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敏科的門診,咳嗽、鼻塞、鼻涕倒流與眼睛癢原本就是過敏兒最常見的症狀。 但是有時候,會遇到家長因為觀察到小朋友頻繁眨眼,先帶去眼科被診斷為過敏性結膜炎,點了好一陣子的藥水,卻沒有改善,所以緊張的帶著小孩來看診。
仔細詢問後,才知道原來是抽動Tic (妥瑞症的表現之一)而不是原本以為的過敏性結膜炎! 另外有些孩子,因為久咳不癒或是原本就有氣喘使用藥物控制良好,卻突然怎麼吃藥小咳始終無法停止,來看診詢問咳嗽的表現後,診斷為抽動(Tic)導致發出像咳嗽的聲音,詳細解釋後,家長終於放下心中的大石,過一段時間之後,孩子的症狀就不藥而癒。
#抽動與妥瑞症
※ 抽動(Tic)在中文上並無適當的翻譯,是指會出現反反覆覆不自主運動或是聲音的疾患。
症狀就如它短促的英文發音,呈現快速而短促的不隨意動作或語音。
※ 妥瑞症 (Tourette syndrome) 簡單來說是指十八歲以前,並非由藥物或其他疾病造成,出現具備動作的抽動( motor tics ) 跟聲語的抽動 ( vocal tics ),通常一天發生多次,或間歇發生在一年的某段期間,而症狀持續的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就可以診斷。
簡單的動作型抽動包括 : 快速而短促的眨眼睛、歪嘴巴、裝鬼臉、搖頭晃腦、點點頭、聳肩膀、搥手、頓足、凹凸肚皮、吐口水等,即臉部肌肉,手腳抽動及關節等部位的不隨意運動突然、短暫的無意義動作。門診最常見的是眨眼睛跟皺鼻子/倒吸鼻子,也是跟過敏症狀最容易混淆的動作型抽動。
簡單的聲語型抽動包括 : 快速的發出沒有意義的聲音與吵雜聲。例如:清喉嚨咳嗽、尖叫、豬叫聲等。 複雜的聲語型抽動甚至出現重複別人的話,口出穢語(猥褻或是攻擊字眼)的表現。
#如何區分是過敏還是抽動呢 ?
※頻繁眨眼睛:
區分過敏與眼皮抽動的最重要線索就是觀察有沒有揉眼睛的動作!
即便是大人,眼睛癢起來常常也無法克制揉眼睛的衝動,更何況是孩子。 直接詢問小孩是不是因為眼睛癢所以一直眨眼,常常會被誤導。
若小朋友的眨眼睛通常在放學後累了一天時更明顯,看起來眼皮是用力抽動不是輕輕的眨,或是已經給予眼藥水甚至口服抗過敏藥物還是沒有改善,都要懷疑不是過敏性結膜炎,而是動作型抽動。
※久咳不癒:
過敏咳嗽通常睡著還會出現,常常一咳就連續多聲,有時會帶痰聲,多半比較用力。
抽動的咳嗽,比較輕咳甚至像喉嚨發出怪聲音,睡著就完全消失,這些都是可以輔助判斷的重點。
※皺鼻子或是用力倒吸鼻子:
如果有揉鼻子/摳鼻子,出現鼻水或是因為倒吸鼻涕造成的咳嗽,比較像過敏的症狀。
也可以嚐試給予鼻過敏藥物治療,無法改善就要考慮是抽動的症狀。
抽動的症狀,小孩可以短時間靠自主意志壓制,所以試著讓孩子回答問題或是當孩子專注聚焦於某件事物時會看到症狀的短期消失,都是可以作為參考。
#抽動或是妥瑞症需要治療嗎?
