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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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白色恐怖的濫觴 #四六事件72周年〕
坐落於大安區的臺灣大學和臺灣師範大學,如今是許多學子嚮往的名門學府,並以多元自由的學風著稱。
不過72年前的今天,兩校學生遭到軍警大規模逮捕,爆發著名的四六事件,並揭開白色恐怖的序幕。
究竟這起悲劇是在甚麼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又對日後的臺灣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我們將在四六事件72周年之際,帶大家認識這起事件。
▌事件背景
隨著日本投降,為期八年的中日戰爭告一段落,但國共之間的衝突卻日益加劇。
同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承受巨大的學潮壓力,1945年底西南聯大首開先聲,透過罷課示威訴求「反飢餓、反內戰」,並迅速蔓延至各地,即使在國共內戰爆發後,各地學潮仍風起雲湧。
這波學潮的風氣也吹到海峽對岸的臺灣,內戰期間統制經濟導致的嚴重通膨和經濟蕭條。
加上二二八事件對本土菁英的摧折,使得當時不少知識青年對於政府相當不滿,中國青年大量來台,社會主義思潮盛行於校園,臺灣學生運動遂和中國學潮聯結,並一同被政府視為是「共產勢力」。
▌導火線
1949年3月20日,臺灣大學與師範學院(臺師大前身)的兩位學生因為單車雙載遭到警方毆打拘捕,引發兩校學生不滿,曾三度赴市警局請願,要求立即釋放被扣學生,引起國民黨政府關注。
3月29日,臺北市各級學生召開青年晚會,宣布成立學生組織以響應中國反內戰的學潮,並號召全臺學生聯結。
時任省主席陳誠鑒於學生運動擴大組織化,加上同時間南京再度爆發大規模學潮,擔心兩岸學生隔海唱和,因此決定先發制人,展開對於學生運動的壓制。
▌事件爆發
4月5日,情治人員針對兩校的學生自治會幹部展開逮捕,誘捕過程中師院學生自治會會長周慎源趁隙逃脫,並在臺大學生護衛下回到師院。
警備司令部為緊急因應,於6日凌晨以「學生張貼標語,散發傳單,煽惑人心,擾亂秩序,妨害治安,甚至搗毀公署、私擅拘禁執行公務人員」為由,以大批軍警包圍兩校學生宿舍。
最終三百餘名師院學生及二十多名台大學生遭強行拘捕,是為「四六事件」。
▌四六過後
事件發生後,兩校因此停課數日,雖然大部分學生被分批釋放、由家長帶回,但仍有多名學生遭羈押判刑,追捕行動一直持續到1950年代。
臺大、師院的自由校風也轉為保守,校園的思想言論深受箝制,諸如兩校的校內本土性及異議社團接連遭到清算。
師院校長劉真態度較為強硬,不僅主導校園的整肅,開除多名學生學籍,並發起整頓校風政策,立下一系列箝制思想的校規。
而臺大校園也並未因此恢復平靜,不僅隔年校內陸續爆發「海天合唱團事件」、「于凱案」等事件,參與四六事件的學生們也牽連到五零年代的諸多政治案件中,許多學子被安上「為匪工作」的罪名。
因此有學者形容「四六事件不僅僅是單一事件,反而是個開始。」
加上事件結束不久,政府就先後發布「戒嚴令」及「懲治叛亂條例」,因此,一般多視「四六事件」為白色恐怖時代的濫觴。
▌傅斯年「神話」?
