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Публикации - Facebook 的評價 最高法院111 年台上字第3231 號刑事判決. 刑法所稱之「聚眾犯」(或稱「集團犯」、「聚合犯」),為必要共同之一,指2 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而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