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 共有地分割「這個價差門檻」以下免查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表示,近日接獲多起民眾持價差一平方公尺以下之共有 #土地分割契約書 洽辦查欠事宜,故再次提醒,共有土地分割,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 #土地增值稅 及查欠,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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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共有 契約書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以建商為媒介成立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
(一)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建商與各承購戶未有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之約定,而逕將共用部分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自不得僅因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
(二)查系爭地下室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防空避難室)屬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在事實審提出鴻都公司於77年2月24日與訴外人徐明輝簽立之(系爭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抗辯:該契約書上無任何鴻都公司保留地下室所有權意思之條文,顯見鴻都公司出售大樓時簽約版本不只一種,根本沒有與向其購買大樓之住戶全體達成保留(防空避難室)所有權之約定等語。所舉證人徐明輝亦證述:鴻都公司未告知其地下室使用情形,且住戶對防空避難室均由鴻都公司使用,確有質疑等語,凡此與鴻都公司是否與承購戶成立分管契約,取得系爭未保存登記部分之專用權,所關頗切,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系爭調查表議題3、4,既分別記載「地下室公共設施空間除了…外,現在停放在防空避難室的車主按大樓管理法規應不停放車子。」,「地下室擁有私人停車位的車主及顏先生共有產權,只有166.25平方公尺,占用地下室空間50點多坪,」,是否不能認系爭大樓住戶針對停放在防空避難室之車輛,是否有權停放,提出質疑?原審未通觀議題全文,摭拾部分文字,即謂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就防空避難室有「默示分管協議」,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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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創作《遊走泡沫不動產》
供需決定價格 - 房屋稅
妮妮帶著求助的眼神望過來,「我媽都年過60了,小楊就幫個忙吧!不會佔用太久時間,好嗎?」看著桌上的水果,小楊勉為其難的說「其實阿姨不用太緊張,國稅局寄的是《房屋使用情形申報表》,只是清查房屋的使用情形,看看有冇遺漏的稅款而已,誠實申報即可。」,妮妮又從包包裡頭拿出三份文件,「總共寄來了四張啊~我媽看到國稅局寄來的這一疊,都緊張死了。」
「好吧,妳先坐下,我去倒杯水。」小楊拿著馬克杯走向飲水機,一邊說著「阿姨年初時,都不詢問我就買下那間房,買都買了我也沒輒,現在被國稅局關切就叫妳來找我。」小楊把裝滿水的杯子遞到妮妮面前,跟著坐了下來,拿起文件翻看,「現在總共有四間房,但這兩間是合併屋,阿姨還沒去申請合併門牌吧?」「恩,我媽不懂那些。」「簡單介紹,房屋稅屬於地方稅,依照各地區政府的公告課徵,自住宅總計有三間可用1.2%稅率,非自住則1.5~3.6%不等,阿姨得先跑一趟戶政辦理合併門牌,之後再跟國稅局去申報這三間都是自住宅就可以了。」「話說,阿姨買下那間房到底是要做什麼?」「我媽就聽到朋友建議,說買房出租是很好的投資阿,現在再請設計師做內部的規劃裝潢,再過陣子就能招租了。」「話先說在前頭,如果房屋出租就不能用自住宅的稅率~而且地價稅也會從0.2%變為1%。」「我媽在出租前會跟房客說,不能申報出租扣除,這樣就沒關係吧!」「我只能說,政府在105年6月23日已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且106年1月1日實施,其中就已明定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與稅賦轉嫁,否則可直接依照消保法向消保官申訴,最高可處30萬。」
「妮妮,說句實話,這些稅金該怎繳就怎繳,比起這些稅金,目前阿姨應該注意的是資產傳承阿。」
#遊走泡沫不動產
#房屋稅全國有三間自住宅稅率
#出租就不算自住宅
#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已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