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法的平等?】
有些違反行政法規的民眾
來諮詢的時候都會忿忿不的說「可是網路上很多人都這樣為什麼沒事」「大家都這樣為什麼警察只罰我」「隔壁也違建啊為什麼只拆我」
甚至有人被檢舉以後惱羞成怒
跑去把也違反規定的人通通檢舉一波
然後他來諮詢的目的是問「為什麼他檢舉了沒有效那些人好像沒有被罰」
先不論「我被罰我很無辜我很委屈但別人被我檢舉被罰是活該」是什麼心態
「別人也沒被罰為什麼只罰我」 覺得這樣不公平
其實就是行政法上所說的「#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雖然行政機關在執法的時候,對於相同的事件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即應作相同的處理。
但是如果是行政機關雖怠於行使權力,導致人民個案違法狀態沒有被排除而獲得利益的時候(譬如闖紅燈沒有被罰錢),該利益並不是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所以其他民眾不能要求享有同樣的利益(你沒開他單也不能開我)
這就是所謂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
所以再遇到這種狀況
如果你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第一就是先尋求律師協助 看有沒有裁量瑕疵或是其他可以救濟的管道 千萬不要以為訴願很簡單自己亂寫一通跟本案無關的 被駁回才在哭哭啼啼說司法不公
第二就是你可以趕快告訴大家這樣做會違法 避免更多人誤觸法律才是好寶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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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巴毛(陳宇安律師)的民事答辯狀,
她引了一個「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的概念,
這個法律概念講的是
警察開你罰單,你很不爽,
跟警察抗議說滿街都有人違規,怎麼只罰我?
其實行政法上是不能這樣主張的...
我覺得很奇怪,
我跟趙博士打的是民事訴訟(侵害肖像權人格權跟名譽權),
也不是人民跟主管機關的關係,
巴毛丟出一個行政法概念要幹什麼呢?
難道這是傳說中的
民事訴訟法理與行政訴訟法理的交替適用嗎?
(大驚!邱聯恭有提出這個東西嗎?)
版上經過的律師同道們可以跟我指點一二嗎?
嗯沒關係她高興就好,
雖然她訴訟經驗有限
(107年10月才1件裁定,到109年1月還沒超過15件)
反正她自己當老闆,也不需要什麼資深律師幫忙指導,
書狀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反正客戶也看不懂只會按讚說好棒喔...
這年頭書狀寫得好,要飯要到老,粉絲多才是王道阿!
ps:
其實她書狀怎麼寫我沒意見,證據不要漏給對造就好了,
打官司就好好打,不要搞什麼小動作,很沒意義...
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天新聞被罰的想法:
1.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嗎?
過去釋憲實務中,大法官並未明確指出
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而長期以來存有新聞自由是否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
抑或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之爭議。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首度明白表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11條之保障範圍,
解決了長久以來之爭議。
2.新聞自由得否受到限制?
這個部分是肯定的!就是要受到限制,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刑法還是有妨害名譽罪,
顯示言論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超過紅線還是要處罰的
像上面提的大法官689號解釋,
起因就是蘋果日報記者以尾隨、盯梢、守候方式
追訪某電腦企業公司副總夫妻
因此遭到裁罰衍生出來的案子,
大法官在那個案子裡
認為對記者裁罰的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並不違憲...
新聞自由不能做為阻卻違法事由,主張免罰。
3.承上所述,
不管是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都不能無限上綱,
只要超過紅線,政府機關還是可以裁罰的!
特別是新聞自由是一個工具性很強的機制,
這個新聞自由是建立在監督政府施政的前提下,
如果新聞報導內容不是監督政府,
而是替政府抹粉,甚至以祥端美化官員,
那這樣的報導內容是比較沒有價值的,
是不受保護的,至少比較不受保障,
再者,新聞頻道使用的是公共頻道,具有公益性,
政府自可以監督各該頻道使用是否合理,
不然也不會有一個NCC作為主管機關了,
當然該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
中天還是可以進行行政救濟的~
4.也許有人會說,
你看三立也是很爛,為什麼NCC不罰他?
我說有一個概念叫做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警察罰你的時候,
你不能說喔為什麼不罰隔壁的車子,
因為你違法就是違法,
不會因為隔壁的車子警察沒開單,
你就變成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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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在 [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ylhpb.gov.tw/news/m_news_v2.asp?id=466&newsid=5183&pageno=6
查最高行政法院93 年判字第 1392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
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譬如,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
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由,主張免受處罰。
故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本得依違規情節、當時路況等情,就是否舉發、舉發先
後順序為適當裁量,既已違規在先,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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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講和上網查相關資料
總是覺得 從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轉變成 人民違法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的理由
這整段論述超級硬拗的阿
老師說 原本就有「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但論證基礎 why? 法界都沒人說得出來
直到陳敏大法官說了,才有論證基礎 但看半天還是看不懂....
是只有我覺得很硬拗嗎 還是有其他大大能提供更好的理解方法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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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怪不得法界一開始沒人說得出來,說出來也超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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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483993.A.97A.html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1:37:06
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只抓甲,甲靠北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乙
來囉。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OS:真是念到快翻桌了 繞來繞去
何不直接用正當理由:警察僅一人,能力上只能抓一個,故可為差別待遇 不就解決了。
謝二位大大討論,通常觀念,直接一點就是如二位所說,
但與該判例做結合的點還是不好抓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2:13:15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不法先例) 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不法之平等)!
(簡單說:不能主張 你不抓他那你就不能抓我)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因為判例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但是實際要用到的對象是行為人 還是覺得折得很硬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1/2015 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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