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輩的指導,才理解衛福部的高明與農委會的愚笨,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貼了台灣豬標章,只要不是國產,被農委會查到將依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400萬元罰鍰。
但是台灣豬標章的核發單位農委會所屬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的執行長王忠恕又說:
台灣豬標章僅是一個計劃目前沒有法源的依據,業者違規頂多叫業者拿掉,有沒有違反食品標示等法規,是由衛福部判定。
到底誰講的對呢?
當然是王忠恕講的對,我們陳大主委就是因為法律觀念薄弱,所以常常會講出一些超越法律的事情,農委會要管其實也不是不行,但是該做的立法跟程序作業都沒做,沒有法源,最後只是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王忠恕畢竟是農委會所屬的人,他也只能輕輕打臉陳吉仲。
因為這其實有點複雜,我之前也沒注意到,這邊特地講清楚順便強調:
農委會的是標章
衛福部的是標示
那標章跟標示有什麼差別呢?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8款:
– 本法所稱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 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而這次9項法規中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一項第十款,新增豬肉需標示原產地。
所以未來依法要標示豬肉的產地,沒有標示衛福部可以依法開罰。
但農委會的是標章而不是標示更何況是一個沒有效力只是計劃等級的標章,食品有標示是必須的行為,但有沒有標章則不是必須,標章是一個外加去說明食品有功能性、特別性的模式,所以標章自然很嚴謹。
而台灣豬標章是屬於一種證明產品的標章,屬於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證明標章的定義在相關的法律寫的很清楚: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 )。
證明標章權人有管理及監督的義務以確保使用人依使用規範書規定使用該證明標章,且使用證明標章之商品或服務符合該標章所表彰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及產地等事項,保障消費者藉由該證明標章辨識商品或服務特性之權益。
台灣豬標章的所有權人是中央畜產會,是一個民間財團法人,所以違反台灣豬標章頂多就是中央畜產會要求下架,當然沒辦法用違反標示的法規開罰,所以人家只要有貼衛福部的標示,有清楚說明豬來源,就算貼台灣豬標章,但標示上賣西班牙豬,頂多就是把標章收回來而已。
那當然大家一定會有疑問,那為什麼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有冒用或不實,農委會可以開罰,為什麼台灣豬不行?
前面也說了這是農委會的怠惰,該做的立法程序沒做,管理思維沒釐清,只是隨便弄一個標章來應付,真的出包了也無能為力。
產銷履歷的農產品可是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這兩個法律來賦予偽造可開罰的法律。
更何況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所有人是農委會,所以農委會設定了法令,通過後當然可以依法管理依法開罰。
要罰台灣豬標章不實不是不行,只是要依法行政,依架構去辦理,我們可以參考過去產銷履歷的架構圖,紅圈處是農委會是標章所有人,藍圈處是特定評鑑機構也就是認證團體(Accreditation Body,AB),橘圈處是驗證機構(Certification Body,CB)也就是中央畜產會。
依照這個架構去設置,才有台灣豬標章的正當性跟合理性進而設置法規才有適合法,才能依法開罰。
衛福部該做的都做了,法也都修了,明年開始當然能依法管理,反觀農委會,這些管理又不是新創,就有以前的模式可以參考了,結果也不做,該設立的法規也都沒有設立,只是應付應付拿一個計劃型的東西出來交差,最後無法可管。
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農委會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是屬於農委會畜牧處,而前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對於這些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面對長官的不進入狀況跟瞎搞,他也只能輕輕打臉一下,說無法可管只能叫業者拿掉,而這種情況都是農委會自己造成的。
所以為什麼我說衛福部高明,農委會愚笨了。
反正沒差啦,老闆愛就好,外面有一些謠傳說人家要升官去當行政院副院長了,基本該做的都沒做也沒關係,反正誰質疑都是不實指控,傷害農民影響農民的福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6)日在立法院進行總質詢。林佳龍委員質詢陳陳冲院長何時下台?何時向總統提內閣總辭?陳院長表示將在520之前向提總辭,給馬總統重新任命閣揆的空間。 陳冲院長於二月六日就職至今剛好滿二個月,林佳龍委員詢問「陳院長,對內閣施政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主觀認為是有改進的空間......
