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可不可以吃】
昨天,我們看到大法官說人民有「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聽起來好怪,因為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聽到人民有「人權」,而這樣的人權好像都是什麼「平等權、言論自由、工作權」等等的。
為什麼大法官會突然說什麼人民有「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而且憲法裡面明明沒有這樣的權利,難道大法官可以不管憲法的規定,替人民建立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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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在我憲法本文第 7 條到第 22 條之間,是我們俗稱說的「權利專章」,也就是規範我們人民的「基本權」,第 7 條開始規範「平等權」到第18條的「應考試服公職」,總共 12 條規範我們人民擁有的人權。
但問題來了,憲法在將近 80 年前制定,一些現代重要的權利,當時的制憲者並不能預見到。像是隨著科技的進步,現代人非常重視的「隱私權」,就是在 1940 年代難以想像的基本權。
不過,當時的制憲者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在憲法 22 條制定了所謂的「概括基本權」:「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說,在制憲當時沒有想到的權利,可以透過憲法第 22 條,成為一個新興的權利。
至於這條要誰來用呢?就是「大法官」。大法官可以透過大法官的解釋,利用憲法第 22 條保障新興的權利。
所以,在大法官的運作之下,我們有了「一般行動自由」、「隱私權」、「收養自由」、「姓名權」等等憲法原本沒有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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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
所以大法官認為,小孩有權利知道血統來源,這是重要的「人格權」,必須用民法來落實人格權的保障。而立法院之後也完成相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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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我的,為什麼我不能認領】
上週說到,只要妹仔的「親生媽媽」或他「法律上爸爸」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李武雄去認領,那就可以解決妹仔的問題了。
而這樣類似的故事,不只發生在李武雄跟妹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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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了婚後,跑得比誰都還快
曾經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甲女跟乙男結婚, 5 年後甲離家,後來生下丙。由於甲乙還沒離婚,根據《民法》規定,推定小孩的父親是乙男。
法律上來說,丙就是甲乙的「婚生子女」。
但丙卻覺得,他出生的時候甲乙已經沒有同居,怎麼樣爸爸都不會是乙,於是想要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否認他的爸爸是乙。但是,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讓小孩沒辦法藉由訴訟否認自己於「爸爸」之間的關係。
因此,丙認為這是侵害他的權利,也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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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587
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87 號解釋。大法官首先認為,「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是「人格權」的一環,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所以,當時的民法不允許小孩透過訴訟,來確認自己的父親是誰,這樣子會侵害小孩「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的權利,宣告舊的民法條文違憲。
後來,立法院也修法,讓小孩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於是甲乙丙三人的故事算是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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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並沒有解決:小王現身,小孩是我的!
另外,如果一個親生父親,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要對別人家的小孩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這樣可以嗎?
大法官說:不行!理由是如果隨便讓一個「外人」提告,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那麼原本沒小三的,卻只因為一個人提告,鬧得全家雞犬不寧。且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此類訴訟,不僅是揭發他人婚姻關係隱私,也曝光自己就是那位小王,如此將違背一般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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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犯下不該犯的錯誤,遺留無解的社會問題
民法制定的過程中,參(抄)考(襲)了不少德國民法的規定,而德國民法也曾經規定,第三人(親生父親)不能提起訴訟。
但是,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意識到,如果將「親生父親可能取得法律上父親地位」的機會完全排除掉,可能會違反子女的利益,因此 2003 年宣告第三人完全不能提起訴訟的規定違憲,而德國也因此修正民法相關規定。
然而,大法官在隔年作出釋字第 587 號解釋,甚至在理由中援引德國曾經修正民法讓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另一方面卻認為第三人的否認之訴,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大法官這樣的見解,也引起許多學者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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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當我親生小孩的爸爸?】
為什麼一直與女兒生活的李武雄,在當時不能成為妹仔的爸爸呢?這其實跟一條法律規定有關,就是今天的主角:民法第 10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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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63 條在講什麼?
假設今天妹仔是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然後他媽媽在這天往前推 181 天及 302 天之間,也就是2019 年 3 月 4 日 到 7 月 3 日之間與 A 男生有著有效的婚姻關係,那麼就算其實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妹仔還是會被「推定」是 A 男子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
但大家就會有疑問,如果他們真的沒有血緣關係,難道只能聽話認了這個小孩嗎?其實也不是,這個法條的設計是「推定」,也就是只要找出反例,證明你是真的親生爸爸,就可以突破這個「推定」。
但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因為媽和小孩子有母子關係這件事情,不需要做檢驗(畢竟從自己肚子出來的),但是爸爸無法確定,但我們也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去驗DNA才可以,這樣曠日費時,造成法律上身份關係無法確定。
所以為了早日確定身份關係,只是出生日前 181 天及 302 天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推定是小孩子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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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63 條後來修正了!
回到我們的故事,只要妹仔的「媽媽」或他「法律上」的爸爸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李武雄去認領,那就可以解決妹仔的問題了。
但很可惜的是妹仔法律上的爸媽早就不見蹤影,依照當時的民法規定,只有夫妻的一方可以提起這樣的訴訟,而依照法律李武雄就不是妹仔的爸爸,可以去改變妹仔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兩個人又找不到,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難道小孩不能夠決定自己的父親是誰嗎?真正的父親也不能夠與自己的小孩相認嗎?
請繼續鎖定下一篇,看看法律上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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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沒有你 民法 在 [討論] 電影〈不能沒有你中〉的法律問題- 看板NTHU_LST_99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甲女和乙男是夫妻,而甲和某男丙發生婚外情而生下B,嗣後甲離丙及B而去。
丙在撫養B多年之後,因B需入學而欲報B之戶口,而遭戶政人員拒絕。
試論下列的問題中的法律關係。
問題1.
B在法律上為誰的子女?
答︰
所謂法律上之子女,係指民法第1061條之規定中所稱之「婚生子女」。
根據題意,B係為丙男及乙女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故依民法第1065第二項之規定,B為甲之婚生子女,又依第1063第一項之規定,
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
問題2.
丙男可否成為B之法律上的父親?
答︰
根據民法第1061條的規定,B並不屬於丙之婚生子女,因其並非甲丙於婚
姻關係中所生。
又,甲丙嗣後並未結婚,故無民法第1064條中,非婚生子女可準正之適用。
綜合前開所言,丙若欲建立與B在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只能依民法第1065第
然此案例中,B係為生母甲與乙男之婚姻關係中出生,故優先依民法1063條第一項
之規定,已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丙唯有在該項推定被推翻之情況下,
始得提出對於B之認領。
關於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之推翻,按第106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可由甲乙夫妻之一方或B(未成年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成年需於成年後兩年內提出)
提出否認推定之訴,經判決成立之後,丙使得進行對於B之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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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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