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妹11月2日下午個人總質詢針對『原住民居住正義』請教朱市長,內容包括住宅法中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市府應普查族人住宅的需求來辦理部落遷建或興建原住民的專屬的社會住宅,及世大運選手村轉型為「社會住宅」並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中12項提高租屋比例類等議題,均獲得朱市長正面回應,並列為政策努力的目標。
根據新北市原民局所提供105年統計資料顯示,新北市一般家戶住宅自有率是百分之84%,新北市原住民住宅自有率是百分之47.2%,差異高達百分之36.8。其中新北市原住民住宅自有率差距更多於全國原住民住宅自有率達百分之12.27之多。由數據看,新北市原住民族人多數買不起房子,而是以租屋方式來居住,顯示新北市原住民住宅需求是很高的!
看看目前已快完成的『三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及下週就要動工的『溪州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都是全國第一個尊重原住民族人意願,以參與式精神採自力造屋模式所完成的都市原住民部落,當然除了這兩個園區外,還有小碧潭、快樂山、吉拉各賽及古來部落等,更期盼市府在未來的一年能做出適當的規劃,讓這些族人們都能有棲身之所。
其次,族人非常關心的河濱部落遷建事宜,依據住宅法第二條第四項,市府更應該在『法律賦權』規範之下,不管市轄土地或是林口世大運選手基地,積極向中央爭取自行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公宅專區』,以滿足族人居住與文化傳承需求,以上建言均獲得朱立倫市長的同意與支持。
猶記春妹104年上半年會期總質詢提案『居住正義』之後,新北市立即率全國之先將住宅法中12項類優先戶含原住民比例,從百分之10提高到百分之30,這讓經濟收入比較少的家庭有屋可住,也讓一般收入比較不多的40歲以下家庭,有棲身之地。中央也在105年跟進,經過將近3年的時間,獲得豐碩的成果。這可見諸三重、中和、三峽3個區的青年住宅,不管是一般戶,或是12項類含原住民的優先戶,都達到百分之百的入住率,顯見這些個政策是對的、是深得民意需求的。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319TVBS+民視 加強打炒房 央行調降貸款成數 法人最高4成、自然人第3戶降至5.5成 TVBSyoutube→https://youtu.be/uj90-dctcWM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1479810 民視youtube→htt...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10319TVBS+民視 加強打炒房 央行調降貸款成數 法人最高4成、自然人第3戶降至5.5成
TVBSyoutube→https://youtu.be/uj90-dctcWM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1479810
民視youtube→https://youtu.be/nFj4xZcPim0
民視新聞→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319F02M1
【TVBS記者 林旼叡 / 攝影 蕭明正 劉昱駿 報導】
央行18日理監事會再宣布打房政策,因為發現我國法人持屋比例高,甚至從去年統計看,有54.51%的法人「購屋不到1年內就售出」,因此這回針對法人購屋貸款提「貸款成數限制」,還要擋投資客,名下如果有3間房要申辦房貸,貸款成數也降低,若買豪宅同樣也限制,有沒有效?帶您來看。
記者林旼叡:「全台這麼多間房,這麼多棟樓,哪一戶是你的呢?央行在去年12月說打房,遏止投資客炒房價,但被說效果不彰,因為法人還是持續囤房,而且短時間內的交易也很明顯,3/18央行祭出『第二波打房政策』,不讓你有任何緩衝時間,3/19新制就上路。」
央行總裁楊金龍:「我們為什麼會對這幾項來做調整,我們以前呢是一個自律規範,現在是把它變成一個一致性規範。」
以前讓銀行自律規範的,這回直接訂規矩要你跟著做,這次的打房4大措施,第一法人購添購不動產貸款,最高成數從6成降到4成、其次一般民眾名下如果有第3間房辦貸款,最高申貸成數也從6成降到5.5成,若你買的到第4間房,貸款成數只能5成!要是買的是豪宅,一樣只能貸房價的5.5成,如果有好幾間豪宅買到第4間貸款金額只能4成,再來就是從自律規範變硬性規定的,工業區閒置土地,若要拿來抵押貸款最高只能5成5,當中1成還得保留當動工款,同時要附具體的興建計畫才OK。
