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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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答案很長…慢慢看!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8:您在這裡區分的「軍事佔領機構A」是否等於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而「同盟國X」是指ROC政權?但現在X已經將A併入自己的政府組織而在形式上不存在,那麼現在可以說具有佔領台澎權限的就是X嗎?
亦即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是受《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台澎的軍事佔領機構?
但是它又同時身為中國流亡政權,若是它與中國代表政府PRC政權簽訂任何協議,法理上都不會改變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
例如說,ROC宣布接受PRC的一國兩制,改制成為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樣盟佔是否即中斷,台澎人除了抗議,只能等待同盟國成員國再次介入,重啟盟佔?
-
A218: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1.X是在「行使」佔領機構A的權限。X不會因此「具有」佔領台澎的權限,它只是在「行使」具法律上權利的機構A的權限。
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曹操自己不會變成天子。
2.ROC政權「在台澎」一直都是在《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下,代表盟軍受降,並成立、運作盟軍佔領機構的角色。
3.一個人可以有多種角色,你是你爸媽的兒子,也可以是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員工。你不會因為自己耍白目跟自己的混帳兄弟約定好要把公司車交給你那個混帳兄弟,就讓公司車不再是公司車,你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關係也不會因此而消失。
盟佔關係始終存在,沒有中斷問題。
台澎始終是盟軍佔領地,也不會因為被編入成為「PRC的台灣特別行政區」就變成PRC的領土而失去盟佔地的法律上地位。
不要說什麼「ROC 宣布接受 PRC 的一國兩制」了,ROC政權不是早就把台灣納入它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範圍裡?不是在 1945 就把台灣納為一省?
台澎是盟軍佔領地的狀態並沒有任何改變,盟佔也沒有結束、沒有中斷。
我覺得你一直在「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這個地方打轉,想盡辦法在找例子企圖要去否定「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的狀態。
但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
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政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延伸閱讀❤️
👉🏻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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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一般處分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防疫新生活現在才開始
盼到了,我們終於盼到了二級。
從5月15日宣布三級警戒起,經過十個禮拜,我們控制住這波疫情。可以說,台灣從去年零星社區感染清零以來,真正完成了一次疫情的循環。
國外早就經歷好幾次的封城與解封,台灣才剛剛打勾初體驗。
現在才開始呢,我們的 #防疫新生活。政府不再以清零為目標,經濟活動必須恢復,日常生活必須照舊,如果我們理解這點,那也必須理解,鬆綁後疫情再升溫,也是很有可能。
離我們很近的一個例子是新加坡,即便接種一劑疫苗的人口已超過七成,接種二劑疫苗者更已超過五成,星國仍迎來去年8月以來的疫情新高峰,從7月22日起再度禁止餐廳內用、社交聚會限2人以下,原因是,漁港與KTV夜店二大群聚。
各行各業都不好受,而我們關心的餐飲業,是一個總被拿來開刀的行業。餐飲業者辛苦了,身在此局中,外人不足以教各位怎麼做生意,也只能盡量從旁支持,並且為各位加油:#隨機應變,保持彈性,行動靈活,能讓日子滾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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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的 #餐飲業防疫QA問答集,貼出給大家參考:
一、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Q1:「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與「餐飲業防疫指引」兩者之差別為何?兩者都要符合嗎?
A1:1. #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3項公告規定應遵守之防疫項目,屬 #強制規範,餐飲業者皆須符合才可以提供內用服務。
2. #餐飲業防疫指引 是 #提供餐飲業者參考 之防疫措施,可依餐飲場所個別狀況實施,以強化防疫管理措施。
Q2:110年7月8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的「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與7月16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應以哪個版本為準?
A2:「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是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7月16日所公告,餐飲業應遵守本管理措施。
Q3:如果疫情等級調降,餐飲業可以不用再實施防疫管理措施?
A3:#不可以。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所有的餐飲業都應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定;停止實施時,會另外公告周知。
Q4:如果地方政府已另訂餐飲業防疫相關規定,餐飲業須2個都遵循嗎?
A4: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相關管制。因此,#餐飲業者應優先遵循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之防疫規定。(Liz按:#所以雙北可以繼續禁止餐廳內用。)
Q5:餐飲業者如何佐證從業人員每日確實體溫及及監測健康狀況?
A5:餐飲業者應每日量測從業人員之體溫及監測其健康狀況,並作成紀錄備查。
Q6:餐飲業用餐人數是否受室內5人限制?
A6:餐飲用餐場所係營業場所,不受室內5人限制,但是必須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規定,應維持不同桌顧客間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
Q7:小型餐飲業因餐飲從業人員有限,可以於入口處提供相關體溫量測、酒精等防疫措施,由顧客自行執行體溫量測及消毒嗎?
