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這個國家法律是參考用的嗎?
違反食安法第15條,法律規定至少罰6萬衛生局敢打折扣變1.5萬;
#連法律規定要處以刑責移送法辦的案件,#去年至今衛生局9件有5件沒移送法辦。
連衛生局都沒在守法了?】
今天我又發現,
「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食品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要處以刑責。
結果去年至今衛生局抓9件,移送法辦只有4件,其他5件罰款就了事。
請問署長這是為什麼?
她說回去了解看看,她也不知道。
10/11我要求食藥署(TFDA)提供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的違法件數,
結果,
240件違法案件竟然有97件罰鍰低於6萬,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9件卻有5件沒移送。
過去人民要求立法院對「食安法」修法,
重刑重罰希望可以維護食品安全。
然而法律所訂最低的罰鍰,
衛生局卻以「行政罰法」調整下修到打5折、25折,
這叫立法院、立法委員情何以堪?
這無疑是讓台灣法治基礎蕩然無存!
我在10/11的質詢中,
就已要求TFDA要去瞭解縣市政府衛生局罰鍰金額低於6萬的原因,
同時要提供分析報告。
今天署長仍然回答,他要回去再瞭解。
已經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到現在還是沒辦法給我完整的說明!
#TFDA的螺絲到底還要鬆到什麼時候?
回顧上一篇:食藥署和地方政府教會我的事,「食安法」算甚麼?
#不知法規就可以減輕或免罰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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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食藥署和地方政府教會我的事,「食安法」算甚麼?
#不知法規就可以減輕或免罰行政罰鍰。】
我今天又長知識了!
「食安法」明文規定,違反食安法最核心規定的第15條第一項所有條款,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我一直搞不懂怎麼地方政府開出來的罰款有1.5萬,3萬的呢?
原來政府還敢引用「行政罰法」的第8條、第18條規定,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所以只要業者告訴地方政府說,
我不知道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以及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就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衛福部也長期縱放這些地方政府和違規業者,
難怪食安事件層出不窮,
#因為開罰單的政府敢引用行政罰法第8條,
#不知法規就可以阻卻法律的處分,
政府這麼體貼,業者當然就更不怕被罰。
#這個國家還需要立委訂出什麼重罰規定嗎?
#地方政府和食藥署有在遵守法律嗎?
補充:食藥署回覆我,#縣市政府衛生局是在追不到違法源頭的時候就會引用這條。
咦?「#追不到源頭」和「#不知道法規」是同一件事嗎?這是什麼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