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台股流動性,降低外資結匯成本,金管會開放符合資格的境外華僑與外國人,可用外幣作為擔保品向券商辦理資金融通,相關新制將在明 (2021) 年 4 月 1 日上路。
證交所表示,舉凡符合資格的境外華僑與外國人,都可以外幣融資買股,而符合資格的外資是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函令所定的專業投資機構,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流動量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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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就可以不賠了?】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保險理賠有期限?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了就不能再主張,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穩定,希望有權利的人要盡早主張權利,不然會讓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於維持社會交易安全。
而有關保險公司理賠的法律請求期限,從可以請求的時候起算2年,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算,經過2年沒行使就會消滅。
🎸那會不會保險公司故意拖延流程就不用賠了?
不會!因為只要開始行使權利(請求、承認、起訴),就會有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就會當作不算,期限會在行使權利結束之後重新開始計算。
🎸請求候要記得起訴!
請求、承認、起訴之後,雖然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如果是用請求的方式行使權利,還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沒有起訴就會當作不中斷,期限也會繼續計算,如果沒有做完整套流程等於沒有時效中斷的效果。
而女子整理好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就是時效中斷裡的「請求」,不過因為她提出理賠申請之後只以電話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並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所以時效就沒有中斷,2年的期限也繼續算下去,最後提告的時候已經超過2年的期限,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所以法官才判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申請評議時效算不算中斷?
女子另外還有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消費者依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會因為申請評議而中斷,不過她對評議結果不滿意沒有接受,所以評議不成立,而評議不成立的話,時效會視為不中斷,等於2年的期限還是繼續算下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所以提醒大家,事故發生後,如果保險公司拖延不理賠,或認為不合條件拒絕理賠,要把握2年的時限採取法律行動,不然時間過了就不再回來,等於喪失權利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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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巴菲特是臺灣人,金管會的確認證巴菲特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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