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顧祐瑋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環,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皆需有相應的法律的規範方得為之,藉由具備民意基礎的立法權把關,限制行政權不得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相較於同屬依法行政理念的法律優越原則(即消極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或牴觸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比起單純要求行政行為不應違背或抵觸更高階法律規範之法律優越原則,更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應該有法律的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就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踐而言,我國實務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採用層級化的法律保留標準,依照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的不同,要求不同密度的法律規範。對於憲法第8條的特定內容屬於憲法保留;如屬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則有國會立法保留的限制;若為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則屬相對法律保留的範疇,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而針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由於基本無涉人民權利,故無須法律保留。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蘇貞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不准去觀浪 #真的沒人要陪你玩躲貓貓啦 政府保障自由、遵守法治、尊重人權是基本原則。但不代表公務人員還得在颱風天陪你到 #海邊躲貓貓 、政府公權力也不會放任惡徒當眾對和平遊行的群眾施暴。 無論是專挑颱風天到海邊泛舟或觀浪、還是拿油漆公然朝遊行民眾潑灑,遇到這類事情,政府絕不寬貸、一律強制執法...
人權保障基本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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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城│ 東吳大學客座及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副校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執行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本書簡介】
本書彙整並精簡扼要地介紹精湛多元的憲法論述,並以憲法本質重要性的「共和」、「民主」、「法治」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憲法基本秩序為主軸,精簡介紹相關憲法觀念,尤其是就「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與人民義務」與「平等權」等觀念提供完整圖像。
本書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為止外,特別就「法治國原則」、「多元文化國原則」、「基本權利之保障」做了簡明扼要之介述,期盼本書有助於建構憲法教育基礎,培育公法美好生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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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基本原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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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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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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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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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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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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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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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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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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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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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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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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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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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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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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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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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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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人權保障基本原則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不准去觀浪