行政怠惰定義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就現行邊境管理查驗含萊豬肉,衛福部未依食安法規定裁罰進口廠商一事提出質疑」
時力黨團_2020-11-26
針對衛生福利部在過去數年,對於進口肉品進行邊境查驗時,發現含萊克多巴胺之進口豬肉產品,僅以退運或銷毀方式處置,並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乙事,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三位委員,於今(11/26)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此裁罰疏漏之亂象,並要求衛福部應落實現有法規賦予的裁罰手段,自源頭做好把關,並要求在衛福部主管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有關「輸入」定義應一致。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說明,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進口肉品的動物用藥超過一定容許量時,就應該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但經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函詢衛福部,發現衛福部長年以來只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進行退運或銷毀的處置,令人訝異。在目前所有肉品進口僅有4%的邊境查驗率情況下,豬肉查到含萊克多巴胺又僅退運或銷毀,對部分業者而言心存不會被查驗到,所以就進口超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產品的僥倖心態。對於衛福部目前的邊境查驗作為,邱顯智委員質疑未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衛福部是不是能為人民的食安及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邱委員呼籲政府應正視邊境查驗漏洞問題,負起把關責任。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進一步說明,自今年8月蔡英文總統宣布要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後,時力黨團堅持不應開放豬內臟進口、完善高風險族群風險評估及有無來克多巴胺的標章制度等立場。但面對衛福部目前不合格的邊境查驗作為,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罰責的情況下,衛福部竟未予以罰鍰,等同縱容部分業者在過去豬肉含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政策下,存有甘冒風險心態,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陳椒華委員也強調,在2018年時,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的爆發,行政院與立法院迅速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自疫區攜帶肉品入境的旅客,除將肉品沒入銷毀外,更處以至少20萬元的罰鍰,至今年一月已裁罰600多件。但衛福部在2015年及2017年對於查獲廠商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的處罰僅要求退回或銷毀,衛福部如此怠惰消極的做法,時力黨團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檢視過去疏漏。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指出,對於肉品進入台灣,過去發生在非洲豬瘟時確實可以裁罰。但是現在卻只對進口商做退運或銷毀的動作。王婉諭委員擔心,依照目前只有4%的抽驗率,在進入市場後,即使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到最後可以僅有懲處到小攤商。
王婉諭委員認為,應該要從源頭管理作起,除此之外,她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與44條應該給予不良進口廠商裁罰。然而就目前衛福部認為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的「輸入」指的是還在邊境進行查驗,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但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輸入」指的是進入台灣境內、進到市面上。所以衛福部認為在邊境查驗通關前查獲的不合格肉品,無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處罰。時力黨團認為這會造成廠商會就如此的法規差異加以規避,而在無法做好源頭管理的條件下,衛福部在法規上應該要避免用相同「輸入」名詞,卻存在不同定義的狀況。王婉諭委員呼籲衛福部在未來應加強邊境查驗能量,並能真正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主管機關衛福部不要再輕輕放過違法業者、樣態與行為,切實為人民的食安把關,落實源頭管理作為。
另外王婉諭委員說明,衛福部僅提供遮蔽後的違法廠商資料及違法態樣,但消費者有知的權利,衛福部對於違法廠商應該公開名單。也因此時力黨團先前即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3的修正草案,要求衛福部應有相應的平台提供這些違法樣態及廠商名單,在作好源頭管理的同時,讓消費者能有足夠透明的資訊可作出選擇!
行政怠惰定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再度重申,台灣人民要的是《國土計畫法》,而非《國土破壞法》!
上週行政院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其中兩處卻反而為政府開發巧立後門:
❌允許「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不受《國土法》規定的檢討時間所限制
❌地方國土計畫法的審議,從「2年」延長到「一定時間」,等同沒有時限
這樣架空《國土法》、回到過去大埔案的野蠻開發,我們認為應該嚴加撻伐!
但政委 #張景森 竟然說:「擔心政府唏哩呼嚕通過這些計畫」、「(修法)不是要把個案變更當作後門。」但一個根本沒有定義、包山包海的「行政院核定」,早就遠遠超過「個案」的程度了!
#時代力量主張
✅如果擔心審議委員「唏哩呼嚕通過」,那就應該明定在事前要做哪些調查,包括農地盤點、違章工廠盤點、住宅區需求等,讓這些規劃是奠基在真實數據上。
過去的區域計畫,就是因為缺乏數據調查、非都市土地直接依現況編定使用分區,加上地方政府也不處理土地違法使用的問題(農地工廠即為一例),才造成規劃紊亂的情況。地方政府的失能,卻拿人民違法使用來「牽拖」,會不會太推諉卸責了?
✅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要區分議題類組、辦幾十場地方公聽會、召開大會,又要配合專家學者的行程,2年時間真的太短,我們認為是可以研議需要延長的時間,或是調整國土計畫訂定的標準跟事前的調查內容,但不是開一紙空白授權,讓一些失能不作為的地方政府,繼續永無止境的怠惰下去!
