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惡意曲解法令,勞動部應即拿出主張】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107年美麗華公司無預警解雇多名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員工,引發連續12天的罷工,最後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明訂資方要使用外包人力前,必須跟美麗華工會協商,如果違反必須給付違約金600萬元。
109年美麗華公司擅自使用外包人力,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團體協約,同時妨礙工會運作,因此美麗華工會依據當時的團體協約提出違約金訴訟。
沒想到,美麗華公司董事長黃世杰竟然「搏歹筊」!在110年的4月8日無預警告知所有員工,要把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美杏、杏美與杏中公司,同時,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和數名幹部與會員竟然以企業併購法第16條「新舊雇主商議不留用」為由,直接終止勞雇關係,但這四家公司董事長,根本都是黃世杰同一人。
美麗華公司的動作明顯是玩弄法律程序,惡意打壓工會,並藉此逃避違約金訴訟責任。事實上,因應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子公司,美麗華工會也經過會員大會決議,修改章程更名為「美麗華開發(股)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但美麗華公司卻刻意以工會不適格為由,拒絕與工會進行調解和協商。即便新北市政府再次發給工會證書,資方仍不改其藉口,因為瓦解工會、拒絕協商本身就是美麗華公司這一連串動作的目的。
公司方面悍將拒絕新北市勞工局調解,美麗華工會於5月11日開始罷工,其間勞工局於5月14日邀集勞資雙方重返談判桌,但美麗華資方不但未出席協商會議,甚至同日針對罷工會員祭出「解雇令」,此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相關規定,美麗華工會合法罷工期間,勞雇關係依然存續,會員參與罷工行動並非曠工,自無繼續曠工三日問題。資方毫無協商誠意,繼續公然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予譴責。工會於5月17日上午推派2人代表,至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表達捍衛勞工合法罷工權利訴求。
不良企業主將勞動部及新北市勞工局當做是塑膠做的,恣意玩弄法令,不尊重勞資協商程序的法律意義。如果這樣濫用企業併購法,就可以閃躲團體協約違約金的責任,順便解雇工會成員,無異是台灣工會運動的災難,勞工團結權也將全部化為烏有。勞動部應嚴正看待,立即拿出主張。
__
成為黨員》 t.ly/b00g
成為志工》 https://bit.ly/3nKuG8z
線上捐款》 t.ly/QXY5
#捐款綠黨可以抵稅
企業併購法第16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用企業併購法解僱勞工比勞基法還好用
#工會籌組門檻還不下降嗎?
#團結也是有門檻的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的底線;而最新流行,是用「企業併購法」來解僱勞工。
這是一個資方不斷進化、演變的故事;也是勞工必須關切的警訊。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工會,在2016年年底成立,當時全台灣勞工正在面臨第一波勞基法修惡,美麗華員工在這過程中驚覺,資方長期以來積欠加班費,於是組織工會,最後也成功爭取到加班費。
2018年年初,勞基法第二次修惡,資方趁勢痛下殺手,解僱工會高達三分之一的人數,企圖瓦解工會。工會不甘示弱,立刻發動罷工,總計11天,最後全員復職。
2020年初,資方再度出招,違反團體協約;2020年底,勞動部判定資方違法。
從工會成立以來,美麗華高爾夫球場,每一年都在用各種方式挑戰工會的存在,使用的手段沒有一次合法,頻頻敗訴。
今年,資方乾脆不用勞基法了,直接使用「#企業併購法」來解決他不滿意的員工。
依據工會法,至少要30人才能組織工會,於是,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直接將公司分割成另外三間公司,每一間公司所聘任的員工都不足30人,讓員工直接無法組織工會。
再來,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新雇主可以選擇是否留用舊員工,順勢解決美麗華公司不喜歡的員工。
最可笑的是,美麗華公司分割後的三間公司,共計四間公司,董事長都是同一個人,黃世杰。
這對台灣勞工來說,是一則警訊。
資方開始察覺,用勞基法解僱勞工實在是不夠方便,於是演化成使用企業併購法。
而這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工會籌組門檻實在太高。
全台灣共計有500萬名勞工,他們的公司總人數低於30人。。
換句話說,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勞工,連組織工會的基本門檻都無法達到。
團結,不是掛在嘴邊說說。團結,是有法規門檻、現實條件的。
套句蔡英文總統所說,勞工要自立自強,自己去找老闆談。但實情是,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勞工,被法規排除在團結之外,這要怎麼 #自立自強?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的勞資爭議還在持續當中,這是具指標性的案件,只要被資方突破了,難保其他公司不會有樣學樣。
讓我們一起關注這起案件。
【延伸閱讀】
✅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美麗華工會
#工會
企業併購法第16條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賺錢,得心安理得!
大同今日股東會亂象教人瞠目結舌。透過 黃國昌老師的直播,不但有數百位黑衣人在場阻撓股東發言,甚至傳出小股東被毆打,陣仗之大好像在為台灣公司治理舉辦告別式。
這場股東會召開過程,已分別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集中保管結算所」認定違反相關規定。
大同公司派雖表示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15項規定,刪除3家投資公司股權部份,但金管會隨即指出,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在2018年5月18日及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
換言之,大同公司派的主張根本站不住腳,否則今天剛當選的知名大律師董事不會閃電請辭,以示切割。
面對這些爭議,股東雖然可以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在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但公司派的如意算盤就是硬幹到底,如果訴訟下去,這一屆董事還是可能順利做完。
可見大同公司數十萬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法治秩序,根本不在公司派的考慮範圍內,更令人憂心的是,未來是不是每個公司派都可以用這樣的奧步保住經營權?如果放任違法亂紀橫行,不但台灣公司治理淪為笑話,更將危及我們日後的國際金融競爭力。
衞航想問問大同公司團隊:你/妳們晚上睡覺睡得安穩嗎?枕在許多投資人畢生儲蓄的心血上,是什麼感覺?
這錢,衞航不敢賺,也賺不來。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硬起來,更希望股東儘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提起訴訟,避免此案成為往後台灣公司派把持經營權的標準做法。
註:照片引用自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