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文慎入⚠️
睇晒🔞頁紙,我終於明白點解林鄭同建制派呢兩個星期完全唔夠膽話自己睇過呢份嘢。因爲佢比送中條例強千百倍…
我就唔會對佢評論,因爲我唔係法律專家,亦都有機會畀人批鬥成犯法… (你懂的…) 但係其中一部分相對上敏感嘅條文 (其實差唔多全份都係...),就趁呢個機會列出嚟解釋等大家小心唔好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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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 即係可以黑箱作業,兼冇得上訴,阿爺話你犯法就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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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 即係内地委派嘅人話事囉…林鄭?人頭嚟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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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 城管制度正式實行,内地警察可以落香港執法,第日記住隨身攜帶一疊人仔先好出街。💸 P.S. 嗱嗱嗱,我哋愛國所以要用人民幣咋!唔好諗錯隔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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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 可以任用大家嘅公帑請城管,各位係咪好興奮可以交稅呢!立法會?財委會?乜嚟㗎?食得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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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到底點先為之犯法呢?
20)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任何人講或同「港獨」扯上關係,可以處無期徒刑
.
21/23)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 捐錢畀黃圈🟡都可以係犯法,最高判十年
.
22-4)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圍堵政總,都可以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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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前線勇武,發動DDoS嘅網友💻,全部可以處無期徒刑,連登應該都可以收皮,因為網上言論談及呢啲都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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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今朝早,黃之鋒、羅冠聰、周庭、敖卓軒突然退出眾志?因爲只要佢哋一同任何外國媒體或者領事接觸,全部都可以即時收監。佢哋幾個爲咗保護啲細嘅,要走都係好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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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支持外國對中共進行制裁都係違法,即係話,黃之鋒、何韻詩呢啲只要一行入美國領事館,即時可以收監。
29-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唔準鬧政府!唔準鬧政府!唔準鬧政府!好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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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龍門冰室今朝話要脫離黃色經濟圈真係好弔鬼,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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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 所有黃色經濟圈嘅朋友,都可以畀人吊銷牌照,執笠啦!不過龍門可能反而冇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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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住你話,咁啲藍絲打人咪一樣係恐怖襲擊?你錯啦!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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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 藍絲、白衣人、黑社會殺人放火、打人斬人、通風報信,都可以有免死金牌!!!🥇 689突然咁夠膽懸紅100萬搞批鬥就係呢個原因!不過當然...呢條友出咗名走數,篤完灰有冇錢收到呢啲就自己諗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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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9月嘅立法會選舉將會係建制派嘅天下!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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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 無限DQ輪迴,所有民主派嘅都可以唔使選啦!只要七八月之間全部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等等民主派一律告叛國或者參與恐怖襲擊,就全部自動喪失資格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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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話,我住海外嘅,唔關我事!咁你就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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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8)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 就算你離開咗香港,唔係香港人,總之乜都可以拉你!晌飛機度講過嘢都可以拉㗎~✈️ 最好笑嘅係,根據呢條條文,所有美國國會議員、侵侵、安倍、彭定康、etc etc嘅人全部都犯咗國安法,即係只要佢哋任何一個嚟香港,可以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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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有啲人仍然會話,我小心啲咪得囉!到最後都仲可以上法庭爭辯㗎嘛!(傻豬嚟嘅,阿爺話你係就係㗎啦!) 咁到底點樣判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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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 唔畀新聞報導📰🗞,更加唔畀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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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 只要阿爺想,随時可以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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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 鍾意嘅話,可以連陪審團都Bye B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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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 阿爺可以隨時的你上大陸審!你係冇得嘈㗎!到時明正言順,連洗頭艇都慳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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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 城管同公安,凌駕一切香港法律,話點就點,打橫嚟行都仲得呀~ 特權仲多過香港差佬!黑警?濕濕碎啦!
最後,附則仲有講到明,呢條國安法凌駕其他一切香港法律,兼且阿爺擁有終極解譯權,即係話個龍門佢鍾意點擺都得,仲可以設立「勞役中心」、「教導所」、「感化院」、等等,我哋嘅祖國真係強大到不得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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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嚟呢度,只能夠同大家講… 自求多福啦!😏
P.S. 不過咁講,阿爺其實好大量嘅!冇話要設追溯期!!!係咪好感恩呢?但係講真,佢而家話冇啫,一個屈尾十,想點都仲得㗎!所以記住要愛國愛黨,效忠習大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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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過乜都唔知變犯法
#唔識國安法 #乜都係犯法
放火罪過失 在 梁文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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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文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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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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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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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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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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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到底點先為之犯法呢?
