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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1146的評價, 太咪瘋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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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粉絲私訊我,問我說:「離婚協議書要怎麼擬才會有效,一定要律師見證嗎?」其實,是不是律師見證不是那麼重要,有效與否關鍵在於擬了那些條款!譬如說⋯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看過不能再婚等等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條款,建議大家簽離婚協議書時候還是要給律師看過,那種文具店買的離婚協議書通常也是後來要拿到法庭去打官司的協議書啊!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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