最好的治療方式就是接納孩子的症狀,家長特別是阿公阿嬤千萬不要給太大的壓力,也不須制止,因為壓力、制止及過度興奮會讓症狀更嚴重。
通常三個月內原本的症狀就會消失,但後來可以轉變成另外的症狀。
除非抽動或妥瑞氏症已嚴重影響到父母或孩子本身的日常社交生活,才考慮使用藥物治療,如果能適應其奇怪的不自主動作,其實不需藥物治療。
通常於青春期達到高峰,之後有1/3的妥瑞兒會完全緩解,1/3的妥瑞兒症狀會些微緩解,1/3的妥瑞兒症狀會持續到成年。
隨著年紀增長,妥瑞兒愈懂得如何去掩飾或修飾症狀。 學會如何放鬆,防止因疲倦引起症狀的加劇及適當的正向心理支持也很重要。
有部分病人需要靠藥物的幫助來減緩症狀,目前已有較新型藥物 ( Aripiprazole ),可以給予病人症狀緩解以及減少過去藥物常見帶來的副作用。
家長必須知道,當診斷出抽動/妥瑞症之後,真正的挑戰才開始。 因為這些孩子常常會合併所謂的共病症,包括: ADHD「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 OCD 「 強迫症」、「 學習障礙」和「行為障礙或對立性反抗疾患」。 如果有出現這些共病症的表現,就應該就趕快尋求專業的醫師進行諮詢喔!
同時也有5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0b3OFZOXHEHDfL7kONoH4g/join 於蘇格蘭地區流傳的裁縫妖精。 據說會以棉花、亞麻纖維編織絲線,縫紉服飾,作成洋裝。 通常會以彎著腰的老婦人姿態現身,有著和人類小孩相近的幼小身軀。 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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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綠化」是現代居住環境品質中的重要指標之一,柯文哲市長更是以田園城市作為主要政見之一。臺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於工務部門質詢指出,臺北市對於行道樹的栽種,只求表面快速綠化,不管後續維護維修付出成本!
潘懷宗指出,近三年人行道最常維修原因就是鋪面破損與鬆動,而導致人行道鋪面損壞主要殺手 之一,就是「行道樹竄根」。根據公園路燈管理工程處統計,從107年6月開始至今,每年行道樹發生竄根事件不在少數;依竄根程度區分: 以容易造成路面隆起、鋪面破損、龜裂或排水溝渠阻塞的中度竄根最多,近四年來共計有1,280件中度竄根事件發生,導致人行道一而再、再而三地修繕!根據新建工程處提供資料顯示,每年人行道零星修繕維護費用有逐年升高趨勢,從104年205萬8,024元,到了110年已變成569萬9,529元,人行道零星修繕費用上升將近2.8倍,也造成人行道、車道凹凸不平,徒增用路人的危險!
https://tw.news.yahoo.com/%E7%B6%A0%E5%8C%96%E6%94%BF%E7%AD%96%E5%81%9A%E8%A1%A8%E9%9D%A2-%E8%A1%8C%E9%81%93%E6%A8%B9%E7%AB%84%E6%A0%B9%E8%88%87%E6%B0%91%E7%88%AD%E9%81%93-103908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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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怪教授 #謝晨彥 #晨彥有約
【搞懂期貨|短線波段避險攏嘛也通】
期貨的誕生
早在17世紀就有所謂的期貨合約,而當時的環境與技術不如現在來得便利。首先,光是農產品的產量就不夠穩定。再來,運輸效率上不論是陸運或海運,都相當容易遭遇強盜、海盜或是自然災害等意外,而導致貨物價格波動劇烈。因此,貿易商為了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期貨合約便就此孕育而生。
期貨交易規則
舉例來說,餐廳打算一個月後進貨一批蘋果,因為擔心未來叫貨時可能會漲價,所以先和供應商用現在的價格簽訂一份合約,等一個月後供應商依合約交付那批蘋果,而餐廳則依照合約簽訂時的價格購買蘋果,並在簽約時先支付貨款1成的保證金給供應商。以上就是一種簡單的期貨交易概念。
所以期貨交易有幾個重點,首先,買賣雙方交易的是會到期的合約,到期時便以合約結算價來計算買賣價差的損益。接著,期貨交易採保證金制度,以台股期貨來舉例,加權指數報價為18000點,1點200元,交易1口台指期的合約「價值」為3千6百萬。但投資人僅需準備18萬4千元的保證金即可買賣1口台指期,等於是用20倍左右的槓桿來交易。
期貨運用方式
投資人常聽到的金融商品,大部分都有期貨。以大項目來分類可區分為金融期貨,如股指期貨、外匯期貨、利率期貨等,也是台灣投資人常接觸的期貨。另一項則是商品期貨,如農產品、貴金屬、工業金屬、能源等。
由於期貨可以較低成本進行交易,因此主流的運用方式就是作為現貨部位的避險。舉例來說,投資人長期定期定額買進0050、QQQ或是00752等指數型ETF,但近期因為政治或經濟因素,導致股市開始修正,此時就可放空賣出相同標的的期貨,來幫ETF部位避險。
