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北王姓視障男4年前到麥當勞台北石牌店借廁所,離開時遭自動玻璃門夾傷頭造成他腦震盪,王男怒向台灣麥當勞總公司及陳姓店長提告求償321萬元。麥當勞辯稱,王男僅借廁所沒消費,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對象,但士林地院認為,麥當勞有提供安全消費環境的義務,而且並非有花錢消費才算顧客,因此判麥當勞及陳姓店長應連帶賠王男20萬餘元精神慰撫金。
想法:
1.「只是借廁所的人」算不算「顧客」?
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其實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
應該是有消費才算顧客,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這個判決的見解,上訴高等法院後可能會被挑戰。
2.不過法律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
你說有消費才是顧客,
那住飯店時,飯店提供「免費」停車場,
客人在停車場滑倒受傷,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呢?
之前有一個判決說有適用喔!
即使客人支付的錢只針對房間跟早餐,
跟「停車場」間沒有對價關係,
飯店只是「好意施惠行為」,
也是要確保停車場符合安全標準的。
3.再來,我們去百貨公司逛街,
有時候只是window shopping ,什麼都沒買,
即使打算要買,買之前就摔倒了,
那我算不算顧客呢?
如果說摔倒了,還要「事前有消費發票」,
才算顧客的話,那似乎也不是很合理。
結語:
有時候我們討論事情,
要看的面向很多,考慮的因素很多,
一樣的判決標準,
用這個角度看,覺得不合理,
換一個角度看,又覺得合理,
有時候事情真的沒大家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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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ab99 (Reboot)》之銘言:
: ※ 引述《ccab99 (Reboot)》之銘言:
: : 對方修汽車 約二萬二左右
: 我媽拿到的驗傷單完整內容:
: ==================================
: 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
: 右側3.4.5.6根肋骨骨折合併右側血胸
: 四肢多處擦傷
: 附囑
: 患者於97年6月3日由本院急診入院治療
: ,6/10日出院,6/14,6/17門診追蹤。
: (宜休二週)
: ==================================
: : 在六月底已完成筆錄
: : 初步分析研判表只註明:無可供判斷號誌狀態之事證,無法研判。(雙方自稱錄燈)
: : 道路交通事故圖:
: : | 我 | |
: : | 媽 | |
: : | 騎 | |
: : _____| 車 | |_____
: : 方
: : 向
: : _____ _____
: : ☆碰撞點
: : 汽車行進方向 ◎汽車煞車點(煞車痕8.5公尺)
: : _____ _____
: :
: : | | |
: : | | |
: : | | |
: 1.我媽之後每次再去醫院拿到驗傷單,醫院都是拿同一份的影印給我媽
: 但也沒有在註明之後(7.8.9月覆診)回診的時間,驗傷單只有這樣子的明細
: 對於我之後要求賠償金額時(不能工作的時間)會有很大的影響嗎?
後續回診可再請醫師開新的診斷證明書。
另外,要請骨科或胸腔內(外)科醫師確認「胸腔傷勢」是否有「後遺症」?
若有,後續還需要什麼樣的治療?復原時間約要多久?
頭部傷勢部分也可以看腦神經(內)外科、骨科,追蹤是否有腦震盪的後遺症、
有無因強烈撞擊傷及神經,而相當時間後可能出現聽覺、嗅覺、味覺之障礙或
喪失?
臨床上,頭部因事故原因而受到大的外力衝擊,導致腦的組織發生障礙,症狀
有健忘、頭痛、噁心,多數的輕微頭部外傷病患不一定會在創傷時就醫求治,
但病患在頭部受傷幾天後甚至出院後,仍然會為身體症狀所困擾,例如:頭痛、
頭暈、噁心、嘔吐、記憶力變差、注意力不易集中等稱之為「腦震盪後症候群」
;另嗅覺功能消失,大多是由頭部外傷後嗅覺神經路徑受損,造成嗅覺障礙所引
起。這部分的後遺症會比較嚴重,應該要特別注意追蹤。
: 2.我上星期去警察局提告過失傷害之後,這星期回家看到有調解通知書
: 我可以申請換到我們的鄉鎮的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嗎?
應該你母親才是被害人,所以你只是幫你母親以她的名義去提出告訴而已。這點
為免誤導讀者,且涉及告訴合法與否的問題,先予指明。
上下文看起來,你們收到的調解通知書應該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發出的,
而不是地檢署或法院附設調解室,由地檢署發出的到場調解通知書。
起訴前的訴訟外「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中之規定,原則上以對方
(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受理調解之單位。你的案例中,應該是警方
也協助幫你們提出調解申請,以你們為「聲請人」所致。或者,是警方已經將全案
的資料移送給地檢署(因為你媽已經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檢察官主動移送調解
委員會。
技術上,你媽可以向你們家所在的鄉鎮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但你要提供對
方的基本資料、住址及聯絡方式。但時間可能會有比較慢,畢竟前案調解的通知書
已經來了;而就算你們不想到場,也應該跟調解會聯絡一下,告知無法到場的理由,
畢竟調解會處理這件事也很辛勞。
: 3.延伸2的問題,我可以不去調解委員會嗎?會對我之後上法院判決不利嗎?
