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教解題—行政法申論]
這次高考行政法被鄉民稱為「史上最簡單」,不過子雲本人認為要寫的完整其實不太容易,下面的解題架構,同學可以參考一下:
一、ABCD函有無裁量瑕疵?
(一)A函的定性為行政罰,20萬元並沒有超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所規定之範圍,所以應該為合法。
(二)B函的爭點在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並沒有明文規定得連續處罰,所以行政機關得否連續處罰?這邊要分兩說討論,連續處罰之性質實務學說有爭議,即「執行罰說」及「秩序罰說」,若採前者「執行罰說」,則不以法律明文為必要,因此B函合法;若採「秩序罰說」,則行政罰之連續處罰必須以法律明文為必要,B函則為違法。(子雲認為,B函要採執行罰說,後面CD函的爭點才可以繼續寫,若採秩序罰說,那BCD函就綁在一起違法就解決了,沒有什麼好討論的,另外,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588 號裁定亦採合法說。)
(三)承上,B函採執行罰說故為合法,那C函繼續處罰,仍採執行罰說,此處爭點在於:「行政機關一直採用相同類型之處分(金錢處罰)都沒有達到目的,但仍繼續用相同類型之處分」是否有裁量瑕疵之違法,C函比較尷尬,子雲建議用一些模糊寫法:行政機關已用A、B函連續處罰金錢並限期改善,均無法達成目的,此時C函仍用金錢裁罰而不使用法規明文之「廢止」手段,有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違法「之虞」。
(四)退萬步言(這句很好用XD),縱認C函處分仍為合法,則行政機關已用A、B、C函連續處罰金錢及限期改善,卻仍無法達成所欲達成之目的,此時D函仍用金錢裁罰而非「廢止」其營業級別證,應有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違法。(這邊就可以肯定一點)
(五)本題而言,子雲還是建議行政機關有四個行政行為,那就要分別討論四個行政行為之合法性會比較保險。
二、分成三小題討論
(一)甲是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所以本題甲本身就有訴權,不用用到保護規範理論,至於救濟類型則是撤銷+停止執行。
(二)乙也是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對50萬補償費不滿,依實務見解,對徵收補償之補償費不滿,應請求行政機關做成一個「新處分」,故打課予義務訴訟。
(三)本題就是情況判決,行政訴訟法198、199條寫出來即可。(本題很多人會寫到甲之撤銷訴訟應轉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但這應該不是本題爭點;另外,就算是這是本題爭點,在土地徵收案件,行政機關違法徵收之效果應為「無效」,所以應該是確認無效之訴。)
#子雲老師 #子雲老師教解題 #行政法
#108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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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怠惰違法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29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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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打擊全球經濟,國際形勢波譎雲詭,香港要克服疫境再上路,必須注入更多發展動力,放眼大灣區是切實可行的選擇,由商界到科技界都有意見認為,疫下需因時制宜捨遠圖近,進軍大灣區是大方向。廣東省長馬興瑞最近表示,將舉全省之力推進大灣區建設,澳門當局亦在積極籌謀,香港卻未見有太多動作,除了受疫情民情影響,港府推動力亦明顯不足。內地與澳門疫情受控,香港仍未擺脫泥沼,港康碼至今未通,窒礙粵港澳人員往來,然而當局在政策層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能坐等疫情結束再打算。港府必須加快與粵澳兩地部門磋商,打通各類關卡環節,制訂具體發展策略深化合作。粵港澳大灣區列入國家發展策略至今3年有餘,由概念逐步化為行動。中央宣布多項政策拆牆鬆綁,包括擴大專業人士資格互認範圍、香港居民可申領內地居住證、港人大灣區其他城市置業可享當地人相同待遇等。
蘋果頭條
兩大主題公園甚至黃大仙廟均陸續重開,惟市民上街表達訴求仍未有期,甚至被定性為「非法集結」,警方第二年向民陣10.1遊行發反對通知書,原擬本周四舉行的「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大遊行今晚(28日)被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裁定上訴失敗,維持原判反對遊行。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聆訊後稱,抗疫已成為林鄭政治打壓最好的工具,指疫情期間港人已再沒任何訴求能透過遊行集會表達,又呼籲全港市民要小心,指政府已完全不合理地濫用599G條例,「任何人係街上都有危險」。岑子杰指,雖然民陣未能成功舉辦遊行,但仍希望港人訴求能得以繼續表達,又指五大訴求至今日仍未得到回應,12名拘留在內地的手足更是現時港人最重視的事情:「香港人應該交返畀香港人處理。」不應無理無限期拘押在內地。
東方正論
立法會本來是莊嚴議事廳,近年卻淪為鬥獸場,反對派拉布叫囂衝擊搞破壞,建制派因循怠惰交不出成績,今年是換屆之年,卻因為疫情押後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務不少於一年,有議員以政治掛帥,不滿這個安排,決意不接受延任,再加上之前懸空的議席,反對派在議會的影響力將會逐步減低。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和朱凱廸早已表明不會延任,昨日去信立法會秘書處,表明二人於九月三十日後不繼續出任現屆立法會議員。二人可說是議會的破壞王,經常滋事及被逐出議事廳,六月時候更齊齊涉及潑臭水,被立法會追討清潔維修費,他們求去肯定不是議會的損失,甚至有人慶幸立法會的毒瘤又少兩個。
