可能要刷得非常乾淨以避免澱粉發酵?然後這樣的檢出,就可以被當成開除異己的手段了...
好啦!機師工會提出的罷工訴求如下,上面那個不是訴求之一,提高薪水也不是!
1. 過勞航班增派人力
2. 副駕駛升訓制度透明化、保障國籍機師招募與培訓
3. 禁止對工會會員秋後算帳,與工會達成的權益事項由會員專屬(禁搭便車條款)
4. 撤換破壞勞資關係主管
5. 比照長榮航空保證第13個月全薪只有會員可享有
大家不要以訛傳訛了!
最後請大家想想普悠瑪事件,就知道第一點訴求有多重要!
合格酒測器 在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osts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疫情期間,勤洗手、戴口罩、使用酒精,盡量減少外出,共同防疫! 下載酒測器#防逆吸吹嘴 安全 ... ... <看更多>
合格酒測器 在 酒測器台北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手搖飲社群資訊站 的推薦與評價
酒測器 哪裡買台北· 影/酒測器抽查全不合格! · 第55代酒測棒+,警用快篩酒測器酒駕開車的剋星,四合一酒精快… · 酒測器哪裡買大山器材原料行– Hfep · 大山器材原料行· ... ... <看更多>
合格酒測器 在 [分享] 航空酒測小研究(文長慎入) - 看板Avi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在看酒測文章時,
除了必須很注意到底是呼氣or血液檢測、使用單位為何外,
最重要的是文章的主題在講檢測標準, or檢測程序.
例如:
呼氣0.25 -> 檢測標準
血檢0.03% -> 檢測標準
快篩 -> 檢測程序
因某理由改送血檢 -> 檢測程序
檢測標準就是實體法的觀念:
例如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血檢0.02%, 呼氣0.1
刑法的呼氣0.25, 血檢0.05%
檢測程序就是程序法的觀念:
例如: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標檢局合格文件、機器檢測未達1000次、先潄口)
所以在發文前, 拜託, 請先弄清楚主題是什麼.
例如:
放寬酒測標準 -> 檢測標準.
該不該送血檢 -> 檢測程序
--- 以下正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體血液中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在實例上的探討」
https://bit.ly/2Vk6QSd
中央警察大學89年6月8日的研討會文章
重要內容:
1. 烈酒喝完後酒測, 第二次酒測有可能比第一次數值高.
2. 呼氣和血測的酒精值可以換算,然而BAC 值與BrAC 值
應如何換算?通常公認的血液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
比值為2100:1,也就是說呼氣酒精濃度是由血液酒精
濃度值除以2100 後得之,但截至目前為止,血液酒精
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的比值仍無一致,例如,英國、紐
西蘭採用2300:1,而瑞典、挪威、芬蘭為2100:1,
法國、澳洲、波蘭為2000:1
3. 台灣警察程序上只以第一次呼氣值為準,美國則較嚴謹,
除了二次呼氣值差異不能超過0.095外,
(文章的數字是0.02g/210L, 換算後即為0.0952381 mg/L )
必須以二次or三次的呼氣平均值扣除誤差0.07.
(文章的數字是0.015g/210L, 換算後即為0.07142857 mg/L)
4. 血檢需要0.01% 以上才能表示血液中有酒精
(即10mg/dL)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https://bit.ly/2XjNChl
重要內容:
1.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
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
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
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2.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
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
檢定。
3.酒精測試器每年須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一次,或使用一千次
後必須送廠商校正及檢定,以符施檢規範之規定。
實務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69號
酒駕無罪確定
截錄:
矧依本件員警用以酒測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器,於105年2月
4日中午12時21分測試被告時,固測得被告酒測值為0.22mg
/l(序號為432),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並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在卷可
憑。惟該酒精濃度測試器於同日測試被告前之上午11時40分
曾經「測試」,測定值為零(序號為431),「測試」原因
不明;於同日晚間20時41分施測測定值為零(序號436)後
,測試器即顯示故障跳號,原因不明,惟並未送修;嗣於
105年2月5日上午10時45分再對受測者施測,測定值為零(
序號438),有該酒測器之施測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原
審卷第55頁至第58頁),並經證人即施測之員警張智昀於原
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43頁至第46頁),可見該對
被告施以酒測之酒精濃度測試器,於對被告施測前已經原因
不明之「測試」,且於同日稍後之測試亦曾顯示故障跳號,
則該酒精濃度測試器當日是否正常準確,已非無疑。況被告
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在被告身上及談吐並未聞到酒味等
情,亦經證人林麗子及本件車禍發生時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
廖翊閔分別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卷第13頁正、反面);
證人即對被告施以酒測之員警張智昀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
:酒測當時並未聞到被告有酒味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
亦徵本件對被告施以酒測值測定之酒精濃度測試器,於施測
當時是否正常準確,容有疑義。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https://bit.ly/2XjNMoX
重要內容(第19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
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
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
定,並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民航局得以定期或
不定期方式對前項飛航作業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
測。
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如下: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
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
過規定標準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
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
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
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UK CAA Guidance Material for Drugs and Alcohol Polici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 Providers」
https://bit.ly/2GUD9mJ
重要內容:
b) AviationThe Railways and Transport Safety Act 2003 sets out a
prescribed alcohol limit for people involved in aviation activities
including flight crew, cabin crew and air traffic controllers (ATCOs).