當然,期貨交易成本相對較低,因此也常被投資人用來賺取價差的操作。擁有大資金的機構,因為具對現貨市場的趨勢有較大主導力,因此會運用期貨賺取較長線的波段價差。資金量較少的散戶,則是以當日買進並當日賣出的當沖策略,賺取短線的價差。
槓桿型ETF運用
在ETF中可以看到有些商品名稱帶有「正2」、「反」等字眼,這類ETF就是所謂的槓桿型ETF,發行機構透過買進期貨來獲得比原型ETF報酬更高的「正2」,或是放空期貨讓在原型ETF價格下跌時讓反向ETF獲利。
只要是槓桿型ETF,兩者都不適合長期持有。但如果運用的好,也能達到聘美期貨的效益,還不需多開一個期貨帳戶。例如正2ETF,就適合在趨勢起漲初升段,來加碼布局放大利潤。同樣的,當股市轉入空頭時,就可買進反向ETF或是券空正2ETF來替長線投資部位避險。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並無任何推介買賣之意,投資人請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期貨
#槓桿型ETF
#華爾街見聞Podcast #E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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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蘇格蘭地區流傳的裁縫妖精。
據說會以棉花、亞麻纖維編織絲線,縫紉服飾,作成洋裝。
通常會以彎著腰的老婦人姿態現身,有著和人類小孩相近的幼小身軀。
既是趁著學習新娘禮儀而助人的妖精,也是會代替在結婚前手忙腳亂的新娘完成禮服的
夢之婚禮仙女。
身高/體重:50~60cm‧10~20kg
出處:不列顛島妖精史
地區:蘇格蘭
屬性:中立‧善
性別:女性
「新娘,真是好呢─!
輕飄飄又閃閃發光的,就像花朵一樣美麗,像鳥兒一樣令人炫目的對吧?
怎麼會有討厭她的理由嘛!」
○在妖精國不列顛的哈貝特洛特
作為裁縫妖精於斷章登場。
與救世主托涅莉可一同平息了不列顛的紛爭。
由於在妖精歷400年時,與靈子轉移所到來的瑪修相會而導致命運被大幅改寫……
非也,是拚盡全力超越命運的妖精。
在救世主托涅莉可與初代妖精騎士從舞台表面退下之後,獨自一人遊歷不列顛島,宣揚
結婚典禮的文化,送出了許多位新娘。
進入了女王歷之後,在北部的洞穴中將自己化為石頭,並沉睡直至2017年的相會之時。
在謝菲爾德拯救了一無所知的瑪修之後,帶領迦勒底的御主前往奧克尼島,接納了自己所
做出的選擇。
雖然在異聞帶有著托托洛特這個名字,不過聽聞瑪修所述說泛人類史中的哈貝特洛特故事
之後,憧憬著那樣的存在,自石像中甦醒後便自稱為哈貝特洛特。
◆
原本是翅之氏族的胡鬧之人,在與托涅莉可的單挑落敗,之後便以同伴身分一同行動。
(雖然身為裁縫妖精,卻因為無法在異聞帶中將新娘給送出一事,深受"存在的差異"所苦
,這股無處宣洩的情感便使得托托洛特變成了胡鬧之人)
之後,作為與救世主托涅莉可一同奮戰的初代妖精騎士托托洛特而活躍著。
此外,曾經在斷章中提及過瑪修的盾牌上頭被人以粉筆寫上了『瑪修』一事,那就是出於
哈貝特洛特的傑作。
在她說出「借我看看」而拿到盾牌的瞬間,就迅速的寫上了『瑪修』兩字。
之所以會是以粉筆書寫(測量尺寸時所使用)就是這個原因。
○個性
內向,主動。
不大會表達自我主張的意見,對於應做之事‧想做之事則會全力實行。
喜好善人,厭惡惡人。
雖說如此,由於本人為中立立場,對於區分善惡一事,何者為優又或是何者為劣,無法
做出判斷。
這是因為哈貝特洛特基本上就不會憎恨他人之故。
對於和平『感到快樂就好了』。
對於紛爭『因為很麻煩所以是不好的』。
抱持著這樣的價值觀。
基本上,是個只要能夠開心地做著裁縫工作就會感到快樂的妖精。
雖然異聞帶中的哈貝特洛特,由於沒有發生『送出新娘』的這個文化,因此在記憶方面
產生了問題,不過原本的哈貝特洛特則是幼小且聰慧的妖精。
並且,不論異聞帶亦或是泛人類史都有著共同的特點,十分重視情感。
雖然與妖精有所牽扯的人類大多會吃上苦頭,不過哈貝特洛特卻始終有著"保護新娘"這樣
的妖精觀。
縱使那位新娘有著令人愧疚的過去,又或者是肩負了某種罪過。
只要是為了新娘的幸福未來,哈貝特洛特便會犧牲自己,引導著新娘前往幸福的結局。
○幸運的紡織絲線:A
據說哈貝特洛特所紡織的絲線會帶來幸運,穿上了以其絲線編織而成的服飾之人更會立即
變得健康。
平安無事,健康第一的咒語。
接二連三,不斷的為同伴予以祝福。
○快速的紡織絲線:B
裁縫工作會接到急件乃是家常便飯之事了。
為了完成新娘的無理要求,哈貝特洛特也曾經在一天之內就做好了禮服。
「變的超級快速的啦!」
○新娘的守護者:EX
不論碰到了何等逆境,何等困難,何等的壞心眼,都絕~~~~對要讓人變得幸福的
哈貝特洛特的妖精觀。
能為一名對象施加各式各樣的支援效果。
僅限於女性才可使用。
「我倒是覺得有男生想當新娘也沒問題就是了啦─?」
『為妳紡織的時之車輪』
等級:EX
種類:對軍寶具
範圍:1~99
最大捕捉:30人
Spinstar‧Habetrot。
別名又叫哈貝喵砲。
哈貝特洛特原本的寶具是『送給新娘的紡織車(Bridal‧Spinwheel)』這樣一個能讓新娘
變得耀眼的禮服,基於諸多緣由而變成了現在的『用很厲害的大砲射出很厲害的子彈』的
樣子。
(由於迦勒底所召喚的是泛人類史的哈貝特洛特,對於自己的靈魂當中為何會有這件武器
一事,並不清楚其理由)
在哈貝特洛特使用之時,為了替代魔力爐心而使用飛輪產生魔力,變成了將鈕扣以電磁砲
形式所擊發的物理兵器。