星島社論
民陣「十‧一」遊行申請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昨上訴亦遭駁回,但不少網民揚言繼續上街,有人更發起「月夕行動」,計畫入夜後突襲,不排除在全港多區堵路、縱火和破壞「藍店」,警方經過風險評估,預計仍會有人上街遊行及進行暴力活動,相信當日風險頗高,故在十月一日將提升不少於六千警力執勤,當中包括軍裝及便裝人員,以及全方位高空監察人員等;又警告違法者即使沒有當場被捕,警方事後必定全力蒐證,並果斷作出追捕,市民勿以身試法。保安局昨晚表示,決定維持警方反對十月一日舉行公眾遊行的決定,又提醒市民不應宣傳或公布,或參與任何未經批准集結,亦不應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針對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經濟社評
內地長達8天的十一黃金周假期即將開始,預計逾5.5億人出遊,讓旅遊市場迎來報復性消費,同時亦是對防疫機制的重大考驗。反觀香港今年無法受惠黃金周的商機,但長假在即卻成了更大挑戰,防疫倘鬆懈,過去兩個多月來的努力便隨時功虧一簣。內地為迎接黃金周長假,早已摩拳擦掌,逾1,500個景區免費或打折吸客,令這個長假旅遊一片火熱,鐵路日均載客量982萬人次,雖只及去年同期69%,但已是爆疫以來新高;機票預訂量回復去年90%,酒店預訂量更按年增加5成。有機構估計逾5.5億人次出遊,令旅遊收入有望達到去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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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錢櫃大火,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出生入死負責搶救,相當辛勞。
但若市府的消防安檢制度真有發揮功能,或許無辜的消費者和消防人員就不需要身陷火場。
消防安檢制度有系統性的漏洞,不能只怪罪執行者,這點大家都知道。而有權力、有責任補起系統漏洞的,不是基層,而是市長和局長。
制度出問題,不能只由「政風處調查行政責任」來解決,更不能只有把基層申誡記過了事。
既然當了市長、做了政務官,就要有改變制度的肩膀。沒辦法改變制度問題,就是欠缺當首長的能力。
從林森錢櫃大火,可以看出三個消防安檢制度的問題:
1⃣️聯合稽查「無專技人員配合」,導致重要的消防安檢「突擊變預告」。
2⃣️消防局沒有補齊員額,人力不足。
3⃣️「偵測危機」和「解決危機」的部門沒有分離。
以下分別說明:
1⃣️ 現行的定期消防安檢制度,分「代檢」「複查」兩階段:業者自行聘請民間公司對所有消防設備做安檢,再由消防局做民間公司安檢結果的複查。
市府的消防安檢分兩種:有預告的大檢(代檢複查)、和突擊的聯合稽查。
像偷關設備這種「動態違法」,代檢複查無法解決,必須要靠突襲檢查來破解。
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疑惑:為什麼歷次突襲檢查,從來沒有一次抓到林森錢櫃偷關設備?
原因是:現行的突襲檢查,因為小組沒有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士)隨行,所以針對一些重要消防設備,無法當場檢查,必須「交由轄區中隊複查」。
所以情況就會變成:
業者違法偷關設備>突襲檢查>沒帶專技人員,無法檢查被偷關的設備>交由轄區中隊複查>業者知道即將有中隊來複查,先把設備打開>複查合格>業者又違法偷關
沒有專技人員隨行,導致「突襲檢查變預告」。對於違法的業者而言,突襲檢查根本沒有嚇阻力。
2⃣️ 歷年來,市議會通過的消防局預算員額數年年增加,但缺額數也是連年增加,缺額人力永遠補不滿。
就以消防局內的「火災預防科」為例。負責全台北市消防安檢的火災預防科,預算員額14人,實際只有10人,其餘30人皆為「支援人員」。負責處理全台北市火災預防相關行政處分裁罰的科員,只有1位。
像這樣人力不足,難免在消防安檢實務上出現因陋就簡的慣習,無法做到市民所期待毋枉毋縱的仔細檢查。
3⃣️ 負責檢查的部門,也要負責後續的裁罰、輔導、改善。抓到越多違規,業務量就越重。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因循成習的制度性怠惰。
以上三個問題,都不是基層人員或事務官可以改變的。必須由政務官扛起責任。
我有以下四點主張:
1.制度問題,由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解決。不能讓基層獨自扛責
2.突襲消防檢查,須有專技人員配合,當場切實檢查設備,以減少業者私自關閉消防設備之僥倖心態。並全程錄影,以利事後釐清真相。
3.消防局長應提出補齊消防局員額的具體計畫與期程,減輕基層負擔
4.研議將消防安全檢查與後續追蹤輔導、開罰交由局內不同單位負責,落實「偵測危機與解決危機」分離,減少制度性怠惰。
消防局長的去留,是柯文哲市長的政治決定,我無權干涉,也不會干涉。
我在意的,是市民的安全。如果消防局長繼續留任,他必須要負起改變制度的責任,向市民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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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怠惰違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日前我曾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及教育照顧法》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公布虐童之幼兒園等場所及負責人。
然而,檢視各地方政府網站,迄今仍未依法公布。我要求衛福部督促改正。
2. 研究顯示,竟有高達36%國小10-12歲學童已喝過酒,其中20.8%學童曾經自行買酒。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對於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訂有罰鍰。然而,2017年全國僅裁罰35件,根本未確實執法,嚴重損害兒少權益。