由於當時兩校校方態度有所差異,加上臺大逮捕行動較為溫和,使外界多認為時任臺大校長的傅斯年是保護學生、堅守大學自由學風的功臣。
尤其他留下的「我有一個請求,你今天晚上驅離學生時,不能流血,若有學生流血,我要跟你拚命!」一語更是廣為流傳。
然而近年諸多研究修正了此一形象,例如歐素瑛教授就透過《陳誠回憶錄》等史料,還原傅斯年當時贊同陳誠肅清兩校學生的提議,並提出「要快做、要徹底做、不能流血」的三項條件。
陳翠蓮教授等人重新校訂完成的四六事件報告中,也顯示傅斯年是同意警總進入校園逮捕學生的,並在事件過後處分四六事件救援會的主要幹部。
不過陳教授也點出,不能簡單地將傅斯年定義為加害者或共犯,但在評價傅斯年時,不能如同過往將其視為「神話」,而忽視這些複雜的面向。
▌全面擴散的陰影
白色恐怖的政治陰影不僅壟罩臺大與師大,全臺知識份子匯集的大專院校都難以倖免,連被視為「黨校」的政治大學,也有相當多師生成為政治受難者。
例如政治系的元老教師呂春沂教授,便曾遭到學生告密而被捕,歷經刑求及拘禁。
儘管在各方救援下獲判緩刑,但日後學術之路因此受阻,其在政治系的同僚湯承業也有相同遭遇。
除了呂湯二人外,包含許席圖、李漢元、廖偉程等政大學生都是當時的受難者。
這樣的風氣即使到了戒嚴後期也不曾停歇,1970年代,臺大哲學系內數名自由派學者便被政府以「反共」之名進行整肅,前後解僱了13名教師。
1983年任教東吳大學政治系的黃爾璇也在黨政及情治系統的施壓下,遭校方無預警解聘,這些舉動無疑是對講學與學術自由的重大傷害。
▌結語
四六事件被認為是戰後臺灣學風轉型的重要分水嶺。
事件發生前,政府雖對學生運動有所疑慮,不過態度仍偏向以引導代替防範,勸戒重於懲罰。
但四六過後,政府的立場轉向強力整頓學風、安定校園,置大學自治於不顧,展開對師生與校園活動的嚴格管制,校園的學術及言論自由因而在白色恐怖下被長期禁錮,並產生諸多政治受難者。
事件雖已過去七十餘載,然而兩校針對四六事件的轉型正義仍未完成,期待社會能對這起事件有更多認識,並為了這未竟之業一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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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
#修法補漏洞
#接住揭露真相的受害者
一個多月前發生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自殺的悲劇,離世前,她在臉書千字文控訴遭到性侵害和暴力對待。我們辦公室立刻投入研究 #權勢性侵害 議題,目前有2個發現和主張。
第一,#刑法第228條 雖然有定義「權勢性侵害」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但是刑度卻只有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過往許多論點和判斷都認為這是因為權勢性侵害的受害者還有 #衡量利害之自主意識空間。
但許多血淋淋的案件都顯示,這種 #有瑕疵的自主空間 只是表面上存在;對於身處特殊權勢關係中的受害者來說,其生活整體面向所受到的「強迫」其實並不低於身體及生命所受到的脅迫。
權勢性侵害刑度上限較低,反而常常成為加害人利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途徑,是刑法性自主罪章的漏洞。我已經寫好法律提案,將於下個會期提出。
第二,七月多事件一發生後,我發現現有權勢性侵害數據及資料不夠完整。於是立刻請警政署、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102年開始至今的案件,重新撈出相關數據。
研究後發現警政署統計的刑法第228條 #權勢性侵害與猥褻 犯罪案件發生數明顯低於其他妨害性自主罪類型,這7年來僅佔全部案件的3.7%。這很可能是因為這類與生活緊密連結的權勢關係,使受害者難以站出來求助,造成 #黑數。
法務部的數據更顯示,即使提出權勢性侵害或猥褻,後續案件起訴率也僅有20%,低於全部案件的56%。可能有以下原因:
1、因為加害人很可能是受害者所熟悉信任、甚至在受害者的生活中具有相當地位的人,致使侵害過程中受害者能有的「證據」本就相當稀少。
2、因為權勢性侵害的特性,受害者常常需要更長的時間,才有勇氣求助或提告,但許多證據也因時間消逝。
3、就如同許多 #熟人性侵害 的案件,這類權勢關係常造成受害者造成心理障礙,因為 #加害人就是關係中的熟人,受害者很可能被反過來質疑「為什麼隔這麼久才講?是不是別有所圖?」、「為什麼當下沒有明確求救或拒絕?」、「為什麼事情發生後,還和加害人有互動?其實你就是在享受吧?」等。
這些 #質疑受害者的汙名標籤 以及 #既有人際關係崩潰的風險,常逼得受害者即便求助了,之後卻因為壓力而在作證時消極以對,也就較難起訴。
4、整體社會及支持系統,包括警察、司法人員等,對權勢性侵害的理解不足,仍停留在1999年修法「前」的思維,仍認為刑法第228條必須要有受害者「服從」加害人的要件,這種 #未與時俱進 的狀況,也使得部分權勢性侵的案件最後不起訴。
今天,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的家人勇敢站出來,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權勢性侵害,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用死揭露真相的受害者」。他們目前已將能找到的相關佐證資料準備好,希望司法能找出整起事件的真相。
調查會繼續進行;法律不足的,我會努力推動修法。請大家一起理解與重視 #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讓有相同遭遇的人,有勇氣求助。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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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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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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