並未附加上了天壽的概念。
◆
哈貝特洛特所乘坐的捲線車(Spinning‧Wheel),其內在正是『毀損的黑色槍身』。
(哈貝特洛特為了掩蓋黑色槍身,在上頭覆蓋了輕飄飄的布料)
說實話,對於身為妖精的哈貝特洛特而言,光是持有作為最新型機械的黑色槍身一事就是
種毒了。
之所以會一直慎重地進行保管,就僅僅是出於「有朝一日瑪修會需要用上它」的直覺。
也就是哈貝特洛特為了送給身為友人的瑪修的未來,因而持續地守護著黑色槍身之故。
○妖精哈貝特洛特
不論是泛人類史的哈貝特洛特,亦或是異聞帶的哈貝特洛特,她的本質都沒有改變。
這就是,只要見到了(會令哈貝特洛特感到,她有著成為幸福新娘資格)的女孩子,就會
一股腦地照料,提供支援。
像這樣的女孩子,哈貝特洛特會將她稱作『我的新娘』。
在送出了一位新娘之後,便會立刻尋找下一位新娘,就算已經有了一位新娘,如果又發現
了其他的孩子的話,也會立刻著迷在那人身上,被說是很容易三心二意的個性。
雖然不大會說出口,然而她是獻身精神的凝聚體。
比起自己的幸福,還會更加重視新娘幸福的,自我犧牲型妖精。
◆
哈貝特洛特之所以會將新娘視為『寶物』,是因為自己是永遠無法成為『大人』的妖精。
其實是想要讓自己當上新娘的,卻因為無法實現夢想之故,那麼至少就去守護著讓自己所
著迷的,美麗少女們的未來吧
這是被稱作補償心理,又或者是"有朝一日我也……沒事,如果我也能變成那樣的話就好
了─"的,閃爍的夢想。
#FGO #哈貝特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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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作為 / 不作為 -基本介紹1:16 不作為 犯3:11 不純正 不作為 犯4:35 保證人地位7:02 排他性支配領域8 分鐘簡單講解一下刑法:構成要件—行為( 作為 / ... ... <看更多>
作為不作為區分 在 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試述淺見如下:
首先,就原PO所提「O老師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其實個人一向排斥「看到什麼問題類型,就用
什麼理論去解」這種反射式、套公式的方式,這對一門學科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所具有的
助益都不大,尤其在解刑法的問題上,建議還是要回歸「概念的定義與要件的構成和解釋
」上,如此才是長久之計。
另外,前揭解法具有幾個重大的瑕疵,第一,一般而言作為義務並不容易區分其係「保護
義務」抑或「監督義務」,且保證人之作為義務同時包含保護與監督義務的情況,又該如
何?如以此為標準判斷正犯或共犯的構成,將治絲益棼,況且教科書參考書中論及作為義
務時亦大多以「保護義務」一詞為概括性之稱呼,少有為區分者;第二,保證人地位類型
中有一種「危險源監督(義務人)」,如危險物品管理者、收容具暴力傾向精神病患單位
內之醫護等,這些人的作為義務係屬監督義務,但其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作為導致法益受侵
害時,亦非必然應論以「幫助犯」,事實上還是要依案例事實而定;最後,最重要者,正
犯與幫助犯各有其學理上之構成要件,上開以所謂「義務類型」來判斷不作為犯正犯或幫
助犯之構成,直接忽略正犯或幫助犯之構成要件,實乃捨本逐末。基於上述理由,本文認
為此說應不足採。就本題而言,原PO所舉二師之解法,仍應以李師所解為當。
本文認為,本題之爭議其實並不在「應構成不作為犯之正犯或幫助犯」這一點上,而係在
於「構不構成不作為犯之幫助犯」(當初筆者讀到此處時,即在書上這個段落上打了一個
問號),分析如下:
謂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其犯罪目的」之間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本題甲並非著手殺乙之行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論之則僅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本題之甲仍非間接正犯,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殺死乙,即甲之不作為並非對於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
存在之條件,充其量僅得謂可能降低丙殺死乙之機率;其次,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之
犯罪亦無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後,通說認為間接正犯應係以積極之作為操縱主要的行為
歷程,故不能以不作為方式成立間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題甲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
為(間接)正犯。
