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你知道 426 是什麼日子嗎(雖然過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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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人來說 426 是個諧音梗,但事實上「426」對於世界經濟來說是個舉足輕重的日子。
1970 年 4 月 26 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 年中國(ㄏㄏ)跟阿爾及利亞提案了關於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由此設立。
這個日子提醒了世人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的重要性。
但著作權法也有死角,就是「時尚製造業」!
電影《穿著 PRADA 的惡魔》(看過應該都有一定的年紀吧!),有一段提到從伸展台到賣場花車的「時尚演變」——山寨的時尚設計卻是合法的。
為什麼呢?這是來自美國法中的「有用物品原則」。如果物品的創意與實用性緊密結合,那他就並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諸如衣服、家居、燈具,會因為「有用物品原則」而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但是並非所有服飾產品的一切都不受到保護,像是有名的時尚品牌的商標、或是還在紙上的設計圖,只要是實用物品上可以被分離辨認,並且可以獨立存在作為「著作」,而非物品的「功能」時,還是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具有實用功能的商品被著作權法保護,會導致長期獨占壟斷,將嚴重影響同業競爭者的權益,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在商品形狀本身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情形,而較能發揮它本身的使用目的貨製造的經濟效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就會被認為這個造型設計的主要目的並非滿足美感的需要。簡單來說,不是以美感為特徵,就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精品品牌 Celine 和 Givenchy 曾經起訴過台灣公司,主張這些公司生產的包包侵害了他們旗下包款的著作權權。進一步來說,是侵害了「包款設計」,也就是他們享有的「美術著作」。
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被認為侵權的商品設計,只是要讓產品發揮其功能,或為了確保商品工的設計,並非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進而認為台灣公司沒有侵害精品公司的著作權。
不過法院也提到,台灣公司的「致敬行為」不僅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無異是攀附國際品牌商譽的行為,認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必須登報道歉。
但這並意味著法律全無用武之地,像是著名的三宅一生就把設計師所設計的特別造型的幾何和設計包包申請為商標,成功在台灣註冊商標。雖然跟著作權的保障有所不同,但是還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用法律在商業利益上築起一道護城河(不得不說,從申請到註冊成功確實花了不少「時間與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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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之前跟 Plain-me 品牌服裝第一站 合作的小包,市面上有很多致敬款,做為台灣首屈一指的設計小包,縱然有再多委屈,也只能暫且把痛苦吞入腹內,期待消費者可以用雪亮眼睛,看到小包在外觀與材質上遠勝於「致敬款」之處。
雖然時尚圈似乎是個法律到不了的地方,但我們始終相信,消費者的每次消費都是在做一個選擇跟投票,如果法律暫且對這些「致敬行為」無能為力,或許消費者們用新台幣下架是最好的選擇。
現在下架酷東西🏃♀️ https://plainlaw.me/store/product/plai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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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m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用小法典】智財小六法/謝銘洋 主編
本書係針對法律系學生及法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收錄重要且常用之法規、國際公約共計119種,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總則性規範: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文化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著作權法類、文化建設類、光碟管理類等三大類。
*科技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專利類、植物種苗、積體電路布局等三大類。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商標法類、營業秘密法類、公平交易法類等三大類。
*相關國際條約: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公約。
*其他:包含外國人投資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
*書末附有2011年專利法、商標法新舊條文對表以及與專利、商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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