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郭文艷是顢頇無能、還是惡意裝傻?
其實,這篇文章的內容,不在我的工作範圍之內。
我既非公司派的律師、也非市場派的律師,更不是金管會的官員。
老實說,這應該是他們的工作。
但是,看到迄今為止林郭文艷還在繼續裝傻丟煙霧彈,實在看不下去。
所以,利用休息時段花一點時間寫出來,直接點明。
⛔️630大同股東會,林郭文艷的違法濫權,引發資本市場嘩然、社會各界譴責,也迫使相關主管機關先後祭出處分:
➡️經濟部駁回大同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
➡️金管會以觸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將林郭文艷等人移送檢調:
➡️大同公司成為遭金管會處罰禁止自辦股務的首例:
➡️投保中心也迅速向法院聲請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
在面對這一連串對於自己違法行為的處分,林郭文艷開始改打悲情牌,說自己會這樣亂搞,都是為了對抗違法中資,說她早就檢舉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但金管會遲遲沒有查出結果。
嗯,林郭文艷絕對不應自己球員兼裁判,恣意踐踏股東權益,已毋庸贅述。
⛔️退一步而言,針對林郭文艷所指控「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迄今為止,林郭文艷提出什麼具體證據呢?
其實沒有。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在今年股東會前夕,林郭文艷突然對八個外資專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股東權不存在。在起訴狀中,林郭文艷除了重述過去大同曾經出現任國龍的違法中資、並試圖影射這些被告的外資專戶與任國龍有關之外,完全沒有提出這些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的具體證據。
導致的荒謬現象是,原告在指控被告是違法中資的起訴狀中,自己承認「無從確認是否為中資」的可笑陳述。在林郭文艷根本沒有舉證的情況下,這個訴訟的結果,其實不難預測。
⛔️那,這些「外資FINI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
過去,在立法院問政時,我曾舉發大同公司的三波違法中資,包括任國龍的龍峰集團、女兒任梓菱、以及由任國龍控制的維家置業、雅興投資。我都是「具體指明其身份」並「提出其屬於違法中資的證據」。
從來沒有像林郭文艷一樣,只是空口白話,什麼都沒有。
那麼,這次林郭文艷指控這八個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為何連這些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都沒有辦法指出來,遑論提出證據?
這不是最基本的工作嗎?林郭文艷砸了那麼多銀子組了一個龐大團隊,怎麼連這麼基本的工作都沒有辦法做好?
這到底是愚蠢無能?還是另有隱情?
我先從公開資訊,送一個例子說明。
➡️香港新工投資有限公司
新工投資是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以投資各國股市的證券為其主要業務。
依新工投資2019年報(非常容易取得的公開資訊),其持有大同公司29,982,000股,占大同所有股權的1.28%。
這間成立於1990年的香港上市公司,主要投資組合包括香港、美國、馬來西亞、台灣的證券、對沖基金與結構性金融商品。
新工投資在2019年透過FINI專戶投資大同股票,屬不屬於林郭文艷口中的違法中資呢?這個問題,金管會要回答,其實並不困難。
⛔️如果林郭文艷想問:「那其他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呢?」
我的回覆是:你花了公司一堆錢、聘了一整個團隊,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豈不顢頇無能!
其實,林郭知道,只是故意裝不知道,否則戲要怎麼演?
為何這樣說?有空時再寫。
註一:自我揭露:本篇文章乃個人休閒作品,並未依本律師的billing rate,向任何人收費。
註二:SHK 2019 Annual Report (https://www1.hkexnews.hk/search/titlesearch.xhtml?l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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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四大主管機關怒出重手 林郭文艷恐丟百年大同
金管會、經濟部等主管機關表態,不只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更對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甚至罕見下重手,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主動告發大同。本刊調查,市場派已決定申請股東臨時會,重啟改選之勢逐漸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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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以刑逼民?應回歸民事本質
黃朝琮/律師(台北市)
經濟部駁回大同新選任董事變更登記,由商業司司長李鎂(右)說明不同意變更的理由。記者胡經周/攝影
自六月卅日的股東常會以來,主管機關即頻頻出招,應對大同案所帶來的衝擊,卻也帶來不少值得省思的議題。試以數例進行觀察。
首先,經濟部駁回大同公司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固然表達了不贊同該公司董事選舉結果的立場,然經濟部過往函示宣示公司登記僅作形式審查,如今以大同公司自行扣除股數於法不符,致出席股數未達法定成數為由,駁回公司登記申請,似又採實質審查,其中界線何在,已有不明。何況公司登記根據公司法第八條僅有對抗效力,並非不予登記即可否認股東常會的選舉結果,則究竟何人為大同公司目前在任的董事,亦未因公司登記駁回而有定論。
再者,投保中心決定提起董事解任訴訟,將爭議回歸法院體系裁決,值得贊同。然董事解任係以其當選而就任為前提,在六月卅日股東常會效力仍有待釐清的情況下,直接進行解任動作,不免產生該次選舉有效的印象,此是否為投保中心的本意,頗值玩味。
另外,金管會進行特別背信罪的告發、投保中心建議將公司派律師移付懲戒等,不免使人產生「以刑逼民」或懲罰不同見解之法律專業人士的觀感,將可能產生寒蟬效應,甚至使得未來的經營權爭奪事件有樣學樣,把刑事責任、律師懲戒作為經營權爭奪攻防的手段,是否妥適,值得深思。
以上固然顯示主管機關匡正公司治理的決心,但也凸顯出,現行法下主管機關缺乏適切因應手段的困境,不免有過與不及之憾。如何拿捏妥適的介入手段,有賴主管機關智慧,但考量經營權爭奪實為民事事件,若能回歸本質,由主管機關扮演引導角色,協助股東自行開會改選,或許是干涉程度相對較低的選項,不僅對投資大眾是一堂彌足珍貴的實踐課,亦不失為活絡台灣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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