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執照將於12月11日到期。中天就NCC的駁回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令人遺憾的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駁回中天假處分的聲請,臺灣的言論自由正式邁入黑暗時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持駁回中天新聞台聲請假處分的理由是:
1、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2、原處分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3、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什麼是「高度蓋然性」?這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法律用語,套用在中天新聞台聲請假處分案,白話一點,就是要讓法院認為,中天新聞台就NCC的駁回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所提的理由要讓法院認為有中天新聞台75%勝訴的可能性。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為了這個關台處分執行後,假如日後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中天勝訴,但是中天新聞台已經關台,關台處分已經執行了,這樣對中天新聞台及員工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難道沒有利益失衡嗎?中天新聞台所受到的損害、中天475名員工的權益,該如何回復?
今天北高行駁回中天新聞台的假處分聲請,實在令人非常遺憾,從這個案中,怎會沒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怎會沒有利益失衡?之前NCC對中天新聞台的關台處分,充滿形式、實質上的瑕疵,這樣怎會不具勝訴的高度蓋然性?
雖然常有民眾說法院是服務執政黨的,以前我對這個說法,頗不以為然的,因為法律規定,法官應該是超出黨派,處於超然公正的立場,但是今天北高行駁回中天新聞台的裁定,不得不令我對法院重新評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73306
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殊難索解
先說,#中天案我沒有參與,所以 #沒有利害關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其他的裁定理由我覺得還有討論空間,但是要說頻道關閉 #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那就太誇張了!中天新聞台一旦失去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新聞台業務勢必需要關閉,相關的業務、人才都將流失,且目前52頻道的使用也將一去不復返。這些都是就算日後勝訴,也難以回復的損害。
更不要說,本案對於我國廣電自由以及新聞自由,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當政府可以利用執照制度,將不同立場的新聞台予以關閉時,如何期待媒體能扮演第四權的角色,來監督政府?
我還是必須再說一次,無線廣播電視媒體之所以可以存在執照制度,是因為頻譜的稀有性,但是對衛星廣播電視而言,並沒有頻譜稀少性的問題(衛星訊號可以容納上千個頻道),所以政府透過執照制度進行事前管制,根本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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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聲請人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如未經相對人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是以,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節,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上述事業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則聲請人所僱用員工及斥資購置之相關設備,因其換照申請未獲准許,致原執照屆期後無法繼續用於經營相同事業,實為聲請人所得預見之情況,難謂係其因相對人否准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損害。況聲請人尚非不得以其中天新聞台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現所持有之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TV最新快訊】中天假處分案遭法院駁回 四大理由說明原因
#魚編: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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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駁回中天電視台假處分四大理由,第一是中天電視並未釋明對本案未來訴訟具勝訴之高度的必然性;第二是NCC駁回換照的行政處分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第三是依利益衡量原則,此案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最後,中天新聞要求恢復在52頻道繼續播出,屬於私法範圍,並非法院可以干預的市場機制。而中天假處分仍可再上訴,但中天新聞台執照將於12月11日屆滿。
#中天撤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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