房仲陳泰源:「只能夠說這一次央行祭出的這個政策啊,可以說是相當的重,而且也相當的精準,所謂的精準是說至少它排除了自然人,尤其是持有3戶以下的,那至於對於首購買第1間的人,是完全沒有任何的影響。」
看看內政部統計我國有555.79萬人擁有不動產,當中8.09萬人擁有4間房以上,而法人則有11.24萬人擁有住宅,但也有1.34萬人用有4房以上,持屋比例高1年內出售比例也高,有過半的法人去年買屋不到1年就售出。
央行總裁楊金龍:「各個國家的一個實政的一個結果呢,都認為稅跟選擇性信用管制的組合呢,對於抑制房價呢它是有效的!」
先推增稅讓你繳更多再推信用管制,讓你能貸的變少,央行這次大刀闊斧,因為楊金龍早說過打房要各部會合作,加上房地合一2.0中長期效益如何?想買房的百姓正在看!
【民視新聞/林苡婕、李奇 台北報導】
政府打炒房再出招,行政院祭出房地合一2.0修法,央行再度加碼打炒房力道,從19日起調降多屋貸款成數,其中公司法人自第一戶起貸款條件僅剩下4成,自然人第3戶起則從6成下調至5.5成,防堵投機客利用預售屋炒房。對此,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表示,將會衝擊房市交易量30%。
預售屋看板高高掛,疫情之下房市急遽升溫,為了抑制房價,行政院先前新拍板,房地合一稅2.0,出手對短期買賣課重稅,央行也在去年12月開出第一槍,祭出信用管制貸款成數,不過現在央行打炒房再出招。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中央銀行也訂定,對於買豪宅第三間房以上的,不再給予高成數貸款,把貸款成數降低,這些都是為了打炒房。」
央行拋出震撼彈,配合政府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3月19日開始,國內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最高成數一律限制為4成,自然人方面第三戶開始,從6成降成5.5成,第四戶以上降為5成,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也從過去銀行自律規範限制為最多5.5成,加大打炒房力度。
房仲專家陳泰源說,「針對這個投資客炒作的,比較是針對預售屋,因為畢竟預售屋在中南部,房價基期比較低,可能總價不用一千萬,幾百萬也可以買房子,最主要針對的對象,就是針對法人,也就是成立投資公司,來買賣這個不動產短進短出。」
根據內政部統計,非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法人,持有一年內即出售住宅的比率,高達54.51%,因此政府再出招防堵投機客,對預售屋衝擊最大,不過本身就是建商的商總主席賴正鎰不贊成,評估將影響銷售量30%。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提到,「對房地產將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整個的預售的量,會減少30%以上。」
政府打炒房一招接一招,從去年禁紅單預售、信用管制後,房市短期投機稍有降溫,政府這回再出狠招,財政部與央行兩大部會聯手,希望能有效遏止炒房歪風。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7dM9VegNtyw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3/210319tvbs-4355.html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十大政府200億買工商舖你要知!》
政府200億買工商舖,令我想起 ...... 從前有阿炳阿茂,投胎見閻羅王。 閻羅王問邊個想一世付出,邊個想一世索取。 阿茂就覺得梗係一世索取啦。 咁阿炳就唯有一世付出。大個咗, 阿炳付出咗好多努力, 血汗 ,金錢, 成為咗嘅大富翁, 周圍捐錢。 阿茂啦, 就繼續索取,一世都係乞兒。
如果你有睇我《十大創業忠告》, 我嘅第二忠告就係「你越要得到嗰樣嘢,你越先要付出。 最好的往往已經係身邊。」 香港係個福地, 你越想政府做好啲,你越先要支持佢,唔係反對佢。 佢依家攞二百億出嚟買社福物業,梗係話好啦。支持咗, 再仔細睇真啲條數 ,大家商量點樣優化佢。 唔好為反對而反對, 又話咩官商勾結,又話咩杯水車薪。講到呢度,我知好多人可能已經好憎我。Whatever ... 我而家就仔細從十點同你睇下佢條數:
第十: 政府話動用200億買入60項物業, 涉及61萬呎樓。即係平均呎價三萬三,係超級高! 已經足夠買中上環甲級寫字樓。 我後面信德中心高層向海單位都只係賣緊三萬三蚊一呎, 政府唔使買到咁靚呀!
