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在 104年司律刑事法測驗題】 04、甲教唆乙、丙傷害A - فيسبوك 的評價 ... 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 <看更多>
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在 104年司律刑事法測驗題】 04、甲教唆乙、丙傷害A 的評價 ... 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