#真的沒人要陪你玩躲貓貓啦
政府保障自由、遵守法治、尊重人權是基本原則。但不代表公務人員還得在颱風天陪你到 #海邊躲貓貓 、政府公權力也不會放任惡徒當眾對和平遊行的群眾施暴。
無論是專挑颱風天到海邊泛舟或觀浪、還是拿油漆公然朝遊行民眾潑灑,遇到這類事情,政府絕不寬貸、一律強制執法。
颱風 #米塔 越來越胖、即將襲台,現在看來東部、北部都會有豪大雨,請大家注意安全、小心防範。
#繼續衝 #繼續拚
#國家繼續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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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
人權保障基本原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公投?該當《公投法》第2項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嗎?
3.針對中選會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提案之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人權保障基本原則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你希望這是香港人最後的歸宿嗎?】
團體現時就方案發起網上聯署,呼籲市民踴躍參與,由下而上推動政策改變,讓長者走在人生最後的道路上,活得有尊嚴。聯署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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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院及殘疾院舍接二連三發生虐待、性侵事件,關注事件的民間團體及工作小組及後組成民間巡查隊,巡視多間私營院舍提供服務的情況,發現大多數院舍的居住環境異常惡劣,殘疾院舍寢室不但「碌架床貼碌架床」,部分老人院舍更是十多名長者「共居」在極之狹小的空間。
院舍生活一切以方便管理為原則,院友最終淪為一個檔案編號,吃、喝、拉、撒、睡,既沒有選擇,更無法自主。人生的最後歸宿,只剩生存,沒有生活。
「呢個係咪我哋勞碌咗一世嘅一個長者,最後嘅人生階段,應該有嘅生活?唔應該囉,我哋唔應該咁刻薄,簡直係虐待我哋啲老人家囉!」照顧者Alice說。
Alice的母親今年96歲,患有認知障礙,Alice聘請了兩名外傭在家照顧母親,並讓出兩個房間予三人居住,自己跟丈夫則「做廳長」,每晚睡在客廳的梳化床。事實上,Alice早在2010年曾把父母送進院舍照顧,可惜院舍的環境及實際協助未如理想。
「當時阿爸未過身,但佢都有認知障礙,亦有失禁,得一個工人姐姐,好難應付兩個認知障礙病人,所以送佢哋住院……但住喺院舍裡面,對佢嚟講絕對唔係一件好事,原因係,就算你想飲一杯水,都唔容易;又譬如話,喺院舍裡,因為佢哋有認知障礙症,佢哋夜晚會有啲行為出現,其實院舍裡,夜晚照顧院友嘅職員係唔多。」
由於Alice的父親吃不慣院舍提供的食物,Alice當時每晚放工,就撲到院舍,與工人「一人推一張輪椅」,帶父母外出用餐,晚飯後把他們送回院舍,再替他們梳洗,服侍就寢。Alice回到家,已是晚上十一時許,翌日六時許又再起床工作。這種生活,未免太疲於奔命,終於Alice決定把父母接回家照顧。
後來父親過身,只剩母親一人,但由於母親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兩位工人照顧,也需要使用非牟利機構的日間照顧服務,開支變得一闊二大,連同尿片及雜費等,照顧母親最基本每月花費近二萬元。「真係好貴,我同丈夫依家都仲叫負擔到,但你叫啲基層嘅、窮嘅人點算?」
訪問的那個清晨六時許,兩位工人已起床,準備為Alice母親更衣沐浴、餵食早餐、量血壓等,每次把Alice媽媽由睡床搬到小輪椅、大輪椅,都需要兩位工人合力把她抬起才行,「我阿媽都幾重架,一個人抬得唔好,仲易跌傷佢!」為何要有兩張輪椅?「大嘅輪椅安全啲,重啲,出街時安全啲。但咁大部輪椅,喺依家居住環境下,好難使用,因此喺室內,我會準備一部輕巧嘅輪椅俾佢用,進出時方便啲。你都見到我呢度私人地方,都要用兩部輪椅去處理,你話院舍裡面,部輪椅可以擺喺邊?如果係電動輪椅,我諗連門口都入唔到!」
說到院舍居住面積問題,原來亦跟法例有關。現時《院舍條例》規定,院舍最低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即約70平方呎,但該人均面積包括寢室及共用空間,即廁所、走廊、廚房、飯廳等等,真正寢室空間,則只有一張2.5呎乘6呎的床位,以及一個小型床頭抽屜櫃,「即係共用空間愈多,寢室就要遷就,變得愈細。」人生走到最後階段,所有物品和回憶,都塞在這個空間。至於輪椅、呼吸機或輔助儀器,大多數都未能放入寢室內,「就算放到張輪椅,都冇位轉彎!」Alice補充。
「我哋嘅《院舍條例》,已經有廿年冇改過!政府喺度推,我哋用多啲儀器,我真係唔知啲儀器可以擺喺邊。個空間係咪容許佢哋三個人一齊去做轉移嘅工作?一定唔得,因為張床只有一面單邊嘅空間,根本好難做到扶抱嘅工作,唔單止對院友有影響,最大影響嘅竟然係做嘢嗰兩個人,甚至只係得一個人,咁嘅工作環境,有邊個去肯做?因為直程係攞條命出嚟搏!點解成日話冇人肯入行,如果一項工作係容易勞損,係人都唔想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院舍作為其中一種生活方式,必須以提供一個有安全感,能照顧院友情緒、社交及個人發展需要的生活環境為宗旨,並提供足夠醫療照顧和復康訓練的居所,讓院友從中實現自立支援的可能性,亦同時令院友享有私隱、自主和尊嚴的基本生活權利,擁有一個基本生活空間,是保持「生活質素」(Quality Life)的基本條件。
事實上,不少國家及地區早已在法例上列明不同空間的人均面積。舉例指,美國政府衞生部訂明每個單人房的最低樓面面積為12平方米,且不包括寢室配套,亦不包括寢室以外的空間;即使非一人房,法例亦規定寢室的最低人均面積為16平方米。台灣衞生福利部則訂明長者在院舍內人均面積為16.5平方米,另有具體列明寢室人均面積應有7平方米以上,而寢室外的「日常活動場所」人均面積為4平方米。
社署現正就《院舍條例》修例召開工作小組,張超雄議員辦事處及邵家臻議員辦事處聯同多個民間及專業團體,倡議院舍「8+8方案」,即寢室空間及共用空間各不少於8平方米 (即各約86平方呎)。
考慮到現行院舍執行提升人均面積標準需時,團體建議就標準設立過渡安排。第一級標準針對法例修訂後的新建院舍,其人均面積標準必須馬上符合16平方米;第二級標準則針對現時營運中的院舍,容許院舍可採用較新規定面積稍低的標準,並以自然流失方式營運,然而,牌照更換時需符合新建院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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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的基本原則,如下:. 人權是普世的,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不帶有歧視。 人權不可讓渡的,除了某些法律所預期的特定情況外,不能被剝奪或放. 棄。 人權不可分割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