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錯假案 國家本來就可以依法 #更正錯誤審判 這才是有良心公義實踐正義的審判
回顧本案,2010 #蘇詠盛 跳樓身亡後,同年8月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恤,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郭景志凌虐部屬致人於死,蘇家之後以此判決提告要求國防部改依因公死亡撫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更一審,以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廢棄一審判決,2015年駁回上訴確定。家屬之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雖不受理,但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去年5月立委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128條,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國防部也在6月廢止舊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撫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5)日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林佳龍指出,黃世銘自稱因為主張不起訴拉法葉案,從北檢檢察長位子「黯然下台」、「殊屬遺憾」;但在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後,卻為了拉法葉案是否上訴,大陣仗召集高檢及北檢的檢察長,做出「會後裁定」、「以不上訴為宜」的結論,根本就是換了位子就換腦袋。而對...
不受理判決上訴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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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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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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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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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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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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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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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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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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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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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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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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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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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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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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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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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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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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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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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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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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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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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不受理判決上訴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期限最後1秒提告剛好,卻沒想到算錯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68903
不受理判決上訴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5)日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林佳龍指出,黃世銘自稱因為主張不起訴拉法葉案,從北檢檢察長位子「黯然下台」、「殊屬遺憾」;但在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後,卻為了拉法葉案是否上訴,大陣仗召集高檢及北檢的檢察長,做出「會後裁定」、「以不上訴為宜」的結論,根本就是換了位子就換腦袋。而對黃世銘坦承兩次越級向馬總統報告,事後卻才知會江院長一次,林佳龍也質疑,黃世銘此舉已逾越憲政分際,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密告是違憲的行為!
林佳龍表示,根據黃世銘總長在99年3月被提名時送到立院的自傳,黃世銘當年自北檢檢察長去職是因為「處理部分案件不合上位者意思」,所以「黯然下台」、「殊屬遺憾」。黃世銘也在答覆立委質詢時,承認這就是指他與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對是否起訴拉法葉案的爭執。然而,根據99年11月7日特偵組發的新聞稿,黃世銘當上檢察總長後,針對拉法葉案一審判決是否上訴,用了四天半加半天的時間,召集高檢及北檢的檢察長與特偵組主任,最後做出「會後裁定」、「以不上訴為宜」的結論。林佳龍批評,黃世銘根本就是換了位子就換腦袋,當上檢察總長後做的就是自己在北檢檢察長任內批判的行為!
另外,面對林佳龍的質疑,黃世銘當場坦承曾在8/31以及9/1兩次到官邸向總統馬英九密報,卻在事後才想起應該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而且只報告一次。林佳龍說,黃世銘此舉已經逾越憲政分際,檢察總長跳過行政院長向總統密告,根本就是違憲的行為。林佳龍也要求,面對高度敏感的憲政性問題,黃世銘應審慎思考自己的角色。
林佳龍指出,黃世銘現場答詢時堅稱他當初為拉法葉案召集高檢及北檢檢察長的行為不是關說,也沒有所謂的施壓,同時黃世銘也認為當年盧仁發總長的行為不算關說;但對陳守煌檢察長僅向林秀濤檢察官表示「該上訴就上訴,不該上訴就不上訴」的行為,黃世銘卻認為是關說、且是所謂「司法重大風紀案件」,這明顯是兩套標準,他希望社會能認清矛盾之所在。
林佳龍也引用台灣智庫九月民調質疑黃世銘,有六成民眾認為他已不適任,超過五成主張廢除特偵組;面對所謂關說案在政治、社會層面引起的風暴,難道他都沒有責任嗎?林佳龍強調,黃世銘現在已經是利害關係人,對後續案情發展,社會以及底下的檢察官都緊盯著他的態度,另外北檢近日也已受理近20件控告他的案件。未來如果北檢傳喚,甚至起訴檢察總長,對國家來說難道是好事嗎?林佳龍呼籲,黃世銘在全案釐清前,應該先自行請假、請調、甚至停職接受調查,不該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繼續待在總長位子上,也避免司法體系的內鬥與混亂,進一步影響全國民眾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