法律上不會因此有不利的影響。但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仍然會詢問你們和對方調
解或和解的可能性。如果無法和解,檢察官或法官仍須依照事實和證據作出判斷。
本案中涉及到雙方對號誌指稱不同(可能互指對方闖紅燈?)的判斷。如果現場沒
有監視畫面拍到車禍撞擊發生及號誌的畫面,也沒有其他證人看到,要釐清肇事責
任將會有困難。即使將來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回覆說「無法判定肇
事責任歸屬」的可能性非常高。
到最後結果是,因為無法研判肇事責任歸屬。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
罪疑惟輕、事實不明(有疑義)利益歸於被告」的基本規則,檢察官是有權、合法
,對於被告(對方)作出不起訴處分。這樣一來,你們就無法利用「附帶民事訴訟制
度」,在起訴後向「受理案件的刑事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了,而是必須要自己
先預繳求償金額約1.1%計算之裁判費,向「車禍發生地」或「對方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民事庭」提出一般民事訴訟。
: 4.調解通知書寄來後,我提的過失傷害告訴就停止不會跑了嗎?
程序上沒有停止的問題。但一般地檢署檢察官會等待第一次調解結果,然後再通知
開庭。所以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不過請你跟警方確認一下,是否提告後的全案卷
證已經移送到地檢署了。甚至,你媽可以以「告訴人」身分,拿著身分證件親自
(如果要委任他人,要提出委任書)到地檢署服務台,並提供「被告(對方肇事者)
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地檢署受理案件、分案後的「案號、股別」。
: 還是警察那邊還是會照樣幫我送? 會因為有調解委員會就不幫我提告了嗎?
依照你說的經過,是提告後才進行的調解。
: 5.經上星期板上的鄉民幫忙把我們的損失都列表算了一下
: 要請各位幫我看一下,我要求的賠償和解金是否合理?
: 車輛修理費 18600
: 折舊費 10000
車輛維修費和折舊費分開寫,很奇怪。我不懂列這項「折舊費」的意義。一般維修
費用是將所有維修項目列出來,比較詳細的還會分開「零件」和「人工」項目,民
事損害賠償的計算上,折舊扣除的是「零件」部分的折舊。在車輛的折舊計算上,
是依照車輛的出廠年份(見行車執照上記載),算到車禍發生時的年限,並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來計算,採用「定率遞減
法」來計算。例如:
「假設」修理費用是21萬元,依上開說明,應予折舊。參考行政院以86年12月30日臺86
財字第52053號函核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則該機車修理
費扣除折舊後應為66,974元(計算式:第1年折舊額210,000元×0.536=112,560元,
第2年折舊額是(210,000元-112,560元)×0.536×7/ 12=30,466元,計112,560
元+30,466元=143,026元;210,000元-143,026元=66,9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你再確認一下「車輛維修費」總共是多少,依照上面的標準自己計算看看。
從結論上來看,折舊扣除後能拿到的維修費用通常是很低的。其次,雖然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指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但依照法院實務看法,如果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能請求損害賠償的
項目,僅包括犯罪行為所衍生的賠償項目,所以僅能請求「過失傷害」衍生的賠償
項目,例如:喪葬費用、醫療費用、醫療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必要照護輔具之支
出費用、受傷期間薪資收入損失、勞動能力受到(終局、確定性)減損之損失、精
神上損害賠償等項目。因此「車輛毀損的維修費用」不是「過失傷害犯罪」所致,
所以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請求。
: 醫藥費 5359
: 三餐費 200*住院7天=1400
「三餐費」如果有包括在醫療單據中,則直接以醫療費用計算即可。必要醫療費用
的認定比較寬鬆,在看西醫部分,健保以外的「自付額」原則上都可以請求,除了
少數醫院自行「浮報名目」的費用,像是「醫師指定費」,則可能被法院剔除。
另外,「診斷證明書」的開立費用,我通常會援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
民事判決要旨:「證明書費雖非因侵權行為直接所受之損害,惟係被害人為實現損
