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會是下一個諾富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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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封測大廠京元電子2位菲籍移工確診,6/2該公司確診案激增為12例,其中11例被證實與前一天染疫的移工身處同一工作場域或是住在一起的舍友,苗栗縣政府初步判定為移工宿舍群聚集體染疫事件,隨後經採檢匡列人數有26人呈陽性,整起事件共39人染疫。
回溯去年12/6有22例境外移入確診皆為東南亞籍移工,在疫情相對平穩的臺灣社會引爆國人高度關注,政府當時祭以國境管制的手段加以防堵,但國人的憂慮仍餘波盪漾。兩起移工確診案不同的是這幾天的案例是本土群聚感染,境外移入可以在國境線上阻絕,但國內的移工群聚感染,政府做了什麼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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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底新加坡開始發生移工確診,在該國政府的輕忽下,由一開始的4例在短短一周已經爆增單日確診120例,且確診案例都來自移工宿舍,截至去年年底有30多萬移工的新加坡,高達15.3萬的移工感染新肺病毒,移工宿舍儼然成為新加玻的病毒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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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外籍移工宿舍雖有勞動部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來規範移工居住空間,規定每人至少要有3.6平方公尺,相當於1.1坪,但在全國只有約280名的勞檢員能全面稽查近10萬間的移工宿舍嗎?107年在桃園敬鵬惡火中喪生的2名移工就居住在二三百人同住一層的宿舍中。#移工宿舍的居住密度不是一則法規就能沒有問題,移工的工作、起居甚至休閒都以高度群聚在生活。今早又傳出新北市的2間印刷廠共57名移工,確定8名染疫。京元電子的移工疫情就像一顆未爆彈的引信已被點燃,陳指揮官你還停留在過往的防疫績效,還不警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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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及失聯的移工更是防疫的隱形炸彈,去年移民署雖以柔性措施鼓勵逾期的外籍人士自行到案,期望能掌握失聯移工,避免成為疫情缺口,但在東南亞各國疫情嚴峻下,多國實施國境管制嚴格禁止入境,且移民署又因非法移工收容天數的限制,在無法驅逐出境也不能收容的情況下,#失聯移工即使到案最後仍以非法身分遊走臺灣各處,#且為了生存仍需非法工作,臺灣業主在國際疫情的影響下缺工,也就不得不雇用這些非法居留的移工。隱形的病毒是否會隨著隱藏的非法移工,以現況判斷是無從得知,一連串制度面的僵化,台灣在疫情的威脅下,蔡政府有居安思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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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了解在第一線勞檢員的防護工具只有酒精、口罩及防護罩,而防護衣還在採購中,疫苗的施打更不在優先類別裡,與移工會有密切接觸的移民署同仁,#疫苗的接種比例僅僅達6.25%!這些情況都顯示出將帥無能,累死三軍!如果疫苗數量充足、醫療量能沒問題,我們在前線作戰的士兵們會有如此窘境嗎?在移工群聚疫情持續蔓延下,我相當擔憂我們公務同仁的健康安全,#我已經具體向指揮中心提出要求,提升防護及疫苗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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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蔡政府購置疫苗的失能下,產業界已發起自救,新竹科學園區更開出第一槍申請自購疫苗以應對將至的疫情破口。新加坡政府因有充足的疫苗,已在今年3月中旬啟動移工接種疫苗計畫。同樣高度依賴外籍移工的台灣,在新加坡的前車之鑑中,過去的一年,蔡政府到底做了什麼抗疫策略?今年蔡總統開了3次的國安會議,到底有什麼戰略?去年的疫情與今年的疫情樣態不同,陳指揮官是否仍是一成不變的落後部署?移工問題的治理涉及台灣經濟的動能及社區安全,本人實在非常希望每天下午的疫情記者會不要再上演五漢廢言,陳指揮官及相關部會能否即時反應,告訴產業界及全國人民政府能為我們做什麼?
#防堵所有可能的破口才是真正的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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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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