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20年8月28日凌晨,震驚台灣社會的 飆捍 館長遭槍擊案件,日前終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作成一審判決。從新聞得知,開槍殺人未遂的劉丞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他同案被告則各被判處不同刑度。
但為什麼館長還會在直播裡表示不能接受,要請求檢察官上訴討公道呢?
基於好奇調閱判決來看,才發現劉丞浩分別觸犯:(針對其他被害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針對館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
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不同被害人總共觸犯3個罪名,法院才從最長刑期9年至合併刑期18年間,定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殺人未遂部分,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因為劉丞浩沒致人於死,且案發後馬上自首,而大幅減刑為5年,難怪館長無法接受,感嘆臺灣人命真不值錢。
更值得大家關注的是,判決內提到本案已有證人證稱:109年1、2月間,地點是在臺北市敦化南路的公司,在場的人有寶哥(即邵伯傑)等人,「寶哥」接到案件在找槍手去開槍,…我是於108年8、9月間加入寶和會,名義會長是「伯哥」林修伯,實際管事的會長是邵伯傑。案發翌日,邵伯傑召集幫眾到場後還下達封口令,命幫眾不得向外聲稱本案係由寶和會指使。
由以上證詞可見,邵柏傑才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真正主持犯罪組織之人,幫眾已經一審判決,他的部分至今仍在另案偵辦之中,尚未經起訴追究刑責。
其實犯罪組織橫行、魚肉鄉里,甚至公然非法持槍殺人,每天仍持續威脅臺灣民眾;而且,若不是緊急送醫搶救得宜,一條人命很可能就此消逝,如此嚴重殺人行為,刑度只要5年,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因此,依法追訴審判黑道份子刑責,是司法機關刻不容緩的責任,建請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上訴,並儘速起訴追究寶和會幕後首腦責任,以確保被害人權益,才能讓臺灣人民享有更自由、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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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28日凌晨, #飆捍館長 凌晨遭到槍擊,日前一審判決終於出爐,被告劉丞浩共觸犯三項罪名:(針對其他被害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9年。(針對館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及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但這其中,故意殺館長未遂部分,由於案發後馬上自首,所以 #大幅減刑剩下5年(原刑度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與死刑)。
難怪館長在直播裡大嘆不能接受,直呼台灣人命不值錢。
更值得大家關注的是,本案證人證稱:去年1、2月間,「寶哥」(邵伯傑)接到案件後、找槍手去開槍…,雖然名義會長是「伯哥」(林修伯),但實際管事的會長則是寶哥。
而館長遭槍擊的隔天,寶哥特地召集幫眾下達封口令,不得外洩「寶和會指使劉丞浩行兇、對館長開槍」一事。可見,邵柏傑才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的首腦,但案發至今即將屆滿一年,寶哥依舊逍遙在外,檢察官還在持續另案偵辦。
綜觀此案,誠摯呼籲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上訴,加重追究黑道份子殺人未遂刑責,並儘速起訴追究幕後首腦責任,讓民眾享有一個自由安全的生活環境。
#發言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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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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