害賠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因加害人之侵權行為所引起,被害人是否不得
請求加害人賠償,非無斟酌餘地」,且「證明書」係為證明損害賠償債權所必要,
因此法律上可以列為必要費用。除非有重複,否則不必剔除。
另外,如果在西醫外,另外又看了中醫,即使是健保特約的中醫診所,但因為「中
醫費用」有時金額較高,且診療項目有時不明(寫什麼推拿、整骨,藥名也不清楚)
,法院會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為何在西醫治療外,還必須要看中醫?西醫以外,
另外看中醫之必要?中醫診療項目和西醫診療項目有無重疊,而欠缺必要性?如果
原告無法舉證,則會被民事法院剔除掉。
: 看護費 1200(半天看護)*4天=4800
: (因為我媽前4天比較嚴重,頭會暈,走路要人扶
: 所以看護費只算前4天的部份)
實務上,看護費用如果是「住院期間」的部分,認定上通常較寬鬆,住院幾天就核
給多少天的「全日」看護費用。但出院後,則原告(受害者)必須進一步舉證:返
家休養後,依照傷勢,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而有請專人協助照顧之必要。關於這一
點舉證,在「診斷證明書」上僅記載「應(宜)休養XX個月」並不夠,甚至有記載
「需人照顧」的字眼,法院仍然會認為舉證不夠。所以,舉證上需要針對具體傷勢
的後續治療、復原時間,引具臨床醫療文獻來佐證,並檢附病歷資料,聲請法院向
醫院函詢、請求鑑定(列出要鑑定詢問的問題,請醫院協助回覆)。另外,原告還
必須舉證「看護費用」一日多少錢,可請醫院配合的看護公司提供。
此外,「實際上有看護費用支出」這點應該要提出付款證明,可請看護者提出簽名
收據,如果被告(對方/加害者)仍有質疑時,可能要請看護到場作證。所以,以現
金付款方式不好,應用轉帳方式付款,對方爭執是否真有付款時,提出轉帳、匯款
明細即可。
沒有請專人看護,而是由家屬自己照料的情況,雖然實際上沒有看護費用支出,但
依照最高法院提出的標準:「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
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
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
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
符公平原則。」(94年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還是可以一併請求相當於看護
費用之損失。
從結論上來說,前面你列出的看護費用應該算是合理的數額。
: 雜費+營養費 1250*休養4個月(6~9月)=6000
這部分可能要再請說明清楚,是否是必要的照護費用,或用於購買哪些醫療用品。
: 交通費 370*7趟=2590
: (由計程車費率計算)
: 從我家到彰化署立醫院 7公里
: 彰化縣計程車費率 1.5公里 75元
: 0.25公里 加5元
: 合計共185元 一趟去回要370元
: 我媽覆診6/14,6/24,7/13,7/27,8/27,9/17,9/28,共7趟
必要的醫療交通支出可以請求。實務上依照傷勢程度,請求往返住家與醫院間之計
程車資,是可以的。不過,有已經支出的部分,建議仍然要提出計程車單據,由司
機簽字開立的更好。還未支出的部分,則可以「必要回診次數」來推估,預先一併
請求。
在計程車費用計算上,google地圖有「兩個地址間最近距離」的計算功能,另外參
網路上考計程車資的程式:https://0123456789.tw/CALHTML/taxi.php,可以佐證原
告提出的算法的合理性。
: 工作損失 17188*休養4個月(6~9月)=68752
: (我擔心驗傷單寫的會影響這一部份的金額)
: 17188是我媽勞保投保算出來的這三年平均薪資
: 上述合計共 116101元
這裡的「工作損失」,指的是因傷勢必須住院、在家休養期間,因此無法上班,
所造成的薪資收入減少。因此,住院期間固較無問題,畢竟醫師已經認定被害者必
須要住院了。出院後之休養期間,則應由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盡可能明確、清楚記
載。當然,原告最好還要具體說明,傷勢程度造成無法上班的理由。
另外,原告必須舉證「每月平均工作薪資」多少。最好提出近半年、甚至一年的薪
資單,或者是所得稅申報書、扣繳憑單等報稅資料(如果是沒有報稅的收入,這時
候就證明不易了)。
「勞保」投保薪資只是一個無法舉證實際薪資收入情況下的參考,依照臺灣多數公
司都是「以多報少」的通常經驗推之,雖然實際薪資多半會高於「投保薪資」,但
因為「高出多少金額」這點原告仍然無法舉證,所以將對被告有利。因此,以勞保
投保薪資計算固然合理,但可能實際上會偏低。
至於,如果都無法舉證薪資收入金額的情況,則原告必須舉證自己確有工作能力,
然後援引基本工資(目前是每月17,280)當作計算標準。不過,有時法院還會進一
步要求原告要舉證自己是「全時工作者」。否則,將可能會以低於17,280的金額去
計算。
: 精神賠償費 上面總金額的一半,116101/2=58050
這部分的金額認定上,法院有較大裁量空間。認定的標準不外仍是傷勢嚴重與否、