A7:可以,餐飲業者除了於入口處由專人量測顧客體溫、噴酒精或其他防疫措施外,如人手有限,可提供顧客自行量測體溫、噴酒精或其他防疫措施之設備,並確認顧客皆有執行,即符合規定。
Q8:餐飲場所營業面積很小,座位擺放無法符合1.5公尺用餐距離可以使用隔板嗎?
A8:餐飲場所應維持用餐環境 #良好通風,不同桌之顧客間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如無法維持用餐距離時,可使用隔板區隔座位;同桌應採梅花式安排座位或使用隔板。
Q9:隔板的高度或寬度有規範嗎?
A9:無強制規範隔板之高度或寬度,餐飲業者使用隔板區隔座位時,應依供餐桌子長寬及椅子之高度,設置足以阻隔鄰座用餐顧客飛沫及防止交叉污染之隔板。
Q10:如是家人或家庭型態之聚餐,是否也要遵循同桌採梅花式座位或隔板?
A10:是的,於餐飲場所舉行之家庭型態聚餐時,仍應遵循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Q11:未符合本管理措施之處分為何?
A11:提供內用服務但違反本管理措施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 餐飲業防疫指引
Q1:一定要有餐飲從業人員分流上班計畫嗎?
A1:人員分流上班計畫,是鼓勵餐飲業者依實際員工數及防疫需求,自行評估規劃。
Q2:外場人員一定要佩戴面罩嗎?
A2:餐飲業之外場人員一定要佩戴口罩,另外可依餐飲場所防疫需求,自行評估同時佩戴面罩,以減少與顧客飛沫之接觸。
Q3:指引中所指內場人員及外場人員如何區別?
A3:一般內場人員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且有影響產品衛生安全之食品從業人員,一般不會與顧客接觸;外場人員指會與顧客接觸,提供桌邊服務、遞送餐點等服務人員。
Q4:以桌菜服務之餐飲業,是否可以提供顧客公筷母匙,取代個人套餐?
A4:為避免交叉污染,請優先提供個人套餐,使用桌菜宜由服務人員分菜後再上菜。
Q5:提供酒精飲料之餐飲場所可以營業至22時30分後,停止提供酒精飲料再繼續營業嗎?
A5:為避免顧客因為飲酒時間過長,忽略防疫措施,提供酒精飲料之餐飲場所營業時間宜至22時30分止。
Q6:餐飲場所出確診病例,為什麼要暫停營業3日,恢復營業11日內,暫停內用改採外帶?
A6:餐飲業者得依自身實際環境清潔消毒及人力調度安排做調整,並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防疫規定辦理。
Q7:未符合「餐飲業防疫指引」會有罰則嗎?
A7::「餐飲業防疫指引」是提供餐飲業者參考之防疫措施,可依餐飲場所個別狀況實施,以降低疫情發生機率。
一般處分例子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都沒有辦法判斷被矇了過去,你看高檔不高檔,簡直高端啊!
本人主持了這個小小節目
這個在POP radio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就我在那邊主持這個節目的時候
我都開放叩應
中間有一個林先生打來
說話很斯文 他說我們今天就事論事
不好意思我這個人也是相信人性本善
我就相信說 是真的要就事論事
對方也沒有敵意
我就說沒關係讓你講
但是果然我以前相信的信念沒有錯
有朋自遠方來非姦即盜
現場我們重現這一段林先生的叩應
大家聽一下
林先生請講讓你久等啦
不會 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要發表
請講 你覺得要讓我說嗎
可以請說
先從SGS說起
SGS本身它已經很清楚的
在它的附註第二項裡面會說
如果它的檢出是低於政府的標準
政府對於每一個含量有一個一定的含量
那如果低於那個含量
它會說不是未檢出而是標示為未檢出零
所以並不是代表它沒有檢出
而是低於政府的法定標準
這是第一個SGS的問題
第二個那家皇家牛肉麵
他拿二月份的SGS的檢驗
去證明五月份的牛肉是標準的
三個月了那批肉早就賣光了
怎麼會拿那個時候的SGS標準來
證實他五月份賣的牛肉是合格的
第三個SGS它說
它只針對你送給我的這個樣品負責
樣品以外的東西是不負責的
所以很清楚的SGS的用法應該是這種做法
他說SGS的檢驗
如果符合國家標準它就會寫未檢出
我現場沒有反駁他對不對
因為我也送過驗
但是我不記得它小字是不是這樣寫
他這樣講我現場只好尊重他
我現場來不及google
那第二個他說這個單位
怎麼可能送三個月前的牛肉這不合理
我那時候有問說你是不是做這一行的
他說不是
那第三個SGS他說怎麼會是用抽檢的呢
你這樣怎麼能夠證明
你送了一塊肉怎麼能證明整批都是
第一個我要講SGS並不是國家單位
請注意它在全球都有檢驗單位
它的檢驗單位的標準是要符合國際標準