另,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係指對於他人之故意犯罪,於其行為終了前(含行為前),於無
共同行為決意之前提下,基於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故意),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發生提供助力(幫助行為,可為積極或消極之行為,言語助勢或精神支持亦屬之),而尚
未達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應注意,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過失幫助及虛偽幫助皆不成
立幫助犯。綜合通說與實務見解,幫助犯之要件如下: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2.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3.幫助者與行為人無共同行為決意
4.基於幫助故意(即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5.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
本題爭點在於,一方面某甲既為警察而具保證人地位,有阻止犯罪發生之作為義務;另一
方面,依題文所示,甲於事前並無殺(傷)人犯意,僅於其到場時,「適」有乙之仇家丙
攜槍來尋仇而殺之,而甲於事發當時雖未實行其作為義務,惟如題示甲係為「避免受波及
」而躲避(題文「倖免於難」),故其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論既遂故意,如
此甲是否仍應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此容有疑義。茲舉一例以資對照:甲為警察,一日晚
進入一家夜店搜尋犯罪蹤跡,不料當時夜店內正有兩派黑道份子正在談判,一言不合引發
槍戰,雙方人馬持槍對轟(事後知死傷數人),甲一見狀深恐遭受池魚之殃,立刻落荒而
逃,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以上例與本題相較,可知其差異在於犯罪發生當時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證人地位之人,對於其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行為,吾人原則上已將之擬制為具備犯罪的
主觀故意(或過失),只是為免落於刑罰苛烈之議,於特殊情況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為阻
卻罪責之事由。本題,依題文所示甲應仍具實行其阻止犯罪作為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竟僅
為求自保而逕自躲藏,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於丙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助力,無阻卻
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附帶一提,題文「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一句,並未明示其是否係於上班值勤時間,
或其實是下班後或休假中,仍穿著制服假裝值勤。若是「非上班時間」則又應討論是否仍
具作為義務(下班後的消防員看到火災有無救火義務?),個人認為可仿「業務犯罪」爭
點廬列形式說與實質說,擇一採之,恕不詳述。
以上供參。
※ 引述《myscloudrift (小白菜)》之銘言:
: 想請教板友關於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 出處:李允呈的刑法解題趣,99年司法官的題目:
: 甲為警察,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 共計十次。某日,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丙舉槍射殺乙時,甲不加以制止,
: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倖免於難,乙則被殺身亡。
: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 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這裡我有問題的是擬答中寫的
: "甲未制止丙開槍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之幫助殺人罪"
: 我有上易台大老師的函授課程
: 講義中p.11-74有提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參與關係
: 問題點:當具有保證地位之人,違反作為義務而不阻止他人實行犯罪時
: 究竟該成立正犯或幫助犯?