第九: 今時今日,即使是100%地舖, 面積較大,位置較靜的民生位置,好多現在成交都不足兩萬蚊一呎。 睇下今日經濟日報呢個 table, 全地舖或者連一二三樓,呎價9000至到萬四元就有交易, 靚位嚟㗎。 我唔係好明政府條數點計囉。 可能今日講高啲,日後買平咗就唔使孭鑊啦。
第八: 對工商舖必定是好事,業主套現了200億,自然資金也會投回工商舖。 如果去買樓,肯定佢哋唔係首置,要交15%嘅從價印花稅。 好似我咁,用公司名買,30% 。 仲要再鎖多三年, 工商舖只係最多畀8.5%, 無任何轉售限制。
第七: 咁樣買商用物業做社區設施(包括長者鄰舍中心 及幼兒中心)一般都需要喺6樓或以下先至合到消防條例, 如果要做互助幼兒中心,更加要喺三樓或以下。 因此好大機會係地舖加一/二/三樓。 如果你查看社署現有設施的選址, 絕大部份都是相連地舖,方便出入。
第六: 雖然政府話只是佔香港整體非住宅總存量的0.14%,嗰個數字絕對是「作細」。因為絕大部分工商舖類型的物業政府是不會買的。 牽涉人命出入的地方,已經肯定不會是工廈或者中高層的商廈。 佢又講到明唔會考慮核心區嘅甲級商廈或者得嗰幾百呎嘅街舖仔,只剩下低層的已活化工廈或低層乙丙級商廈及較大間嘅商舖。
我計過, 總存量無佢所講嘅4.3億平方呎咁多, 七除八扣,應該只係得約8600萬平方尺。 大約係咁計啦。 所以要買61萬呎,應該佔整體可以考慮樓面嘅0.72%啦。比佢公布數字高五倍左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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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2018年香港物業報告)
全港寫字樓總面積 1,205萬 平方米
(當中只有35%是非甲級, 及粗略估計約只有約三分一是6樓或以下)
Net 1,513萬平方呎
+
全港工廈總面積 1,640萬 平方米
(當中只有210萬平方米已活化,及粗略估計約只有約三分一是6樓或以下)
Net 753萬平方呎
+
全港零售物業總面積 1,143萬 平方米
(當中應減去只得幾百呎的街舖。估計全港約有10萬間,每間平均約600平方呎,即應減去約6000萬呎樓面)
Net 6,302萬平方呎
= 淨額約8,568萬平方呎 (政府可以考慮買入的非住宅總存量)
(1平方米 = 10.76平方呎)
Note: 政府公佈非住宅總存量是4.31億平方呎,大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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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根據土地註冊處, 撇除領展同年賣咗120億商場,2018年成年商舖只是有約363億的成交, 二百億即使分三年買,都係大的數字,佔每年的18%。 即使包括埋商廈,加多374億成交, 再包括埋工廈,再加多440億,都佔近6%。但記住, 當中好多係甲級商廈(e.g. 中環中心/力寶中心/信德中心等), 同埋未活化嘅工廈,社署一定唔會買。 好似上面乘返大五倍的話, 即係佔可考慮購入工商舖市場的3成成交量。Yes, 3年 x 3成。
第四: 政府話200億買入60項物業作158項社福設施, 即每項物業約3.33億。 唔計領展,近年商舖過3億元成交每年約只得十幾單。 即是說即使政府全部掃貨買入,掃足三年,都未夠數。 掃埋商廈/及已活化工廈先得。 但係我估政府唔會買全幢太古城中心或者舊式工廈自己活化掛。因此對大面積及較靜的舖一定有正面影響。
