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臉書動態回顧去年的今天:一旦經歷過更難的,以前的難事便不是這麼難
上周回中央產經演講,有學妹問讀中央產經對國考的幫助?我答,讀中央產經對我準備國考最有幫助的地方,就是以前大學讀民事訴訟法,特別是讀邱老師與許老師的民訴,明明都是中文,卻怎麼都讀不懂。
還好,後來碰到比民事訴訟法更難懂的東西。在中央產經一年級上學期必修產業經濟學理論,指定教科書是Tirole的產業組織理論(英文版);下學期必修產業經濟學實證,則是必須懂計量經濟學才能考試(老師上課簡報是用英文)。
經過這兩個必修差點被當與被當之後,再讀民事訴訟法,便覺得變得不是那麼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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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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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是刑法,這次是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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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ADR?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ADR有什麼優點?
費用較低,通常1-3次調解期日即可解決,雙方不必常跑法院,部分ADR調解內容具與判決確定同一效力或經法院裁定可以強制執行。
👩⚖️有關ADR的詳情,可以參見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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