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法的平等?】
有些違反行政法規的民眾
來諮詢的時候都會忿忿不的說「可是網路上很多人都這樣為什麼沒事」「大家都這樣為什麼警察只罰我」「隔壁也違建啊為什麼只拆我」
甚至有人被檢舉以後惱羞成怒
跑去把也違反規定的人通通檢舉一波
然後他來諮詢的目的是問「為什麼他檢舉了沒有效那些人好像沒有被罰」
先不論「我被罰我很無辜我很委屈但別人被我檢舉被罰是活該」是什麼心態
「別人也沒被罰為什麼只罰我」 覺得這樣不公平
其實就是行政法上所說的「#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雖然行政機關在執法的時候,對於相同的事件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即應作相同的處理。
但是如果是行政機關雖怠於行使權力,導致人民個案違法狀態沒有被排除而獲得利益的時候(譬如闖紅燈沒有被罰錢),該利益並不是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所以其他民眾不能要求享有同樣的利益(你沒開他單也不能開我)
這就是所謂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
所以再遇到這種狀況
如果你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第一就是先尋求律師協助 看有沒有裁量瑕疵或是其他可以救濟的管道 千萬不要以為訴願很簡單自己亂寫一通跟本案無關的 被駁回才在哭哭啼啼說司法不公
第二就是你可以趕快告訴大家這樣做會違法 避免更多人誤觸法律才是好寶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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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過往經驗,勞工如果具體申訴後勞政機關本來就該依法處理,所以這其實也不算是什麼新聞了。不過從一例一休修法以來,從當時的輔導制度到現在法遵訪視,其實真的不太知道為何平平都是主管機關已經看到了違法情形,有些事業單位可以有改善的機會,有些就會受到裁罰,這樣公平性在哪(雖然本來就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嚇阻的效果又在哪呢?
#Workforce #勞動力量 #勞動部 #勞動檢查 #勞檢 #法遵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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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lhpb.gov.tw/news/m_news_v2.asp?id=466&newsid=5183&pageno=6
查最高行政法院93 年判字第 1392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
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譬如,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
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由,主張免受處罰。
故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本得依違規情節、當時路況等情,就是否舉發、舉發先
後順序為適當裁量,既已違規在先,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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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講和上網查相關資料
總是覺得 從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轉變成 人民違法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的理由
這整段論述超級硬拗的阿
老師說 原本就有「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但論證基礎 why? 法界都沒人說得出來
直到陳敏大法官說了,才有論證基礎 但看半天還是看不懂....
是只有我覺得很硬拗嗎 還是有其他大大能提供更好的理解方法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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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怪不得法界一開始沒人說得出來,說出來也超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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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483993.A.97A.html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1:37:06
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只抓甲,甲靠北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乙
來囉。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OS:真是念到快翻桌了 繞來繞去
何不直接用正當理由:警察僅一人,能力上只能抓一個,故可為差別待遇 不就解決了。
謝二位大大討論,通常觀念,直接一點就是如二位所說,
但與該判例做結合的點還是不好抓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2:13:15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不法先例) 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不法之平等)!
(簡單說:不能主張 你不抓他那你就不能抓我)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因為判例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但是實際要用到的對象是行為人 還是覺得折得很硬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1/2015 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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