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踐行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直接審理原則#筆錄及文書之法定調查程序... 的評價 第2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 據。 是卷內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如未踐行向當事人宣讀或告 以要旨之程序,遽採為裁判基礎者,其判決亦屬當然違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