3. 針對桃園釆虹藥局2017年7月開始虛報詐領菸捐補助,健保署早曾通知國健署,並詢問是否要將款項先扣住不發。結果國健署竟然回覆不必扣款,一直拖到2018年1月18日才進行實地查核。因為國健署的怠惰,導致釆虹藥局詐領金額攀升。
4.針對我日前揭發「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假帳污菸捐弊案,國健署表示先前不知情,根本說謊。事實上,國健署官員早曾接獲檢舉,卻繼續包庇。國健署長甚至大言不慚「行政調查認定內部過程沒有問題」,非常離譜。
附註:
2019-2-25 財政委員會:徹查菸捐違法舞弊 審計部責無旁貸
https://ppt.cc/fORhJx
2019-2-20 今天終於承認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做假帳
https://ppt.cc/fwGw8x
2019-2-12 國健署怠乎職守、竟還謊話連篇
https://ppt.cc/fw2RKx
2019-2-12 「造假虛報帳目 菸捐淪為提款機」記者會
https://ppt.cc/fae87x
2019-2-12 菸捐一起污:要抓老鼠偷吃的貓,竟然自己也偷吃
https://ppt.cc/fnukjx
2019-1-15 「全面修補制度漏洞 才能遏止虐童悲劇」記者會
https://ppt.cc/fxVl9x
裁量怠惰違法 在 #請益裁量濫用跟裁量怠惰區別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上徐偉超的課,老師說裁量濫用是應斟酌事項漏未斟酌,屬於裁量濫用,根本沒去行使裁量權,該行使不行使為裁量怠惰,但看文若的書,提到行為人因過失漏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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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條文解說 #行政 裁量 ☆IG:https://www.instagram.com/ ... 【條文解說】行政程序法:行政 裁量 之界限(含: 裁量 逾越/濫用/ 怠惰 )是什麼?4 ... ... <看更多>
裁量怠惰違法 在 Re: [課業] 合義務性裁量-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小弟試著回答看看,才疏學淺,還請高手多多指正。
※ 引述《pooooop (老蕭)》之銘言:
: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 老師說這就是"合義務性之裁量原則"
這個沒錯。
合義務性之裁量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的裁量應考量立法目的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
: 我的問題是:
: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是否就是不能"裁量逾越"(合法性)
這個應該也沒錯。
裁量逾越,係指行使裁量權應遵守的界限。
: "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是否就是不能"裁量濫用"(合法性)
: 還是:
: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就是所謂的合法性
: "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就是所謂的合目的性(當與不當)
: (還是都不是...)
: 書上說,行政法院只對合法性做審查,而不對合目的性(當與不當)作審查,
: 訴願機關才可以針對合法性、合目的性兩者做審查。
關於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的審查,
原則是採就個案為消極審查,亦即無裁量瑕疵,即可推定為無裁量違法。
惟,行政機關在決定裁量和選擇裁量間(我認為合目的性應該放在這裡看,有錯還請指正)
即使有不合目的之情形,亦僅構成不當的行政處分,
原則上不生違法問題,行政法院不得加以審查。
至於訴願機關對行政處分的審查,不知道原PO原文是從哪裡看到,還望指教,
小弟僅看到訴願法79條,條文是說僅針對合法性做審查,
但前提是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合先敘明。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決定裁量和選擇裁量(合目的性)間,行使裁量權,
倘無違法行政裁量的情形(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裁量萎縮又有認知錯誤之
情形),即屬合法的裁量行使(合法性)。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知道是否包含訴願機關)
可以審查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同原PO。
: 有朋友跟我說從"合目的性"到"合法性"是一道光譜,可能"不當"但是沒有"違法",
這個"光譜說",我看不懂,抱歉。但的確有可能不當但不違法。
: 那"裁量濫用"是否就是指"不當"到了已經"違法"的程度?
裁量濫用屬於裁量瑕疵的類型之一,亦已構成"違法"的可能,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
: 如果是這樣,我想問一下"合義務性裁量"中所謂"應符合法規之目的"是指當與不當,
應符合法規之目的,小弟把它解讀成"合目的性",係落在選擇裁量和決定裁量的範疇,
原PO所謂的當與不當,應該也是指決定法效果"如何"發生或"是否"發生。
: 還是指不能裁量濫用(合法性的層次)的程度?
還望高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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