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住宅補貼
📢轉傳資訊
🏠2021年住宅補貼🏠
(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受理申請期間
🟡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2021年8月2日(一)至8月31日(二),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2022年2月14日(一)至2月25日(五),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受理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書面申請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受理申請單位,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因應疫情影響,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不接受現場收件。
📌受理申請單位
(一)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二)承租人若確定接受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110年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三)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再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利率。
📌財政部公股銀行的「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與內政部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搭配使用。
🏘詳情請參考:https://bit.ly/110年度住宅補貼
住宅法第16條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政部說,因政策目的、補貼方式、照顧對象均有所不同,所以不適合一致性規定~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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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16條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花次長為什麼怒?
#有一種怒叫惱羞成怒
「惱羞成怒」的典故是來自「兒女英雄傳」第16回,晚清有一部小說「官場現形記」也有引用,講的是一個人做了錯事不願承認或悔改,反而發怒來掩蓋自己的羞恥,進而指責他人的不是,這種情形便是「惱羞成怒」。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今天中午我質詢內政部長花敬群身上。
我要提醒花次長,我是個認真的民意代表,今天既然要來講社會住宅的稅法,究竟社會住宅是不是「55年免地價稅、房屋稅」;那麼,包括地價稅、房屋稅還有住宅法的相關規定,我一定是仔仔細細、明明白白的看個清楚,確認無誤之後,才會來質詢。
這件事的源頭,是上週二12/8,內政部營建署發了假新聞,說社會住宅「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
但是,房屋稅條例第14條、土地稅法第20條,才有完全免稅的規定。所以我上週開記者會,就講清楚《住宅法》第22條社宅的免稅期限只有「5+5年」,主張55年免稅。
花次長惱羞成怒地說是規定在「住宅法」,說「時間到了會再修法延長」來搪塞。
為什麼我們要爭執、要確認55年免稅?因為「現在」只有「5+5年」免稅的情況下,後面45年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現在」計算的社會住宅租金,就要把全部期間的稅算進來均攤,造成社會住宅的「名目房租」(牌價)看起來偏高,然後再用補貼讓民眾的「實際租金」降到可負擔水準。
這後面45年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的計算,佔了社會住宅名目租金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所以我們希望「現在」就要確認55年免稅,而不是十年之後再修法調整,根本緩不濟急。
既然政府左手稅收進來,右手又補貼出去,就乾脆55年免稅,行政程序簡便,也不會讓有心人拚命攻擊「名目房租」(牌價),造成整個公共政策的討論歪樓。
既然未來終究55年免稅,我們現在就修法讓他55年免稅,這樣不是更好嗎?財政部若有意見,我在財政委員會樂意做溝通的橋樑。
住宅政策是關係民眾生活的大事,希望中央政府不要拿來當作政治鬥爭。
內政部的住都中心、各縣市的社會住宅,也是依法只有「5+5年」免稅、後面45年要繳稅。這問題不解開,現在罵台北市政府的,以後都會回到自己身上。
#5+5年免稅不等於55年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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