20)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任何人講或同「港獨」扯上關係,可以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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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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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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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前線勇武,發動DDoS嘅網友💻,全部可以處無期徒刑,連登應該都可以收皮,因為網上言論談及呢啲都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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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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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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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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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8)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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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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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過失 在 大紀元時報(香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香港現時抗爭過程 猶火鳳凰浴火重生 榮光歸香港
「不能忘記初衷,今次區選(勝利)是香港人血淚交織、在囚及被捕人士的付出所帶來的民意海嘯。」區選勝出的新民主同盟范國威評價這次泛民派大勝原因。25日下午與多名民主派區選當選人到理大外集會,要求警方盡快解封理大,釋放所有被捕人。
區議會選舉一星期前的11月17日,中共港警圍困理工大學一夜,理大遭受數以百計催淚彈、橡膠子彈、水炮車、裝甲車等砲火猛攻,校園一帶多次火光沖天。時至今日,理大被防暴警圍困,警方宣稱他們是「暴動」,18歲以上者離開時將被警方拘捕。
17日的護校園保衛戰中,理大T學生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清楚地知道我們做的事是對的,我們做的事不由政府評判,由歷史評判,我不害怕!」他說,小時候看到「六四天安門屠殺」場面很害怕,那時不知道學生們為何抗爭,「現在明白了,沒有怕了。」
警暴無制約 濫暴與暴徒無別
這場給香港帶來翻天覆地變化的《逃犯修例》修定案引發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抗暴政、爭自由運動。面對巨大民意,中共港府採用了中共一貫的解決手法ーー暴力鎮壓。
5個多月中,諸多媒體報道事實與市民證言表明,鎮壓中,中共港警不僅暴力不受制約,還假扮成抗爭者,燒、砸地鐵等公共設施後嫁禍抗爭者,對被捕女性輪姦、男性雞姦等禽獸行為,並不以為恥,有警察甚至當面恐嚇抗爭者:「把你送新屋嶺(扣留中心)輪姦!」「怕不怕被打後變成浮屍?」「想被雞姦嗎?」
11月12日暴警在無搜查令下,強行向中文大學發起猛攻,現場暴警用喇叭下令「射擊頭部」。隨後,中大被催淚彈煙霧籠罩。
回顧數月來港警暴力,從「7.21元朗警黑合作上演恐襲」,「8.31太子站暴警無差別襲擊乘客」,到「10.1荃灣開槍蓄意殺人」,「11.11西灣河開槍蓄意殺人」等中共港警的暴行劣跡斑斑,震驚香港和國際社會。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曾在泛民主派記者會上譴責港警濫用執法權,「香港已經被這個政權破壞成了戰場。」他說:「你們所說的暴徒行為,究竟有沒有你們的臥底所為?我們沒法分辨。」張超雄要求警隊立即停止臥底行為。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怒斥港警暴力時說:「停手吧!你們這幫暴徒,我說的是香港警察。」
港府、港警公信力全失
香港民意研究所11月12日至14日進行的民調顯示,83%和73%的市民認為特區政府和警方需為社會暴力負責;認為抗爭者需負責的約40%。
香港民研計劃名譽總監黃偉國分析,結果反映市民理解抗爭者並不是「盲動」,肆意破壞,而是政府一直漠視他們的訴求,導致今日局面。他批評政府才是現時社會暴力的禍根。
在港警公信力喪失殆盡之時,港警頭目、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18日迎來他警察生涯的最後日子,他在最後講話時聲稱「警隊是真正守護香港的英雄」。他自詡的所謂「英雄」,走到香港的大街小巷被憤怒的街坊以「黑警」、「黑社會」、「殺人犯」相稱。
民研在特首林鄭宣佈正式撤回「修例」後,於10月8日進行的民調顯示,林鄭支持度再創新低,僅為14.8%,超過80%市民反對林鄭。
政府無德 公民抗命
公信力喪失殆盡的港府其執政合法性蕩然無存,為維護其合法性,北京政府及港府能做的就是竭力把香港抗爭市民抹黑成「暴徒」、「廢青」等,抹黑他們搶警察的槍,四處放火,打砸搶,製造暴力等。
香港市民用言行清楚地告訴世界「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歷史學者、時事評論員章天亮表示,眾多報道表明,香港街頭許多暴力恐怖事件都是中共派人去幹的。而香港市民的暴力反抗仍得到大多數港人支持,充份說明暴力是中共逼出來的。
他說:「參看古今中外歷史,每次改朝換代,民間暴力反抗都是官逼民反的結果。」
「追求自由、公正是每個人的權利,所謂秩序、民主、法治也是維護自由和公正的手段。」章天亮說:「如果法治等手段不能保護社會的自由和公正,甚至被用來迫害爭取自由、公正的公民時,這個法治下的法律就是『惡法』,其政府也失去了合法性,是非法政府。」
章天亮表示,面對「惡法」,民間有權蔑視、不遵從這個「惡法」,這就是「公民抗命」,是公民社會成熟的標誌。
他說:「從這一立場來看,顯然香港市民站在道德高地上,而港府、港警是在執法犯法。」
建制派大佬揭「修例」內幕
強推「修例」給香港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浩劫,兩百萬民意上街反對,為何當局要強推?日前,親共建制派大佬曾鈺成接受法國媒體《Mediapart》採訪,圍繞「修例」博弈,他披露諸多鮮為人知的政府內幕。曾透露,6.9和6.12後,林鄭知道修訂條例難通過,於是請示北京。「當時中央和林鄭仍低估港人反抗力量,中央叫林鄭暫緩。」曾鈺成說:「林鄭之所以不『撤回』,是因為她覺得北京和建制派支持者都不接受『撤回』。由此可見,林鄭一直只重視北京和建制派的感受,從未理會民意。」