所以不是這樣
我覺得SGS可以告今天中午那個林先生誹謗
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
因為網友抖內他直接講很清楚
第一個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就是未檢出
是低於儀器極限
就是我這個儀器極限
我量了上面寫零
因為就算它有但是低於我的極限
我測量不出來
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喔
請問我從國外買的質譜儀上面會寫國家標準嗎
所以那個機器一測到國家標準之後
就跳出來嗶嗶嗶
低於國家標準未檢出
有人工智慧這麼好的
第一個他講的是騙人的錯誤的帶風向
甚至對SGS不公平
對板橋皇家傳承牛肉麵陳家斌老闆也不公平
第二個
他也不是業界的
一批次牛肉送幾貨櫃幾貨櫃的冷凍貨櫃
就是很大的量幾十公噸
一個肉商用上幾個月不稀奇
因為你到了倉庫到了相關的單位
他那邊冷凍然後再分切
或者是分裝到你店裡面很合理
它從高雄港進來的
所以高雄當地送驗應該是送給SGS高雄的實驗室
所以三個月不稀奇
很合理是因為你沒在業界你不知道
第三個送SGS當然都是抽檢
不然你幫他出錢嗎
我這樣講林先生這個就是刻意栽贓
他的要求任何商家都做不到
不要說五星級的七星級的帆船飯店也做不到
要每天送檢
那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呢
你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 不可能嘛
你送的就是你這一批貨從港口進來之後
港口那邊抽檢 驗了沒有未檢出
就是沒有
然後他還講了個更好笑的
我說你這樣的東西
你知不知道台灣的牛肉不夠全台灣的牛肉麵店
他說那你可以不要用美牛啊
好啊
那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說
我今天代表政府反對中華民國的牛肉麵用美牛
你要不要打壞跟AIT的關係
那結果你今天竟然這樣子用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
暗示大家皇家傳承牛肉麵怎麼用三個月的牛肉
然後怎麼沒有天天送檢
怎麼一定要用美國牛
你也幫幫忙你今天要這樣子搞人
那中華民國台灣有哪一家店符合你告訴我
是不是做吃的就是要被法律人瞧不起
但是他今天一通電話打來
顯得為了夠本
不是只講一個謊話
他講的謊話還不只一個
這個我們把中午的這一段
我們又再剪出來 來製作人請了
我補充一下就是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
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法律
就是網站包括LAWSQ
或者是法源等等著這些有四到五個網站
可以去查檢察官的起訴書
所以這起訴書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看
所以裡面的起訴內容是
檢察官會標示的清楚為什麼丁怡銘有罪無罪
法律的部分呢
林先生叩應進來
我覺得基本上聽起來很像一個律師
講的是很清楚
就是今天我國的起訴書呢
跟這個判決書基本上在法源還有等等
他說有五個網站
我感覺他考國考好像背得很熟
所以我也就是讓他講完
他說這都查的到
陶本和這個ETtoday政治線記者
當然可以公開查詢
結果你知道我被騙了
為什麼說被騙了
我直接唸給各位聽
法源或是剛講的什麼東西
這些網站所公布的是判決書起訴書
但不包含不起訴書
為什麼我先跟各位講
我這樣講林先生不是刻意要來混淆
就是他書沒有讀好任何一個我都不能接受
我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這是好像是官方的文書說明
它說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刑事犯罪
事實認定和當事人個資等人民之機敏資料
雖具有公益色彩
但也應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私領域
實與一般政府資訊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資訊公開亦絕非保障人民得完全不受限制地
申請政府機關公開任何資訊
容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好這個講得很文謅謅
這個文謅謅的意思就是
所謂的不起訴書除非事關社會重大公益
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布之
否則任何非當事人之...
