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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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佛Q&A】何謂四聖諦?
所謂四聖諦,一是苦的事實,二是苦的原因,三是滅苦的方法,四是滅苦以後所得的結果。
人生在世,從生到死,有苦有樂。不過,樂是苦的代價,也是苦的開始,所謂苦盡甘來,所謂良宵苦短,都說明了樂的本身,是用苦換來,樂的情況不能持久,佛法稱為壞苦。其他的生老病死等,叫作苦苦。人生的事實,本身就是苦果。苦的種類很多,苦苦一共有八種:生、老、病、死、愛別離苦、求不得苦、怨憎會苦、五蘊熾盛苦。五蘊熾盛是指身心互相交迫而有生死的連續。
苦的原因稱為「集」,是因為自己不瞭解世間一切都是假的而厭苦欣樂,求到了樂,還得求安全,永遠不覺安全,那就貪得而無厭了。迷信有錢能使鬼推磨,那就拼命地賺錢。有錢的不肯用,沒有錢的拼命追。這都是苦的原因。今生為了厭苦而求樂,所以造作殺、盜、邪淫、妄語種種業。造種種業,在因緣會合時便受種種報,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苦的原因。下面我們要講滅苦的方法。滅苦的基本方法是八正道。我們要離苦應修正道,修正道必須具備正知正見:深信世間一切現象均不離因果的定則;思惟世間的一切現象都是因緣和合而成。能相信因果就不會貪便宜或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也相信真正要離苦成佛一定要靠自己的努力。能體驗到世間一切現象都是緣起的、無常的,就能勝不驕、敗不餒,成功是大家的幫忙,眾緣所成,而所成就的事,也是常常在變。比如我們現在是煩惱凡夫,將來可能成佛,佛以大慈悲、大智慧,啟發一切眾生自己本身的善因緣、善福德而去度眾生。信因果、明因緣,就是正知正見和正思惟。
有了正知正見之後,要有正確的修行:第一,要有正當的職業,凡是跟殺、盜、淫、妄、酒五事有關的職業,都應該盡量避免。第二,要有正當的生活方式,不沈迷於吃、喝、嫖、賭等靡爛的生活。第三,要有正當的言語行為,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除此之外還得努力持戒,努力修定,努力求智慧。凡是有損於人的事絕對不做;凡是有利於人的事非做不可,算是菩薩戒的精神。持戒清淨,並以禪定的方法,使得身心經常處在平衡的狀態,才能使信心堅固,努力讀誦經典,聽聞佛法,如法修行,便能開發智慧,有了智慧,方能滅苦。滅苦以後所得的結果,以小乘來講是解脫生死,從我們這凡夫世界生死之中出離。大乘的解脫,則是仍在凡夫的世界度眾生而不為凡夫的煩惱所困擾,這叫作大涅槃。
---本文摘自《佛教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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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麟圍警總暴動囚4年】收押所「班長」:我好欣賞呢個年輕人
撰文: 記者邢穎琦 | 發佈日期: 26.09.20 | 最後更新: | 2020-09-26 17:34:03
在荔枝角收押所的好些夜晚,沒有家人、沒有網絡、沒有自由,年過40的Max(化名)回到二人細倉百無聊賴,便趁懲教人員不為意,呼喊隔幾個倉的阿麟:「喂你本書睇完未!遞過來畀我!」書本就隔著閘門,倉接倉的傳過去。儘管細倉不能存放其他所員物品,但夜裡悄然換書,也算是空虛枯燥的一點慰藉。
Max口中的「阿麟」,是日前在「6.26包圍警總」暴動案中被判囚4年的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這兩個會一起共閱哲理書、社運書、Time Magazine的手足,年紀相差超過15年。他們各自在反修例運動的警民衝突中,被控縱火和暴動罪,於荔枝角收押所被扣柙期間,有過幾個月的認識。
岑曉麟的案件,是反修例運動首宗經審訊裁定罪成的暴動案。他被指襲擊警員張金福,亦即當日身穿灰色T恤衝入警總的便衣警,供稱右面中拳致痱滋「爆咗」。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上周裁定暴動、普通襲擊兩罪罪成;阿麟另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昨日共被判囚4年。他至今已還柙約九個月。
Max就涉及一項縱火罪,遭還柙幾個月才獲准保釋。還柙期間,他曾當上收押所其一大倉的「班長」。所謂「班長」,是反修例被捕人士還押時自發組成的照應圈子,手足所員會在不同期數大倉找個負責人,記錄手足需要,倉與倉之間互通消息,譬如有沒有被黑社會或懲教人員留難、法律支援是否足夠等。
熱心而又愛惜「小朋友」手足的Max,就擔起這個角色。他會查看各人的「牌仔」(犯人身分證的俗稱,寫上犯人編號、所屬期數、涉及控罪等),但就不願多問手足的被捕經歷。由誰要申請法援,到誰人情困、誰人牙痛,他都略知一二。
牆內環境難捱 阿麟想要了解世界
在庭上隔著玻璃,旁人只看到阿麟身型高大,站起來差點及得上兩米的被告欄。在收押所裡,Max認識的阿麟卻帶了份溫柔和好奇,高大卻平易近人,就如庭上多封求情信所形容。在日復日的沉悶生活中,阿麟算能治理自己日常,情緒、身體狀況都不用其他手足特別憂心,還有不少家人、朋友、筆友輪流探訪。
Max來自中產背景,在外資公司出任管理職位多年,若非年初被捕遭還柙,已有入獄心理準備,他還打算修讀第三個碩士學位。為繼續自學,Max會托家人定期送書和雜誌到收押所,阿麟亦會主動借閱,包括美國時事雜誌Time Magazine等,說要了解世界多一點。Max形容,一般所員傾向閱讀容易入口的愛情小說、鬼故、漫畫、寫真等等。令他意外是,26歲的阿麟教育程度不高,平日靜靜坐在一邊看模型書、畫畫、寫信,原來也對相對深奧的政治、文化書感興趣,算是相對多元化的年青人。
某一次,阿麟還突然遞給Max一本《槍炮、病菌與鋼鐵》,說了句︰「呀,呢本應該啱你睇。」Max一看,那是一位美國學者二十多年前寫下的著作,透過人類歷史進程,討論社會文明發展落差成因。Max形容:「我嗰時無表露出嚟,但開始對佢有少少刮目相看。」
除了看書,二人亦不時討論「解悶工廠」寄來的新聞資訊。「解悶工廠」由2017年運作至今,團隊會整理每日新聞報道和網絡熱話作資訊包,再寄給在囚者,好讓他們保持與外界連結。有時讀完學者分析社會現象的文章後,阿麟會主動談起何謂民主、權利、民粹主義等問題。Max笑說,「佢當然唔係甘乃迪、曼德拉嗰啲好氣宇軒昂咁講,佢會話『唉我哋要努力進步』,好踏實咁傾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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