我們也認為這事關台灣未來的國土永續發展,各政黨都應站出來表態,讓《國土計畫法》的修正更加完善。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KMT
台灣民眾黨
行政怠惰定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6)日在立法院進行總質詢。林佳龍委員質詢陳陳冲院長何時下台?何時向總統提內閣總辭?陳院長表示將在520之前向提總辭,給馬總統重新任命閣揆的空間。
陳冲院長於二月六日就職至今剛好滿二個月,林佳龍委員詢問「陳院長,對內閣施政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主觀認為是有改進的空間...從來沒有對自己滿意過」。林佳龍委員再問陳冲院長瞭不瞭解外界人民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林佳龍委員以行政院研考會三月底針對行政院重大施政進行民意調查,事隔超過十天,陳院長卻不知道政府所做的民調對施政的評價如何?如果是研考會隱匿民調則是失職,如果是還沒送到院長則是反應遲緩,對民意無感。
林佳龍委員拿出遠見雜誌三月底公布的「2012幸福感調查」,國人個人幸福感分數為64.2分,但是台灣社會的快樂指數僅有48.9分;陳冲院長上任時標榜的「安心內閣」、「富民經濟」,執政二個月後,人民是更安心還是更不安心?富民經濟是讓人民更富有?還是更辛苦?在同分遠見雜誌民調中心「個人的財務及收入滿意」、「個人的未來生活保障信心」兩個面向,只達5.42分與5.69分,是12個面向的倒數兩名,相較馬總統存款高達7372萬,民生物價卻飛漲,人民在受苦,讓人民感覺現在是富「官」經濟。林佳龍委員並指出,諷刺的是,同分民調中竟有超過九成二的行政院官員卻認為人民是幸福的。
林佳龍委員詢問陳冲院長馬總統對陳內閣的表現滿不滿意?陳院長表示,「幾乎是每天跟總統見面,但馬總統從來沒有說他滿不滿意」。林佳龍委員進一步問陳冲院長:「你快樂嗎?」陳冲院長支吾其詞,不願意正面回答,直說要看對快樂的定義是甚麼?
林佳龍立委詢問陳冲院長,甚麼時候向馬總統提內閣總辭? 林佳龍委員以游前院長錫堃為例,在2004年四月底向陳前總統請辭,應該給新任總統重新組閣的空間。陳冲院長之後才答覆,將在520之前向馬總統提出辭呈,至於何時?還要跟馬總統商量。
林佳龍委員當場念了一段文建會龍應台主委的著作「當權力在手」一文中提到「誰有權力,誰就要負責任;誰的權力愈大,誰就要負愈大的責任。權大責小,造就虛偽怠惰的政務官;責大權小,培養推諉避過的事務官。」而權大責小、怠惰的政務官像是馬英九總統,責大權小、推諉避過的事務官則猶如陳冲院長,陳院長連自己快不快樂都不敢講,對施政滿不滿意也不敢講,12年國教實施在即,正好反映出陳院長是典型文官體系中受聯考教育制約下的人格,沒辦法把心裏真正的感受表達出來。林佳龍委員接著說,做為一個憲法53條賦予權力--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以及憲法第57條賦予責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竟然連甚麼時候要總辭都要問馬總統,難怪會被外界認為是「過渡性內閣」、「犧牲的內閣」,甚至是「小媳婦內閣」。林佳龍委員為陳冲院長的處境抱屈,過去陳院長在專業上的表現讓人敬佩,但擔任一個最高行政首長卻顯得沒有擔當,導致12年國教不是陳院長到現場,而是馬總統越級指揮,不但參加座談會而且政策指示「特別招生不一定晚於免試入學」,結果教育部的報告馬上政策急轉彎,認為特色招生要與免試入學同時進行。
林佳龍委員表示,馬總統最應該管的是一國兩區而不是主導內政事務,陳院長說外勞、本勞薪資可以境外脫鉤,馬總統馬上說外勞、本勞薪資不准脫鉤,陳院長指出陳以真主委表現還有改善空間,馬總統就誇說陳主委是小龍女,12年教改不見陳院長主導卻見馬英九下場指揮,應該是院長召集的財政健全小組卻不見陳沖院長蹤影。種種違反憲政體制,都造成當今總統神隱、院長虛擬的現象,我們的國家變成有一個藏鏡人的總統與稻草人的院長。
林佳龍委員援引龍應台主委的文章送給陳冲院長,「一個市長要把歷史街區交給地產商開發的時候,文化部長可以把厚厚的文化法規拿在手上,說,不可以」這就是有理念、有堅持、有方向,林佳龍委員並以孟子的話送給陳冲院長,政務官要把握黃金時間進行改革,否則「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民意跟總統的意思有衝突的時候,應該摸著良心做決策這個才是對得起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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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怠惰定義 在 #請益裁量濫用跟裁量怠惰區別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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