: 易台大老師是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
: 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
: 按照這理論,本題的甲(警察)對乙負有保護義務,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但擬答中寫的是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如98台上585,
: 似乎也肯定有保證地位之人,
: 若對他人犯罪之實行違反義務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所以考試的時候,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論以不作為幫助犯,
: 或直接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覺得兩種說法好容易混淆...懇請板上高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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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2150162.A.C8C.html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17:47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25:2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39:21
謝謝諸位版友指教,我稍作說明如下:
對於waitng大所指「判斷正共犯適用犯罪支配理論,不是用因果關係」,此當正確
無疑,我在第二段提及條件理論當然不是在依此判斷正共犯之成立與否,而只是在
說明甲之行為於犯罪結果間甚至不具絕對的條件因果,因為當下腦袋出現不少東西,
沒多思索就一下全丟出來,事後也未詳以審查,而穿插在該段落裡看起來像是在以
條件理論判斷正共犯,這是我組織上的疏誤。事實上就如同w大所言,應用犯罪支配
理論判斷正共犯,這其實正是我接著文中「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犯罪亦無何意思
支配之可言」所要表達的。倒是我並沒有做如「所謂犯罪支配理論,係認為能夠掌控
、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之人,即屬犯罪之核心人物,為負最高責任之正犯,欠缺支配地位
者,則為「參與犯」。依此理論,正犯之型態有三,包含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間
接正犯(意思支配)、以及共同正犯(功能支(分)配)」如此基本定義上的詳述就
是。
另外,對於dswen大所指「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別上,能不能用
在不作為大有問題」,此點亦屬確論,不過我在文中似乎也並未以犯罪支配理論論斷
行為人之不作為行為,所以尚不清楚d大提出此點之意旨為何?
我的論點,簡言之,即本題甲顯非直接正犯,既然如此則僅能探討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甲既無殺人故意,又係不作為,依犯罪支配理論仍無法論以間接正犯,故只能朝
幫助犯方向著手。
以上說明,希望多少能收修正釋疑之效。至於w大所指「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如果方便,亦懇請w大再不吝賜教。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0:52:34
謝謝d大的問題,我試簡答如下:
1.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在事前與母親所商議之行為,而由父親動手實行,則母親應成立共
謀共同正犯。
2.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行使詐術或其他方法所為,則母親應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母
親明知父親性格衝動暴躁,故意割傷父親愛車,待父親回家發現後說是小孩割的)。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
實發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4.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教唆所為,則母親應成立教唆犯。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
實上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
母親則應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以上說明,不知當否,還請d大指教,謝謝。
此外,對於我文中所舉「警察甲遇黑道槍戰即落荒而逃」一例,如果是你將作何解,是否
也可請你分享一下你的意見呢?
是的w大,我知道你在說那一句,我的解釋就如前述,當下腦袋裡面想到什麼就接連打
下來,造成誤會,這是我的疏誤。當然如果你要針對這點堅持我是觀念錯誤,那我也無
話可說,畢竟文字就在那裡,呵。至於說「事實」究竟如何,我想爭執這個應該也無甚
實益可言。
至於你說的間接正犯那裡,可能因為系統的關係造成文字錯漏,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
意思,抱歉。無論如何,我是始終認為警察對丙並沒有意思支配,所以論定不成立間接
正犯,如果你認為是有意思支配,那麼我想這應該是對案例事實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不
致「構成基本觀念錯誤」?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1:5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4:12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4:0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7:5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0:2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4:38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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