像譬如說陶本和一個記者
或者是朱學恒一個傻里不幾的
連自己節目都唸錯名字的這一個傢伙
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申請公開
唯一有一個例外
是你是當事人你說哎呀我沒有收到
我要去領
你要自己帶身分證親自到北檢申請他才會印正本
還要蓋關防給你
第一個不起訴書不能在網路上查到除非特例
騙我 就是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
打來想要認知作戰混淆視聽
第一我已經很氣
第二他真的騙我的原因是
你有沒有看到陶本和的這篇獨家報導
裡面用的是蓋有關防的正本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什麼意思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這是正本
這不是你在路上會撿到掉在路邊的
也不是你在網路上什麼公開資訊系統會查到的
不是
會收到正本的只有幾個人
丁怡銘一
丁怡銘如果有請辯護律師二
三提告的人
三個人而已
那你想想看提告丁怡銘說他違反食品安全法
他會把這資料給陶本和嗎
那就是丁怡銘啊
再不然是怎麼樣丁怡銘的辯護律師
沒有經過丁怡銘的同意可以洩漏
他跟委託人之間的機密嗎
不行 不行各位我真的覺得很荒謬
你打來擺明洗風向而且騙人
可惡
我這樣講完之後你就知道
你現在面對的黨國體系有多麼可怕
他講的東西有沒有全錯
沒有全錯啊
起訴書跟判決書網路上真的查得到
但偏偏就是不起訴書沒有
今天這是不起訴書
他上來就給你偷換概念認知作戰
就是說你欸
不好意思喔你今天講的呢
我告訴你起訴書跟判決書都查得到
但是問題是我們講的是不起訴書
是丁怡銘的不起訴書
然後實際上陶本和拿到的是正本
他也刻意忽略他也刻意混過去
這種才叫高級的帶風向非常高級非常高端
而現在的黨國體系就是可以做到這樣
直播日期:0820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ayS5XUi4Kg
直播主題:
皇家傳承牛肉麵,高端疫苗,疫苗施打系統會自動幫高端通知你,五倍券!ft.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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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例子 在 Re: [問題] 拜託啦觀念問題解惑一下!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houser (金屬男)》之銘言:
: 有幾個行政法概念一值搞不清楚 請先進解惑一下!
: 1.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只是它的目的不是產生法律上的效果,目的只是產生事實
上的效果。其中事實行為又分為四種(吳庚老師的分類)
內部行為 認知表示 實施行為 強制措施(詳細內容請參照吳庚老師的書)
要舉例的話很難..因為種類很多,沒辦法舉一個例子就涵蓋全部。
: 2.觀念通知
這是上面分類的認知表示的一種(也就是事實行為之一種)
簡單來說就是提供消息.資訊,中央氣象局提供的颱風警報就是啦!
比較常考的部分就是判斷觀念通知跟行政處分,判斷點就是有沒有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舉例: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呼籲人民不要到海邊,結果甲去了海邊,不會受
到處罰。因為颱風警報只是一個觀念通知,沒有法律效果。
: 3.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變形,只是個別性要件跟行政處分不同,不過還是適用行政處分的
規定。(參行程法第九十二條)
定義:對於一般性特徵所確定範圍內之人所為或有關物之公法性質以及其共同使用之
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有兩個類型:
對人-->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會涉及到可確定之多數人(範圍);行政處分的話是針對
特定人。
舉例:前幾年SARS很流行,衛生署發布SARS條例
行政處分:疑似感染的病患甲要居家隔離,會有一個居家隔離通知-->針對疑似感染者甲
一般處分(對人):主管機關發布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強制戴口罩-->搭運輸系統的人(可確
定之多數人)--->主管機關的發布就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對物-->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所為之處分會影響到[不特定人之一般使用],前面引號的意
義就是-->確定了會受影響的範圍裡之人
舉例:本來開放的圖書館後來公告不開放--->影響到使用圖書館的人--->公告的性質就
是對物的一般處分但是會影響到使用者。
: 用簡單的定義和例子就好了!拜託了!~
有錯的話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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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和一位板友的討論...
我們討論的就是這個公告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okBaT5_NvR9vqYIAHIPVBg?typeid=9
我記得行政命令當中的法規命令,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最明顯的就是對象的不同
行政命令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
而行政處分則是針對具體事件的當事人
且行政命令下達之後 被規範的多數人並無立即救濟的途徑
只有在因違反該行政命令而被處以行政處分的時候
被處分的當事人才得以救濟程序主張
回到問題 請問大家
衛福部疾管署那則要求全國酒店停業的公告是
行政命令? 還是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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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2:31:23
政府先下達行政命令。業者還不能提出救濟。
業者違反該命令的規定,遭受行政處分,這個時候被處分的業者才得提出訴願救濟。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2:49:31
但是在效力上,一般處分是一次完結,法規命令則是反覆發生效力。
上開全國酒店停業的公告並無特定區域和時間,在效力上應該是接近法規命令。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17:24
至於職權命令,似乎是已經廢除。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22:49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26:07
1.重點是在於公布之後的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為稱"公告"或"新聞稿"而有所不同。
例如內政部針對同一事項就是稱其為"行政公告"。
https://reurl.cc/14E0yX <===內政部網址
我並不知道公告是否有一定的格式,但是只要將資訊公開於大眾皆可得而知,
應該就有公告的效果。
2.防疫屬於特殊的緊急情況,依照防疫的相關特別規定。似可排除公告周之60日的規定。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4:00:57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4:07:15
而且現在發現有一般處分的說法更合理,而非行政處分。 這是個收穫。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16:11
若您有權利上的損害要主張,願聞其詳。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28:37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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