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如何區別 #公然侮辱 及 #誹謗?
在22年前的今天(6月17日),台灣出現第一宗與 #網路評論 有關的誹謗罪。當時在網路論壇(BBS)中,有一名大學生投稿了一篇文章,針對大學教授可能涉及論文抄襲做相關事實陳述,而遭到該教授控告誹謗罪而判刑確定。
想必大家一定很常聽過 #公然侮辱罪 和 #誹謗罪 吧?但大家過去有沒有思考過這兩個與妨害名譽有關的罪責的差異呢?
其實,公然侮辱和誹謗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是以 #抽象之謾罵或嘲笑,而客觀上足以被認為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通常是為了保護 #個人主觀名譽。例如「你這個八婆!」就涉及了公然侮辱,但公然侮辱往往不涉及具體的事實。
而「誹謗」則涉及了 #具體的事實,乃指對於具體事實的指謫及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而誹謗罪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個人的 #社會評價名譽,也就是其他人如何對這個人做出評價判斷。例如「這個公司的老闆壓榨勞工不支薪」就是一個涉及社會評價的評論,足以構成誹謗。
另外在誹謗罪的特別規定中,如果特定的指謫及傳述,以文字或圖像等非口述形式傳播,則可能觸犯 #加重誹謗罪,因此許多網路上的言論如果涉及不實的指控,通常會以加重誹謗罪論處。
當然,如果被指謫的評價,事後被認定為真實、或是具有「相當理由」認定其為事實,則未必會成罪。畢竟如果要求所有的指控都必須百分之百為真實,可能會限縮言論自由,這部分可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看到詳細的界定: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不然這樣政論節目就開不下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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