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有限公司董事解任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郭文艷是顢頇無能、還是惡意裝傻?
其實,這篇文章的內容,不在我的工作範圍之內。
我既非公司派的律師、也非市場派的律師,更不是金管會的官員。
老實說,這應該是他們的工作。
但是,看到迄今為止林郭文艷還在繼續裝傻丟煙霧彈,實在看不下去。
所以,利用休息時段花一點時間寫出來,直接點明。
⛔️630大同股東會,林郭文艷的違法濫權,引發資本市場嘩然、社會各界譴責,也迫使相關主管機關先後祭出處分:
➡️經濟部駁回大同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
➡️金管會以觸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將林郭文艷等人移送檢調:
➡️大同公司成為遭金管會處罰禁止自辦股務的首例:
➡️投保中心也迅速向法院聲請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
在面對這一連串對於自己違法行為的處分,林郭文艷開始改打悲情牌,說自己會這樣亂搞,都是為了對抗違法中資,說她早就檢舉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但金管會遲遲沒有查出結果。
嗯,林郭文艷絕對不應自己球員兼裁判,恣意踐踏股東權益,已毋庸贅述。
⛔️退一步而言,針對林郭文艷所指控「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迄今為止,林郭文艷提出什麼具體證據呢?
其實沒有。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在今年股東會前夕,林郭文艷突然對八個外資專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股東權不存在。在起訴狀中,林郭文艷除了重述過去大同曾經出現任國龍的違法中資、並試圖影射這些被告的外資專戶與任國龍有關之外,完全沒有提出這些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的具體證據。
導致的荒謬現象是,原告在指控被告是違法中資的起訴狀中,自己承認「無從確認是否為中資」的可笑陳述。在林郭文艷根本沒有舉證的情況下,這個訴訟的結果,其實不難預測。
⛔️那,這些「外資FINI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
過去,在立法院問政時,我曾舉發大同公司的三波違法中資,包括任國龍的龍峰集團、女兒任梓菱、以及由任國龍控制的維家置業、雅興投資。我都是「具體指明其身份」並「提出其屬於違法中資的證據」。
從來沒有像林郭文艷一樣,只是空口白話,什麼都沒有。
那麼,這次林郭文艷指控這八個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為何連這些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都沒有辦法指出來,遑論提出證據?
這不是最基本的工作嗎?林郭文艷砸了那麼多銀子組了一個龐大團隊,怎麼連這麼基本的工作都沒有辦法做好?
這到底是愚蠢無能?還是另有隱情?
我先從公開資訊,送一個例子說明。
➡️香港新工投資有限公司
新工投資是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以投資各國股市的證券為其主要業務。
依新工投資2019年報(非常容易取得的公開資訊),其持有大同公司29,982,000股,占大同所有股權的1.28%。
這間成立於1990年的香港上市公司,主要投資組合包括香港、美國、馬來西亞、台灣的證券、對沖基金與結構性金融商品。
新工投資在2019年透過FINI專戶投資大同股票,屬不屬於林郭文艷口中的違法中資呢?這個問題,金管會要回答,其實並不困難。
⛔️如果林郭文艷想問:「那其他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呢?」
我的回覆是:你花了公司一堆錢、聘了一整個團隊,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豈不顢頇無能!
其實,林郭知道,只是故意裝不知道,否則戲要怎麼演?
為何這樣說?有空時再寫。
註一:自我揭露:本篇文章乃個人休閒作品,並未依本律師的billing rate,向任何人收費。
註二:SHK 2019 Annual Report (https://www1.hkexnews.hk/search/titlesearch.xhtml?lang=zh)
有限公司董事解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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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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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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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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