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時的颱風天 就是要穿雨衣】
颱風天提早放學時
被老師再三叮囑結伴回家 不要在街上逗留
調皮的孩子總是趁著涼爽 在街上拖拖拉拉
就是想多玩一會再解散 不像現在多由家長接送
而颱風假是好久以前就有爭議了
到現在仍是夏季熱門話題
關於颱風假你有什麼故事可以分享?
#穿著雨衣一起抵擋風雨的小伙伴
#雨衣其實好悶穿著走回家然後裡外全溼
#颱風天最多的記憶是停電只能聽廣播
#報時光UDNtime
圖片來源:聯合報
圖片日期:1978/10/12
圖片說明:受「婀拉」颱風影響,各地天氣情況相當不穩,學生放學後全穿上雨衣快速返家
歷史新聞
【1978-10-15/聯合報/02版/第二版】
臨時停課‧緩不濟急 國小可考慮放颱風假
(記者陳揚琳)為了維護國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學者們建議教育行政當局應考慮放「颱風假」的可行性,解決目前臨時宣布停課,緩不濟急的缺點。
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們指出,近兩年來,台灣全省各地每遇颱風侵襲或大雨滂沱時,許多地方都會有很深的積水,如單靠教育當局臨時性的宣布停課,或作「模稜兩可」的決定,使學生們在不置可否的情況下,仍冒雨涉水到校後,才知道可以不必上課,再冒險折回。這種不顧及學生安全的作法,應考慮改進。
尤其是,這幾年來,教育部授權省、市、縣政府,在有天然災害可自行決定學校是否停課後,每遇這種情況,此項「授權」往往成為官場「推」卸職責的機會,使得學生及家長無所適從。
當然,教育部當初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是彈性的作法,主要由於颱風等天然災害的發生,不一定是全面性,沒有必要讓一些沒有災害地區的學校也停課。但這項授權也有缺點,地方首長常受氣象單位無法預測到準確的颱風動向,而舉棋不定。
學生及家長們也多在無法獲得教育當局的決定前,只好冒著風雨到學校去「看一看」是否上課。這是當初「授權」時所始料不及的「副作用」,而國小學生也要冒風雨到學校去實地瞭解情況,是很危險的作法。
教育專家們認為,與其讓小學生拿生命安全去冒險,倒不如讓他們少上一天課,每逢颱風、大雨等天然災害時,各國民小學即自動停課一天;同時,家長們也可自行視實際情況來決定子弟應否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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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我,我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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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就是你開車騎車出車禍,有人死了或受傷,你還逃跑,就要判 1 年到 7 年的有期徒刑。
問題是,如果車禍不是我的錯呢?我不能走嗎?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
但這個決議作成以後似乎沒有解決問題,而隨著肇事逃逸發生後,在媒體的渲染下,也引發人民的不滿。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這個劇本好像在哪裡看過)。
許多地方法院法官對肇事逃逸罪很有意見,紛紛聲請釋憲。另外,有 3 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有罪定讞後不服氣,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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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
這號解釋總共有 19 份聲請書,包含 3 份人民聲請、16 份法官聲請(總共 17 個案件),我們挑其中最倒霉的倒霉鬼出來講。
主角 H 君,2014 年某日在嘉義縣太保市,當他開車準備右轉的時候,一個 70 歲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到他。H 君當然沒事,但阿公有多處擦傷,雖然 H 君當場下車幫他把腳踏車扶正、收拾散落一地的農作物,不過,H 君並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就離開。後來,被檢察官以涉犯「肇事逃逸罪」為由起訴,最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定讞。
H 君覺得沒道理,開車被逆向腳踏車撞還被判刑,於是,在三審定讞後,他聲請釋憲,主張「肇事逃逸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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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部分」違憲
針對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拆成兩部分來看。
首先,什麼是「肇事」?大法官說,就字面上來看,可以分成「故意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故意開車撞人)」、「過失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不小心開車撞到人)」——也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還有「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意思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沒有責任,像上面 H 君乖乖開車還被違規的腳踏車撞)」。
因此,在駕駛人有責的情形,說他「肇事」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在「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一般人來說,恐怕很難理解為「肇事」,就這個部分的意思,大法官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憲,自解釋公布日期以後,失去效力。
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是當法律要來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必須把法條訂清楚,讓人民能看得懂法律、能預期法律會怎麼運作。
許多大法官都在意見書中幫大家查字典,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肇事」的定義,是「闖禍,引起事故。」從一般人的理解上,很難想像「不是我闖的禍」還會是「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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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覺得刑度訂太重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依照 1999 年肇事逃逸罪制定時的刑度「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微的犯行,法官還可以判 6 個月再易科罰金,錢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要把人抓去關,免得關出一堆社會問題。(有一句話是這樣消遣短期自由刑的:「短到無法使人變好,卻長到足以使人變壞。」)
所以,1999 年的刑度,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
但是,2013 年修法後,把刑度提高到「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無論案情輕重,都會被關,只是關多久的問題而已,不能再罰錢了事。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情節可大可小(從有人死掉到只是擦傷),如果情節輕微還要抓去關,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最晚在解釋公布日兩年後失去效力。
-
💥最後,大法官列了三點希望有關單位回去能好好檢討,也算是指出修法的方向
1⃣️
針對「肇事」的定義,大法官要求,包含哪些情形,要好好說清楚,有關單位也應該要加強宣傳。
2⃣️
肇事者留在現場要做什麼,法律也應該要說清楚,像是要不要留在現場?要不要把報警、叫救護車等等,要把範圍劃出來讓大家知道。
3⃣️
最後,是刑度的部分,應該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程度,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才能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
💥有沒有不同意見
陳碧玉、黃璽君、林俊益、吳陳鐶四位大法官分別在意見書裡表示,多數意見對「肇事」的定義,他們感到不置可否。他們認為,「肇事」不能只看國語辭典,從各方面來看,當然包括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和無責的情形。
湯德宗大法官在意見書裡質疑多數意見對「肇事」的解釋方法,難道「斯斯有兩種」,「肇事」也要跟著分很多種嗎?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沒有順便把「逃逸」限縮在「為了逃避責任而逃跑,而不包括有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有點可惜。刑度的部分,羅大法官認為不只 2013 年,1999 年的刑度其實也「太嚴重了」,也應該宣告違憲。
對於立法檢討的部分,好幾位大法官提到,從這號解釋有 16 件法官聲請,可以知道現行法的混亂,因此要求修法時一定要「認真檢討」。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釋憲週記 #法律 #台灣 #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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