第三: 我同全港經紀了解過,在市場較適合政府的商舖(數千呎以上的民生段)放盤約有100個,叫價合共約150億。 如果唔計現有老人院及幼稚園? 就再少多一半。 因為政府不會買入間老人院,又再趕走啲老人家, 唔 make sense. 要買足200億的非現有社區設施,唔容易。我估最大機會買入的物業會是現有吉舖/酒樓/桌球室/桑拿/商務中心/銀行等。
第二: 我相信政府難考慮買入近年剛剛被投資者買入的舖,例如上年9月黎永滔以2.75億買入的荃灣中心3.8萬呎樓面, 或者今年3月林子峰用1.15億買入嘅青山道 One New York 近萬呎樓面,don't take me wrong, 佢哋兩個都係我好朋友,好好人。但如果政府買嗰啲剛剛買入嘅物業, 買得平,佢哋唔會賣。 買得貴,會比人感覺有好大的官商勾結嘅嫌疑, 政府面對輿論嘅壓力會好大。 買入我李根興嘅貨,一定畀人鬧死。最大機會是買入持貨多年的發展商倉底貨或者個別業主嘅陳年舊貨, 即使個價貴啲,在市場上則難以比較,價錢較容易過到公眾或傳媒的監察關口。
第一: 最後,唔好忘記市區內有好多最靚嘅位有好多劏場,難聽啲,俾傳媒經常形容為死場。 近年劏出嚟嘅就已經牽涉近三千間舖。。佢哋依家嘅售價往往都只係當初劏出嚟價錢嘅三分之一/四分之一。 最核心嘅佐敦廣場, 高鐵旁邊咁旺嘅位,上年8月都只係成交咗每呎970。Yes, 你冇聽錯,每呎970, 係香港近年嘅新低。如果政府願意吹雞叫業主聯合放售, 全層或者部分商場樓面都好, 我相信好多業主都願意輸少當贏。 俾錢發展洗,不如幫幫啲小業主啦。 起碼畀人插少啲「官商勾結」, 贏返啲呢幾千個小業主個心,Really!
總結, 我支持政府呢個200億方案, 我只係覺得佢有啲數可以計得準啲姐。 但我做開舖,佢唔係呀媽。我相信舖價不會大升, 但肯定好多持啱貨的業主會價錢企更硬。 今時今日太政治化,希望這個方案能夠今年7月成功通過立法會, 對工商舖,對小業主,對我都將會是一支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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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政府200億買工商舖你要知!》
第十: 平均呎價三萬三,太貴!
第九: 全地舖或者連一二三樓,近期呎價9000至到萬四元就有交易。
第八: 業主套現了200億,會回流工商舖,是好事。
第七: 商用物業做社區設施一般都需要6樓/3樓或以下才符合消防條例。
第六: 不單止佔香港整體非住宅總存量的0.14%,應是佔整體可以考慮樓面嘅0.72%才對。高五倍!
第五: 佔可考慮購入工商舖市場的每年30%成交量。
第四: 每項物業約3.33億。 按近年商舖成交量,掃足三年,都未夠數。
第三: 市場較適合政府的商舖放盤約有100個,叫價合共約150億。
第二: 政府難考慮買入近年剛剛被投資者買入的舖。
第一: 政府可以考慮買入市區劏場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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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在 春妹11月2日下午個人總質詢針對『原住民居住正義』請教朱市長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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