面對警察濫暴,各界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呼聲高漲,曾鈺成透露,包括他在內,約20名有影響力人物到禮賓府商議。當日幾乎人人都向林鄭說:「如果你要展開對話,必須做些實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必需的。」但林鄭卻斬釘截鐵地說「不可能」。
推倒最後一道柏林圍牆
日本外務省《外交》月刊在第57期刊登了香港問題專家、日本駐港總領事館調查專員、立教大學教授倉田徹(Touru Kurata)對香港「反送中」運動的分析報告。
倉田在報告中指,2003年7月1日,香港曾爆發50萬人上街反對「23條立法」,當時報道顯示「連一個垃圾桶都沒有被推倒」。之後數年裏,香港時有示威遊行發生,基本沒有暴力,留下平和示威的文化。
報告說,「反送中」連續100、200 萬人走出來表達訴求被政府強行壓制,引發之後的暴力事件,其深層原因是「政治觀的對立」,根源是共產黨體制。
報告指,香港市民要求的「五大訴求」的核心是「真普選」,以此保證真正的自由、民主,但是這對北京政權來說,是要命的,相當於「顛覆政權」。運動進入9月後,北京政府以及港府完全成為「香港群體」的敵人。
近幾年,隨著大陸經濟發展,中共對自由世界的威脅日趨表面化,中共不僅是香港人的敵人,也是世界的敵人。香港處於代表自由、公正等普世價值與代表蔑視人性、破壞人類道德的共產意識形態的交界地。目前,各自所代表的正與邪的力量在此激烈衝撞,香港成正邪之戰的柏林圍牆。
17日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集會場地豎有一道以紙箱砌起2米多高、50米長的牆,模仿象徵極權政府的柏林圍牆,牆上貼有「香港人加油」、「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以及揭露中共70年暴政歷史的罪行。千餘人圍觀,集會結束時眾人推到這道象徵意義的柏林圍牆。
浴火重生 榮光歸香港
11月11日上午,港警在西灣河公然開槍,一名學生中彈,生命危殆。紅色恐怖再次籠罩香港,同日晚,322個香港中學生組織發聯合聲明誓言,強調「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我們只是勢孤力弱的中學生,但與這個殘暴不仁、草菅人命的政府抗爭到底的意志不變。既然政府勢要與我們這一代人為敵,不管是5個月、還是50年,以「獅子山精神」奉陪到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17日晚,理大告急,在社交平台上不斷傳出被困抗爭者的留言(絕筆),一位理大留守生留言:退此一步,即無死所!
留言說,黑警攻理大第8天,我們被圍困校內,外界手足為我們萬分焦急,然而我等心境平靜坦然。我們用血淚守護校園免受魔警侵犯,何罪之有?我們學生將留守到最後一刻,不自由毋寧死,同學不怕被捕與死亡,歷史將判我們無罪。
過去5個多月的反抗暴政中,中共以及港府使出的陰險邪術、無度的暴力,可謂天怒人怨,港人不屈不饒的抗爭精神感動世界,「天滅中共」是歷史必然。
日前,在抗爭最艱難時刻,香港多區可見巨形「鳳凰雲」,在夕陽的映照下猶如浴火鳳凰。眾多港人表示,見此景流下熱淚,堅信「香港守護神」在看護香港,香港現在抗爭的過程猶如火鳳凰浴火重生,堅持下去,榮光一定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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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過失 在 金鐘法律事務所- 【失火罪與放火罪】 1....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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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過失 在 [問題] 關於刑法法條的修訂邏輯-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也許問題有點白癡... 還請版上賢者解答...
在閱覽刑法法條的時候.. 時常會遇到一個讓我不是很懂的編排
例如在公共危險章的部分.
173--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4--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4I---對沒人的建築物放火....
174II--對自己之物放火....
175--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175I---對他人之物放火....
175II--對自己之物放火....
175III-過失.
176--準放火罪
177--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看起來是這樣... 也就是各條立法中都有考慮到該罪的不同種類情況增列各款情形
那麼看看一樣是公共危險的另一個部分
190--妨害公眾飲水罪
190I---亂丟東西到水源妨礙健康...
190II--加重結果..
190III-過失...
190IV--未遂
190-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省略)
19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省略)
191-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問題是...
為何190~191-1的部分不能像放火罪一樣以罪名為主要分類,然後再把其他部分別列出?
而要分成190-1、191-1呢?
可以知道的是190-1或191-1是後來增列的部分,所以不能用插入的方式去增加
(這樣法條排列會一直更動吧)
但為何不這樣做...
191、191-1合體成為191條
191--第一百九十一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I--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
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
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V-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V--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在引用或是記頌上不是會比較流暢些? 不會同一章中有些狀況會是XXX條之1..
而有些成為(XXX+1)條這樣
或是說其實有這樣的修法狀況,但是其間具有什麼我不清楚的邏輯??
還請版上先賢解惑
感謝...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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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 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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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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