The limit is 20mg of alcohol/100ml blood except for
licensed aircraft engineers for whom the limit is 80mg/100ml (the
same as the current drink driving limit in England and Wales). The Act
authorises the police to test flight crew, cabin crew and ground crew
after accidents or incidents or with due cause
FAR: Sec. 91.17 — Alcohol or drugs.
https://bit.ly/2IwZbhM
重要內容:
(a) No person may act or attempt to act as a crewmember of a
civil aircraft—
(1) Within 8 hours after the consumption of any alcoholic beverage;
(2) Whil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4) While having an alcohol concentration of 0.04 or greater in a
blood or breath specimen. Alcohol concentration means grams of
alcohol per deciliter of blood or grams of alcohol per 210 liters of
breath.
(c) A crewmember shall do the following:
(1) On request of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ubmit to a test to
indicate the alcohol concentration in the blood or breath.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14 CFR Part 121 - Antidrug and Alcohol Misuse Prevention Programs:
https://bit.ly/2GFn84D
重要內容:
This rule amends the FAA regulations governing drug and alcohol
testing to clarify that each person who performs a safety-sensitive
function for a regulated employer by contract, including by
subcontract at any tier, is subject to testing. These employees are
removed from performing these functions if their brea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registers 0.04 or greater on a required alcohol test,
or if they otherwise use alcohol in violation of the rule. They are
also temporarily removed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se functions
if their brea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registers between 0.02 - 0.039
on a required alcohol test.
日本機師酒測的新規定 (舊制沒有酒測數字要求)
https://bit.ly/2T9TmuJ
While pilots of domestic airlines are already required to take an
in-house breath-alcohol test before starting their duties, they will
now only be allowed to fly if the devices show a zero level of alcohol.
Under the new criteria, all pilots, including those with licenses for
private airplanes, are limited to 0.2 gram of alcohol per 1 liter of
blood in their system, and 0.09 milligram of alcohol per 1 liter of breath.
"We set criteria stricter than 0.09 milligram of breath (for airline pilots)
because it is inappropriate for those with any amount of alcohol in their
system to operate aircraft carrying passengers,” a transport ministry
official said.
--- 我 是 分 隔 線 ---
以上資料可以有許多點可以寫, 目前想到的有:
1.每個國家的酒測都是呼氣or血檢,沒有僅限定呼氣的
(另個角度想:既然是or,表示僅以呼氣為據是ok的,例如台灣的交通警察執法方式).
2.台灣交通警察的作業程序規定雖是僅在無法呼氣時才血檢,
但實務操作上, 當事人不服時也會送血檢(如上開判決所示),
且縱使呼氣酒測器檢驗合格, 法院仍以酒測前曾有不明原因故障而認不可信.
3.英國的航空酒測直接明定血檢only.
4.血檢要10mg/dL以上才認為有酒精,即誤差值,換算為呼氣就是0.043,
(用上面較嚴格的2300:1 去換算)
換言之, 呼氣酒測值在0.04以下時, 應被認為無酒精.
對照FAA是呼氣0.04以上移除飛航任務, 0.02~0.039暫時移除飛航任務,
FAA的這個規定顯然就是考慮這誤差值而定.
對應之下, 臺灣法令要求零檢出否則移除飛航任務就是不合理,
那家公司甚至只要大於零就懲處, 完全看不出道理在那裏.
4.台灣的交通警察執法對於酒測有詳細的程序規定,
但航空酒測不管是呼氣or血檢, 完全沒有程序的法令規定,完全交由航空公司自己弄.
(1000次限制? 不同機器? 喝水後15分鐘? 氣相層析質譜儀? )
5.日本新規定也是要求零檢出.(今年三月開始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8.226.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50909019.A.3DE.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