有無後遺症、後續治療及復原期間,傷勢及後續治療對受害者造成的痛苦及生活影
響,還有雙方的財產資力(經濟條件)、身分地位等因素(被告事故發生後的處理
態度,則是不會出現在判決理由內的隱藏性因素),來綜合考量判斷。法院在作法
上一般會自己調取兩方當事人的「電子稅務閘門財產總歸戶資料」,根據雙方的財
產、資力狀況,來進一步認定。
關於「慰撫金」或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稱「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金額認定:
判決理由寫法是,例如:本院斟酌原告所受之傷害,及系爭車禍發生時原告之年齡
(原告丙○○已如前述,原告乙○○為66年2月19日生,見本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0
號卷第65頁之診斷證明書),及原告之年收入(原告丙○○已如前述,原告乙○○
於95年間之年收入為389,517元,見本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0號第82頁之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原告丙○○名下有位在台北市文山區之土地二筆及建物一筆,原
告乙○○名下則無不動產,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2頁)
,被告於系爭車禍發生當時則為學生,於97年間薪資所得為5萬餘元,並無其他財產
,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等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認原告丙○○及乙
○○分別主張所受精神上損害30萬元及5千元,尚屬公允,逾此部分,尚無可取。
如果依照你前面說的骨折及腦震盪傷勢,要求58050「應該」(沒看到詳細的診斷證
明書內容、傷勢X光片,所以只能依經驗研判)算是合理範圍內的數字。
: 所以我們要求賠償的金額區間大約落在 116101~174151(加上精神賠償)之間
: 這樣的價格是否合理?
以賠償總金額來說,似乎還算是合理。不過,我想對方可能會對於「自己有沒肇事
責任」這點有意見,甚至會質疑是你母親自己違規闖紅燈,而拒絕任何賠償。
如果對方有依法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強制險),則針對已經有醫療費用單據支
出的部分,可以請保險公司先協助處理理賠事宜。對方如能先墊付一部分的醫療費
用,將是展現處理事故誠意的表現。
: 6.如果下星期二(10/5)的調解委員會,我大概會叫我弟(當兵放假)幫我出席
: 先開價要20萬,試一下水溫,是否可行?
可行。不過依照處理經驗,我通常會建議:金額還是要有一定的合理計算基礎,才
且你們可以主動影印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給對方,讓對方明白你們絕對不是漫天
喊價、獅子大開口,而會有助於對方合理評估是否和解。
如果我是加害者的代理人,對於被害者遲遲、推託不肯提供醫療單據、傷勢證明資
料的作法,我個人非常不贊同的。因為,一來這些資料進到訴訟上還是要提供出來,
二來沒有這些資料,將完全阻礙根據前面所說各種計算標準來合理調解的可能性,
將會使「調解程序」變成「菜市場買菜殺價」的鬧劇。尤其,你們又沒有肇事責任
的鑑定報告意見,都已經無法研判雙方責任歸屬了,金額如果又沒有合理的計算根
據,這樣的調解進行,其實很危險,且很可能浪費時間在各說各話上。
另外,調解委員的「素質」,是影響調解進行或調解成立結果是否合理的一大關鍵。
為了避免某些「幾乎欠缺法律常識」的委員,僅憑自己感覺、經驗,或僅基於要調
解成功的考量,以半連哄帶騙、半威脅恐嚇的語氣介入調解,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在前往調解之前,都先做好功課,蒐集準備到資料是絕對有必要的。只要你能表現
出一定程度對案件相關法律知識的瞭解,就不會輕易遭到調解委員的誤導、影響,
該爭取權利時不會輕易動搖,或明顯讓步得太離譜。
一般來說,調解目的是要雙方都能適度讓步,讓紛爭全面性、儘速地解決,而不必
勞神傷財上法院訴訟告來告去。所以,雙方都不應該「存有想占對方便宜的心態」
去調解,但這也不表示說,調解是可以亂講話、天馬行空、沒常識地「喬事情、搓
掉」案件的地方。所以,在決定是否同意調解內容,簽字確認同意之前,最好保留
一定時間,將雙方初步談好「調解方案內容」帶回研究,請教懂法律的人評估,確
認是否有明顯不合理、失當,或將造成意外、沒考慮的法律上不利益(失權)效果
。在簽字同意前,弄清楚是不是所有重要的法律問題都已經考慮過了、是不是不會
有其他法律問題又跑出來,絕對是必要的,不可不慎。
: 感謝您看完這篇文章
: 謝謝!!
以上意見提供你和版友參考。車禍賠償處理的問題很多,有時間再個別、特別逐一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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